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先生:
2014年3月我按我父亲周玉林(79岁)的要求将其送养至镇敬老院,并与敬老院签订了养老协议,入院时被测评为“不能自理老人”。经敬老院安排,父亲与74岁的乔宝兴共居一室。敬老院就乔宝兴制作的服务记录档案记载:“乔宝兴患有脑癫痫、脑萎缩……经观察有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2018年8月17日晚22时20分许,父亲在居室内被乔宝兴用木质拐杖打伤头面部、胸部、双上肢,后被敬老院人员发现。当夜凌晨1时21分,我接到敬老院通知到场后报警,并将父亲送至医院急救中心救治,父亲住院35天后死亡。经法医鉴定为:周玉林生前所受较严重外伤为始发因素,外伤后脑梗死、严重的肺部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是其死亡的主要因素,基础性疾病为其死亡的次要因素。
另:公安机关对加害人乔宝兴立案侦查过程中,乔宝兴因病死亡。
事后,我要求敬老院与乔宝兴的法定继承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敬老院回答说,敬老院与乔宝兴不是共同侵权人,院方不存在重大过错,不能与乔宝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敬老院的说法对吗?
读者 周大国
周大国读者: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你父亲系被乔宝兴伤害致死,乔宝兴是唯一的侵权人,但敬老院未尽到安保责任,在周玉林被害一事上也有过错,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二款规定,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