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研究

2019-07-12 11:54李佳轩天津工业大学
消费导刊 2019年33期
关键词:总则债权民法

李佳轩 天津工业大学

引言: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逐步发展,步入了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也变得越来越多,他们为了获得非法的利益,不惜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破坏和窃取,给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当前,我国的民法总则规定中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了完善,致力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维护,有利于提升用户的重视程度,能够引导网络用户懂得维权。

一、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

当代社会的网络技术正在高速发展,网络虚拟财产逐渐受到了人们的重视。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新的财产类型,在法律方面对于它也很难进行准确的定义,这就给它的界定和判断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对于法律责任的认定造成了阻碍。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网民的合法权益也很难进行维护。因此,当代网民对于谋求虚拟财产的保护越来越迫切,这能够带动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我国逐渐把网络虚拟财产问题归入到民法总则当中来,前前后后还经过了几次变化的过程。在民法总则当中明确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属于权利的客体,划分了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有利于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二、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重要价值

(一)为客体提供了法律保障

实际上,网络虚拟财产的划分和实物财产的分类是具有某些相同之处的,同样,可以划分成动产和不动产这两大类。网民们所谋求的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大多数情况下指的是网络货币和网络装备。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指的就是这两部分,应该明确这些虚拟财产的所有权,进而保障网民的合法权益。对于开发商开发出来的游戏或者是可以运行的网站, 所开发的空间实际上就属于不动产。企业作为虚拟财产的所有者,可以对虚拟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是供自己使用,对于其他人而言,就不能对企业所拥有的虚拟财产进行破坏或者是非法进行占有。然而,对于网络平台的使用者,即网民而言,是不属于对企业网络财产所有权的侵害的,这主要是因为网民实际上和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无形的关系,可以称作是一种债权关系,并且当网民自身的虚拟财产使用的过程当中,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当网民在游戏当中获得一定的货币或者是进行装备的购买时,与企业之间能够产生一种债权关系,而网民得到的这些虚拟的货币和装备属于虚拟动产。也就是说,这些虚拟财产是可以进行转移的。因此,我们看出,民法总则的这种规定,为虚拟财产的客体提供了良好的保护。

(二)为网络交易提供法律保障

网络用户在网上进行某种活动的时候,一般会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来进行,例如,淘宝或者是唯品会。然而,在网络上进行交易是很容易产生一些问题的,还会产生法律方面的争端,主要就是关于虚拟店铺的财产。在进行产品交易的过程当中,首先要获得网络平台的同意,才能进行之后的操作过程。但是,网络店铺不存在债权关系,只是租赁关系,因此,网络企业只有在进行交易的过程当中,才拥有虚拟财产所有权,在交易的过程当中具备使用和对财产进行相关处理的权利,进而能够形成债权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网络交易进行的时候,首先应该判断是否对财产具有所有权,具有所有权才能够具有债权关系,从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不具有所有权,就不构成债权关系,法律的保护也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这也就是说,法律的保护是受到限制的,是受到约束的。

(三)为网络财产继承提供法律保障

早在几年之前,我国网络财产方面的相关人员就曾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进行了多次的探讨,但是没有得出完全一致的结论。事实上,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还应该归结到权利的所有者身上。此外,用户可以对网络虚拟财产所有权进行相关的处置和使用,这就代表用户享有所有权,也应当成为权利继承者。这样的处理方法对于网络装备和虚拟货币的处置来说是比较合理的,也是比较容易的,但是,对于一些网络店铺来说,这样处理又显得不是非常合理。我们应该具体考虑网络店铺是否具有债权,当存在着债权关系的时候,可以进行经营,也可以进行出租,但是不能继承所有权。所以,继承人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权利之下谋求庇护。

结束语: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来说,还有一段非常长的道路要走,当前也并不存在着统一的做法。但是,我们应该明确的是,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不具备实物形态,但是它也是一项很重要的权利,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我们应该提起广泛的重视,当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应该有这种权利意识,采用合法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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