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链
7月5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下称“《股权管理规定》”)及《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将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专业类证券公司,分别规定股东条件,此外,监管层以此为契机,重启内资证券公司的设立审批。
《股权管理规定》将证券公司分为专业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两大类,专业类证券公司从事常规传统证券业务(如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财务顾问业务等),综合类证券公司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的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如股票股权做市业务、场外衍生品业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等)。依据不同分类分别规定股东相应的条件,综合类券商业务风险较高,外部性特征显著,《股权管理规定》要求其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具备较高的管控水平及风险补偿能力,监管层希望借助新规对证券公司进行严格的分类管理,从而引导证券公司进行差异化发展。
与此同时,《股权管理规定》对两类证券公司也设置了转化的条件,符合一定的条件,综合类证券公司和专业类证券公司可以相互转化。专业类证券公司在其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满足《股权管理规定》的资质条件后,转型为综合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也可根据自身发展的战略考虑,依法变更业务范围,转型为专业类证券公司。
此外,从《股权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可以看出,监管层更注重证券公司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