积极履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2019-07-10 09:44银森录李俊生
中华环境 2019年6期
关键词:公约生物生态

文 银森录 李俊生

我国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是最早加入《公约》的缔约方之一。2020年COP15将在云南省昆明召开,大会将评估《公约》过去十年战略与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确定2030年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制定2021—2030年全球战略。

生物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和精神基础之一,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资源,是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的重要保障。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拥有地球陆地生态系统的各种类型,有高等植物3.6万多种,排名全球第三,是全球裸子植物种类最多的国家。脊椎动物7300余种,占世界总种数的11%,其中哺乳动物673种,居世界首位;已记录海洋生物28000多种,约占全球海洋已记录物种数的11%。同时我国也是水稻、大豆等重要农作物的起源地,野生和栽培果树的主要起源中心。有栽培作物1339种,其野生近源种达1930个,家养动物品种576个。

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通过了《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并于1993年12月29日正式生效。《公约》有三项主要目标: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及公平公正地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公约》生效以来,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已成为联合国环境与发展进程中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环境公约之一,目前已有196个缔约方。2010年,《公约》第十次缔约方大会(COP10)通过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战略行动计划》(2011—2020年),确定了2020年全球生物多样性目标(也称爱知目标)。同年,联合国第65届大会宣布2011—2020年为“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鼓励各成员国采取积极行动,推动实现爱知目标。

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的成效

我国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是最早加入《公约》的缔约方之一。2010年,我国成立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发布并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开展“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十年中国行动”系列活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在各方的努力下,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生物多样性主流化进程提速

生物多样性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标志性内容之一,已成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并逐步纳入国家各类规划和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将维护生物多样性作为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重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全国生态保护与建设规划(2013—2020年)》《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30年)》等规划和计划,明确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此外,全国18个省份发布了省级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

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与法律法规体系日臻完善

生态环境部:中国将深度参与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合作。CNSphoto供图

先后出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等文件,提出多项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改革举措。积极推动完善关于生物安全、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生态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把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纳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颁布了《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等多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基础不断夯实。

就地保护体系逐步完善

建立了以自然保护区为主体,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组成的就地保护体系,积极推进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截至2017年底,我国各类陆域保护地面积达到170多万平方公里,约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8%,提前实现爱知目标提出的到2020年达到17%的目标。此外,15个省份已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发布实施,总面积约61万平方公里,约占其国土面积的24.9%。其余16个省份也基本形成划定方案。全国陆域生态保护红线面积约占陆域国土面积25%。

部分珍稀濒危物种得到保护和恢复

全国野生大熊猫种群数量达1864只,圈养大熊猫种群数量达到375只,受威胁等级从濒危降为易危。朱鹮由1981年的7只增长到2600多只,由极危降为濒危。藏羚羊数量从6万恢复至20多万,从濒危降为易危。东北虎和东北豹在中国境内的数量已分别恢复到36只和48只以上,亚洲象由1999年的210头增加到300多头。300多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建立了稳定的人工繁育种群,并成功开展了大熊猫、朱鹮、麋鹿、普氏野马、野骆驼、白颈长尾雉等10多种濒危野生动物的放归自然。红豆杉、银缕梅、德宝苏铁、银杉等20多种珍稀濒危、极小种群野生植物在主要分布区得到有效保护,部分极小种群野生植物种群呈稳定增长趋势。

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

2018年,全国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7%,首批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42%。2017年,森林面积达到2.08亿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21.66%,全国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55.3%。全国沙化土地面积继续减少,土地沙化趋势整体得到初步遏制。美国宇航局(NASA)卫星监测数据显示,在其他国家森林资源普遍减少的情况下,我国为全球绿地贡献了25%的净增长。

社会参与度和公众意识不断提高

引导并鼓励企业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和政府要求融入企业发展战略、日常管理与经营过程。积极引导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等为履行《公约》提供支持。在亿利资源集团的重要参与和积极努力下,库布其沙漠森林覆盖率、植被覆盖率均大幅提升,生物种类从不足10种增加到530种。各部门在“2·2世界湿地日”、植树节、“4·22世界地球日”“5·22国际生物多样性日”“6·5世界环境日”等纪念日持续开展生物多样性宣传,提高公众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生物多样性国际合作取得显著进展

在推动国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同时,我国不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履行已加入的生态环境相关国际公约,先后与100多个国家开展环保交流合作,与6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近150项合作文件,与多个国家、国际或区域组织建立合作机制,打造合作平台,开展一大批生物多样性合作项目,为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作出了积极贡献。在2016年《公约》第十三次缔约方大会上,我国获得2020年《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主办权,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成就的高度认可。

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之间依然存在着矛盾,生物多样性下降的总体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近11%的高等植物和超过20%的脊椎动物处于受威胁状态,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

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尽管我国制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国际国内新形势下,一些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当前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管要求,同时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和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等方面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

全社会保护意识和参与能力有待提高

部分地方和部门对保护生物多样性重要性认识不到位,重经济发展,轻生态保护的思想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政府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旦经济发展与生物多样性相冲突,往往牺牲生物多样性。部分企业和群众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较为淡薄,参与保护的积极性较低。

经济社会发展同保护的矛盾仍然存在

城镇化和工矿交通用地增加,挤占大量自然生态空间,导致自然生境面积减少。有的地方为追求经济利益,多次不合理调整,甚至撤销自然保护区,或在自然保护区内盲目开发建设,削弱了自然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和价值。

保护能力和基础设施建设薄弱

虽然部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了规范化建设,但总体上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和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必要的专业人才也存在较大缺口。植物园体系和野生动物繁育体系还不完善,重要农作物种质资源收储能力不足。

科技支撑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虽已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试点工作,但大规模的本底调查工作尚未开展,大部分地区的生物多样性本底仍不清楚;基因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较低,对已收集的大量种质资源缺少全面系统的评价;缺乏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和生物物种资源进出境查验技术等。

资金管理仍需加强

部分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存在资金投入不足、运行经费缺乏的问题,其中西部地区尤为严重。尽管在流域、森林、草原、湿地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领域逐步加大生态补偿力度,但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单一,主要依靠政府投入为主,多元化的、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对策建议

办好《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

2020年COP15将在云南省昆明召开,大会将评估《公约》过去十年战略与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确定2030年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制定2021—2030年全球战略。国际社会对COP15高度关注并给予厚望,我们应深入开展生物多样性及COP15宣传活动,为COP15成功举办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承办COP15的契机,展示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取得的重要成果及我国对全球生物多样性作出的重要贡献,强化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增强我国在全球环境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持续推动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进程

在继续推进实施《战略和行动计划》的同时,结合COP15将确定的2030年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启动新的《中国生物多样性战略与行动计划》编制工作。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全面纳入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金融等相关部门的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并纳入各级政府政策规划和领导干部考核制度,推动生物多样性在各级政府政策和管理决策中的主流化。

进一步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快生物安全法、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等立法进程,规范生物遗传资源获取、利用和惠益分享活动。进一步完善生物多样性监管体系,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升监管水平,为我国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供切实法律依据和保障。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执法水平,加大对破坏生物多样性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

加强生物多样性基础科学研究

加强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和评估等基础科学研究,查明全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从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多样性三个层次评估全国生物多样性状况。构建全国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掌握生物多样性动态变化趋势,建立生物多样性调查观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生物多样性状况及变化信息。明确生物多样性威胁因素,提炼保护与监管模式,制定保护策略和政策建议。

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管

积极推进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工作,建立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底线的国土生态空间管控制度,保护好红线内具有生物多样性维护功能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生物多样性监管基础能力建设,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减贫示范。做好生物遗传资源、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

积极动员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充分利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矩阵,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加大力度宣传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成功案例,提升全社会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自觉性和参与度,培育自然保护后备力量,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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