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收入准则在汽车企业收入确认中的应用

2019-07-12 11:54姚亚楠北京印刷学院
消费导刊 2019年33期
关键词:交易价格长城汽车控制权

姚亚楠 北京印刷学院

引言: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14年5月对会计收入准则进行了修订,发布了最新的《国际会计准则第 15 号——客户合同收入》,此修订之举是的国际的会计准则和美国的会计准则建立了一致的收入确认标准和相应的规模结构。国际会计准则的修改同时也推动了我国会计准则进一步完善,为了和国际会计准则持续保持高度趋同,避免相应会计处理不一致和不可比等现象的出现,我国在2014年也成立了修订小组,对相应的会计收入准则进行完善,使得我国会计收入计量的标准及要求更加规范合理,从而保障我国财务报告能够披露真实可靠的信息。在2017年7月,财政部正式发布了会计准则修订的最终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并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在企业中实施。

一、新收入准则下汽车行业收入确认的处理

汽车行业作为我国高速发展的产业之一,其拥有着强大的盈利潜力。汽车企业盈利的主要来源是企业的各项销售收入,因此只有规范了企业收入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等各方面的会计处理,才能将汽车企业的盈利能力真实可靠的反映出来,并且具有一定的可比性。

新收入准则统一了收入确认模型,着眼于目前会计收入的确认时点有些模糊的问题。新收入准则是将现在执行的收入和建造合同准则统一归纳到收入确认框架中,准则要求对二者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方法,规范了汽车企业与消费者通过合同产生的收入,更好的解决了“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相关收入的问题。

在新收入准则下,确认收入时点的依据由风险报酬的转移变成控制权的转移。现行收入准则规定汽车企业区分销售汽车的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认为如果企业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报酬转移给了购买方,就可以对销售商品收入进行确认。但新收入准则不再对商品和劳务进行划分,而是在消费者获得相关汽车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时再进行收入的确认,这有助于企业进行完整合理的收入确认过程。

新收入准则也解决了合同中有多重交易情况的收入确认问题。新收入准则对这种情况的会计处理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汽车企业在合同的起始日就对合同进行相应评估,对合同中的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行识别,然后根据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来计算相对比例,从而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最终完成各单项履约义务后,企业才能对收入进行确认。

同时,新收入准则也对于某些特定交易的收入确认、收入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对于某些特定交易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能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的规定。

二、长城汽车会计收入计量问题分析

长城汽车是成立于1984年的中国汽车品牌,总部位于河北省保定市,企业的生产主要产品是小型轿车、SUV、皮卡及新能源汽车等车型。长城汽车也是国内目前规模最大的SUV专业厂制造、跨国公司。

(一)新收入准则对企业收入会计确认的影响

在新的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模型由“风险报酬模型”变为“控制权模型”。“控制权转移模型”属于资产负债表观,“风险报酬转移模型”属于利润表观。在“控制权转移模型”下,商品或服务是作为一项资产向客户转移,尽管服务不会被确认为一项资产,因为才获得服务的同时就立即被消耗了。而资产的定义中,是以控制为基础来决定资产是否被确认或终止确认的。因此,收入的实现,源于向客户承诺的资产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例如,长城汽车销售汽车时,消费者交付货款,企业在将“提单”交付给购买方之后,那在“风险报酬模型”下,也就是现行会计准则下,就可以确认收入了。

但在新会计准则下,强调的是实物资产控制权的转移,只有在长城汽车将汽车实物转移到购买方,购买方拥有了汽车的控制权的时候才可以确认收入,只有一张单据是不可以确认收入的。长城汽车完成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也就是说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转移给了客户时,按照分摊至该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来确认相应收入。

(二)新收入准则对企业收入会计计量的影响

当合同中出现可变对价时,长城汽车应通过期望值等方法对可变对价进行估计。其中应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但在一些不确定性消除时,不能大于累计已经确认收入且很大程度上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日,长城汽车应可变对价金额进行重新估计。

当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时,长城汽车应在合同起始日,根据各单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来计算相对比例,来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但是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不是全都与合同折扣或可变对价相关,那么长城汽车应将该合同折扣或可变对价分摊至相关的一项或多项履约义务。

三、总结与建议

(一)总结

随着会计市场国家化的趋同,我国许多准则都进行了修订与完善,这将更有利于我国会计操作的规范性,也增强了会计实务的可比性。原收入准则对于不同行业的不同业务来说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差异或分歧,无法使得会计实务操作中的复杂事项得到明确的指引,不同企业可能会根据企业性质和特征展开不同的会计处理,但这样就会暴露出许多问题,也令同种类型的企业无法进行比较,无法有效确保其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那么决策者也难以依据这些数据进行判断和决策。

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企业关于收入的会计操作问题,也将收入的确认计量模糊的界限进行划分,规范了收入的确认、计量和记录的标准,也兼顾了各个行业的特性,能够广泛的应用于实务操作中。从长城汽车的案例可以看出,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例如针对企业提供的售后免费保养服务原列报于销售费用,如今列报于合同负债中,更能体现此项服务的实质性作用。

新收入准则已经出台,虽然没有完全实施于各行各业,但是很多企业已经开始尝试,新收入准则也带来了很多不同的地方,对于初步实施也会出现一些问题,后续企业肯定会逐渐找到方向,对新收入准则加以更好的实施应用。

(二)建议

新的收入准则建立了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和确认标准,有助于企业间对会计信息进行相互比较,提升会计信息的质量。但是,正如上文所述,由于新准则增加许多会计估计和判断的因素,例如履约进度、售后免费维修价格的确定等。由于其受主观判断的影响又会产生新的会计处理差异,对于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会产生不利影响。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要有更高的专业素养与知识储备。因此,企业要对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使他们具备合同法的相关知识,熟悉新收入准则的具体流程,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才能够更好地应对变化。同时,企业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对财务的系统进行更新,处理流程进行完善,从而确保企业能够完整、准确的反映收入情况,减少企业利润操纵的空间。

此外,新收入准则是以合同为核心,应用“五步法”模型来确定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分比为识别合同、识别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摊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因此,企业的财务部门与销售部门应加强交流,对于合同的具体内容、条款等细节进行有效沟通,明确责任。同时,企业可以建立合同数据共享,利用互联网等技术将合同相关信息反映到会计和销售系统中,实时关注合同的落实情况,以便及时有效的反映企业的真实收入状况。

汽车行业与多个部门都联系密切,我国汽车领域也存在大量的进口商品,但近年来,许多大品牌的汽车都相继出现质量问题,相关部门应对汽车企业的项目加强监管和处罚的力度,确保汽车项目的质量。对于上市的汽车企业,收入是一个反映企业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但新收入准则在会计的实践操作中,会存在大量的职业估计或判断,这就容易给上市公司带来虚增收入的机会。因此,各个监管部门都要提高警惕,要防范会计处理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危害,严格执行收入准则的要求,加大违法成本,为社会和市场营造出良好会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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