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刚

覃刚 1978年5月出生,1999年毕业于湖北省人民警察学校。1999年7月至2001年3月,在湖北恩施州咸丰县公安局任职警察;2001年辞职,2005年考取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2008年毕业取得教育学硕士学位,同年进入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任教;2009年考取华中师范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2013年毕业取得教育学博士学位并留校任教;2016年,考取国家司法考试,现为湖北今天(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领域为争议解决和涉农法律服务。
村民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而不亲自耕种;为避免土地闲置,承包经营权人可能会把土地交由别人耕种;若干年后,情况发生变化,围绕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纠纷时有发生,那么,在当事人一方主张是转让,另一方主张是代耕时,该纠纷的性质应如何认定?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需要注意什么问题?我们以一个案例来进行说明。
20世纪90年代土地二轮承包期间,王某某及其家庭成员权某某、王某分到承包地0.304 hm2,并获得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书,土地清册登记名字为王某某。2002年11月,王某某将其中的0.128 hm2土地流转给了刘某某耕种,税收也由刘某某自行承担,村委会在承包土地清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作了记载。后王某某与刘某某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产生争议,王某某认为是委托刘某某代为耕种,刘某某认为是承包经营权已经发生流转,其已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