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如何废除死刑

2019-07-10 04:15李莉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8期

摘 要:死刑废除是由众多原因导致的复杂社会现象,其存在有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原因。怎样废除死刑是值得深究的,而不宜就事论事地照搬西方或人云亦云地顺应国际潮流,空谈死刑废除问题。基于本国国情,中国不应立即废除死刑,适当的保留死刑,但应当加强对死刑的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最终达到废除死刑的目标。

关键词:废除死刑;立法控制;司法控制

自贝利卡利首倡废除和限制死刑的主张,随着时代的发展,对于废除死刑的趋势是不可否认的。从整体趋势上看,自19世纪中叶有国家废除死刑开始,这一趋势一直存在并将持续下去。1近年来,限制和废止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也对死刑适用提出了严格限制,这为我国死刑制度改革提出了更高要求。2如何废除死刑是值得深究的,国内外的学者对此也有着许多的探讨,但是大多学者都是照搬西方或人云亦云地顺应国际潮流来空谈死刑废除问题。笔者认为,基于本国国情不应立即废除死刑,应适当的保留死刑,通过加强对死刑的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最终达到废除死刑的目标。

一、关于废除死刑的理论回顾

在关于废除死刑的总体论述上,学者大多基于民意层面、政治层面、法律层面来谈论如何废除死刑的。

在民意层面上,对中国死刑制度进行改革的过程,必然是一个引导死刑民意逐步变化的过程,在储槐植就提出我国刑法面临的罪刑结构性矛盾和刑法基础性危机问题3中就可以体现出来。民意代表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多数普通群众的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律观。社会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虽然一般情况下需要与民意相一致,但不能将此绝对化。4真正的民意绝不是局部的,也不是某时段的。既然立法中已经体现了民意,那么法律本身就应是民意的最高体现。5因此,在废除死刑上要选择注重社会民众启蒙,以个案引导民意,在注重死刑被告人权益保护的同时,提升对被害人权益的关注和保护。1同时要理解公众在死刑改革问题上的利益需求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各个群体和社会力量参与死刑改革的积极性,确立死刑民意引导的基本路径。2

在政治层次上,法学工作者应对政治家进行启蒙,告诉政治家西方国家的研究成果表明,死刑废除论有着相对更为充足的科学根据。3我们应该认识到,政府责任是一个系统工程,废除死刑的责任是其中的一个子系统,政府主导死刑废除责任的承担方式直观地表现为政府对死刑制度改革的直接干预。4而同时政治领袖对死刑存废和适用的科学决策又应当充分考虑一国的具体国情和现实犯罪态势、可控的国民心态和集体意识特别是死刑的公众认同以及实际的社会控制能力等对死刑存废与适用的现实制约,在不放松犯罪控制、不影响法益保护与治安维持的前提下,以较少的社会成本与社会振荡,循序渐进地推进死刑制度的改革乃至于死刑的最终废止。5

在法治层次上,要在中国最终废除死刑,必须建构新的法律文化,也只有在新的法律文化形成之日,才是中国死刑最后废除之时。6由此要从立法和司法上着手, 根据立法与司法的不同特点持续性地关注死刑之司法控制,配合刑法修改时机集中关注与促进死刑的立法改革。7在现实情况中,中国刑法中死刑罪名的泛滥乃至司法实践中对死刑的过度适用之现状,与当今的法治发展进步趋势是背道而驰的8。因此要立法上削减与废止和司法上限制与搁置互相配合,司法上限制和搁置先行,立法上逐步削减与废止跟进,最终在立法上和司法中完全废除死刑。9具體而言,在立法上予以控制,逐步削减死刑条文,取消非暴力犯罪等的死刑,并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发挥死缓制度的作用,在不得不适用死刑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死刑缓期执行,以此形成一个“过滤层”,使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减低至最极限。10

在废除死刑的具体措施上,根据“保留死刑,但是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严格限制死刑是有中国特色的废除死刑之路。11根治于中国本土的国情和历史发展潮流上看,在近代时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在他主持的清末法制改革中,针对中国古代刑罚的残酷、繁多,主张刑罚趋轻、废除酷刑,并形成了自己颇具特色的废除死刑观。并且沈家本认为,要在中国废除死刑,必须结合中国的国情,走二步废除论之路,即首先减省死刑、死刑惟一;然后在此基础上谋教养、讲道德、废死刑。6面向现代,赵秉志认为中国死刑的废止应本着谨慎、务实的态度,遵循先易后难、逐步发展的法治变革之规律,以废止罪责刑严重失衡、长期备而不用或很少适用、社会心理反应不大的死刑为起点,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条款为起点,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7 多伦多大学的Matthew Light教授以俄罗斯为例提出外部参与死刑废除的危险,具体分析了欧洲对帝国、苏联和苏联后时期俄罗斯死刑的影响,使用了两个参数:每一时期的影响变化机制和死刑在更广泛的惩罚性暴力中的意义。8因此,更要坚信中国废除死刑应该走一条切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道路,既不可仰人鼻息,也不可墨守成规。死刑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因素的重大问题,它不是法学界能够独立解决的问题。应该通过推进以下几个领域的工作,以加快废除死刑的步伐。首先,我们应该坚持改革开放政策,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双发展,这是废除死刑的最切实的道路。其次,国家决策层的认识和行动也是影响死刑废除与否的重要因素。最后,在法律领域内推进死刑的废除。9

参考文献:

[1]罗钢.台湾废除死刑的进程及其启示.理论探索.2014.(2)

[2]赵秉志,张伟科.略论死刑的民意引导——以慎用死刑为视角.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4)

[3]曲新久.推动废除死刑:刑法学者的责任.法学.2003.(4)

[4]姜涛.全球化时代中国废除死刑的发展路径. 环球法律评论.2007.(3)

[5]梁根林.公众认同、政治抉择与死刑控制.法学研究.2004.(4)

[6]李交发.死刑存废之法律文化透视.法学评论.2004.(6)

[7]赵秉志.再论我国死刑改革的争议问题.2014.(5)

[8]赵秉志.中国逐步废止死刑论纲.法学.2005.(1)

[9]卢建平,李山河.中国废除死刑的路径选择.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87).

[10]赵秉志,郭理蓉.死刑存废的政策分析与我国的选择.法学.2004.(4)

[11]王世洲.关于中国死刑制度的反思. 北京大学学报.2004.(3)

注:

[1]孙世彦.从联合国报告和决议看废除死刑的国际现状和趋势.环球法律评论.2015.(5)

[2]赵秉志,王鹏祥.中国死刑改革之路径探索.法学研究.2013.(6)

[3]储槐植.论刑法学若干重大问题.北京大学学报.1993.(3)

[4]何荣功.当代中国死刑民意的现状和解构.刑法论丛.2010.(3)

[5]田文昌,颜九红.论中国死刑发展趋势.当代法学.2005.(2)

[6]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现代法学.2005.(1)

[7]赵秉志.关于死刑的对话. 郑州大学学报.2005.(5)

[8]Matthew Light, Nikolai Kovalev, Russia, the death penalty, and Europe: the ambiguities of influence, Post-Soviet Affairs, 2013, Vol.29 (6), pp.528-566

[9]田禾.论死刑存废的条件. 法学研究.2005.(2)

作者简介:

李莉,1997年出生,女,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河北大学法学本科在读生,单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