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曦:最自豪的一步人生选择

2019-07-17 06:00祁彪
民主与法制 2019年24期
关键词:检察官案件

本社记者 祁彪

南方有佳人,容华若桃李。

在罗曦面前,你很难将这位温婉可人、清秀端庄的南方姑娘与一名刚正不阿、维护正义的检察官联系在一起,虽然她一米七的身高格外惹眼。

但现实往往就是这么出人意料,罗曦不但是一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了13年的资深美女检察官,而且办理、参与和指导办理了包括赖昌星走私普通货物、行贿案,“善心汇”组织、领导传销案,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蒋洁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等一大批重大案件。

最值得称道的是,罗曦承办并出庭履行职务的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被称为全国最大“老鼠仓”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三起刑事案件,也是第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开庭审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派员出庭的刑事抗诉案件。

作为一个法律人,能够参与办理这样一起案件,一次便足以骄傲一辈子,但罗曦仍旧没有停下追寻“检察梦”的脚步。

从学霸到检察官的华丽转身

罗曦身上有一股恬淡平和的气质,你很难说究竟是这种气质造就了她从求学到求职这一路的顺风顺水,还是一路顺风顺水的人生经历成就了这样一种气质。

上世纪80年代初,罗曦出生于自古有“三江之汇”“六水之腰”“七省通衢”之称的浙江省兰溪市。

>>工作状态的罗曦 受访人供图

从小到大,罗曦都是那种“别人家的孩子”,成绩优异,品学兼优。高考填报志愿的时候,罗曦一股脑儿填报的全部是法律院校。

“记不清从什么时候开始就有了一个成为法律人的梦想,豆蔻年华的少女,也会有一种热血和理想。”罗曦说。

最终,罗曦如愿以偿,以优异的成绩被西南政法大学录取。

西南政法大学历来被称为法学界的“黄埔军校”,有种说法称,这里成了培养中国法学法律人才的摇篮,全国一半以上的大法官、大检察官、大学者、大律师都出自这里。

在这样一所具有厚重历史的学校,罗曦肆意在法学知识的海洋里遨游。“当时我们教民法的孙鹏老师非常受欢迎,能把艰涩深奥的民法理论以深入浅出的方式讲授。每次上他的课,都要前一天晚上去占位子,否则第二天只能站着听。”罗曦说。

正是在西政浓厚的学术氛围中,罗曦度过了四年难忘的本科时光。同时,以全系排名第一的成绩,保送了西政的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2006年,研究生毕业之后,一路过关斩将,进入到最高检工作,完成了从一名学霸到检察官的华丽转身。

“政法院校学生,检察官和法官肯定是首选,毕竟以法律之名维护公平正义是每个法律人的理想和信念。毕业之时恰逢最高检招人,我就报名了,后来就很顺利地来到这里。”

罗曦说这话时,一脸的风淡云轻,仿佛进入到全国最高级别的检察机关是那么的自然而然、水到渠成,那种恬淡平和的气质再次显露无遗。

初到最高检,罗曦被分配到了政治部教育培训部培训处工作,一呆就是5年。

“教育培训部主要负责全国检察官的教育培训工作,其间依托全国各地检察官学院,会邀请知名学者和检察业务专家向检察官进行培训授课,因此我能接触到很多前沿的法学理论和检察理论,这是一个很好的学习和锻炼过程。”罗曦说。

回顾在教育培训部工作的那五年,罗曦表示:“最高检是一个非常好的平台,年轻人来了,生活上有保障,可以集中精力到工作上。在这里,能够接触的东西很多,学到的东西也很多,工作氛围也很好,同事领导都很好,有什么不会的非常愿意教你。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中,不知不觉就完成了从学校毕业生到一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适应过程,并且不断成长。”

从学徒到公诉人的成功蜕变

与多数人相比,罗曦是幸运的,毕业之后直接进入到最高检工作,工作仅仅五年,生平第一次参与办理案件,就是举世瞩目的赖昌星案。“最高检的平台给了年轻人迅速成长的机会。”罗曦说。

2011年7月,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曾担任厦门远华(集团)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赖昌星被遣返回国。随后,我国公安机关依法向其宣布了逮捕令。

为办好这起重大案件,最高检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了专案组,远赴厦门办理这起案件,罗曦有幸成为专案组的成员。

“这个专案组可以说配备了当时整个检察系统最强的公诉力量,有时任公诉厅的领导带队,还有福建检察机关的优秀公诉人。我作为刚刚接触公诉业务的新人,一开始就能和这么多的业务专家在一起,真是莫大的荣幸,也是非常难得的学习机会。跟着他们,能够学到的东西非常多,比如怎么看卷、怎么进行证据分析、如何建立指控思路、如何准备出庭、庭上应该如何应对以及开庭后的事宜处理等等,几乎以最高标准囊括了一起案件公诉过程当中的各个环节。”罗曦说。

罗曦回忆,在厦门的那10个月,虽然是封闭办案,却不觉得枯燥压抑,反而每天都很兴奋:“你每天不断地接触到新的东西,不断地在学习,然后感觉自己有进步,那个过程,现在想起来还很兴奋,觉得像海绵一样,不断在吸收新的东西,而且大家都很愿意教你。那时候我是新手上路,一开始写的报告,领导一个字一个字地改,甚至他们改的字比我写的字都多,我自己都很不好意思。正是有这样一群好的领导、老师和同事,我才能够迅速适应新的角色。案件办理后期,再看之前的报告,我自己都能感觉到自己的进步。”

2012年2月,赖昌星涉嫌走私、行贿犯罪一案,由厦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2年5月18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赖昌星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赖昌星未提出上诉。

至此,专案组任务顺利完成,罗曦因参与办理这个专案,被最高检、最高法等八家单位联合记三等功。

2012年5月,办案归来的罗曦在最高检也开始了新一阶段的职业生涯——成为一名公诉人。

“回来之后,领导把我调整到公诉岗位工作。我觉得没有从事过公诉工作的检察职业生涯是不完整的,虽然对于从事了五年的教育培训工作很有感情,但还是欣然转变角色。当时教育培训部的领导虽然很不舍,但还是很支持我工作岗位的转变。”罗曦说。

至此,罗曦正式调至最高检公诉厅二处(现为第四检察厅),主要从事经济犯罪审查起诉工作。

从质疑到坚持的职业自信

到新的岗位后,几乎没有适应期,罗曦就投入到了紧张的工作中。

“原来的公诉厅本来就人手紧张,领导也很给年轻人机会,所以在新岗位不久,我就开始独立承办案件。”罗曦说。

作为最高检察机关,罗曦所在的岗位几乎不会亲自出庭办理案件,绝大部分工作是对下级检察机关报请上来的疑难复杂案件进行分析研究,给予指导意见。而罗曦独立承办的第一起案件,最后给出的意见不是有罪,而恰恰是无罪,更凸显了一名检察官的专业判断与对法律的尊重。

“这个案件案情和基础民事法律关系都比较复杂,下级机关向我们请示的时候,已经开庭完毕,但是最终法院对于该民营企业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判决和我们给下级检察机关的意见一样,都是不构成该罪。经济犯罪案件往往法律关系复杂,民事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常常存在争议,这就需要我们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把握好刑事追诉界限。”罗曦说。

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这是每一个检察官都牢记的原则,罗曦也不例外。她敢于给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更敢于对犯罪行为坚持抗诉。

2013年,被媒体称为我国基金史上最大“老鼠仓”案的马乐案爆发。在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间,作为基金经理的马乐,负责对博时精选的所有股票交易发出指令,掌握了博时精选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间和交易数量等未公开信息。在此期间,马乐利用掌握的未公开信息,操作其控制的“金某”“严某进”“严某雯”三个股票账户,先于(1至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至2个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卖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获利1900余万元。

2013年12月26日,深圳市检察院就马乐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马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

2014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马乐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刑法中并未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由于具有自首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

>>出庭公诉“马乐案” 受访人供图

马乐案“判三缓五”再次引起舆论关注,不少人认为马乐案量刑过轻。

2014年4月4日,深圳市检察院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就马乐案提出抗诉。

2014年8月28日,广东省检察院经审查后决定支持抗诉。同年9月22日,马乐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开庭。

2014年10月20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认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只规定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情节,并未规定本罪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马乐属犯罪情节严重,应在该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检察院认为终审裁定确有错误,于2014年11月27日提请最高检抗诉。

“这个案件一审‘判三缓五’后引发了社会轰动,我们就注意到了这个案件,之后我们就一直和广东、深圳检察机关保持联系,指导这个案件的抗诉工作,我来负责具体对接联系。广东省检察院向最高检提请抗诉之后,因为我对这个案件情况比较熟悉,领导就指派我和张志强负责承办。”罗曦说。

罗曦表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即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否存在“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情节。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中规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对于这里的“情节严重”,在实践中,理解上各方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只能依照第一款中的“情节严重”的量刑档次处理,不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另一种观点认为,这里的“情节严重”只是入罪条款,即达到了情节严重以上的情形,依照第一款的全部规定处罚。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裁定持第一种观点。检察机关则持第二种观点。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进行了激烈辩论。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采用的是援引法定刑的立法技术,也就是为了行文简洁,对相同的文字表述用援引的方式简述,援引就应当是第1款两个量刑档次的全部援引。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时间跨度长,交易金额及获利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参照‘两高’《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远远超过成交额250万元以上、获利75万元以上等认定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其犯罪情节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罗曦说。

最终,最高法采纳了这一抗诉意见,纠正了下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判决马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对其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913万元。

据悉,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三起刑事案件,也是第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开庭审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派员出庭的刑事抗诉案件。2016年,最高检、最高法分别将本案列入第7批、第13批指导性案例向社会公开,共同明确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罗曦参加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第三十届第二次全会 受访人供图

“这个案件对我们承办检察官和承办法官来说,都是法律职业生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罗曦坦言,能够承办这起案件,作为一名检察官的职业自豪感油然而生,但也鞭策着自己今后在办案过程中唯有更加努力勤奋。

从实务到理论的并行不悖

“其实检察官是一个非常需要不断学习、吸收新知识的职业,因为时代在变、法律在变,犯罪类型和方式也在变,因此,能够从办案中不断积累经验,从办案中发现问题,继而展开理论研究,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也应该是一名检察官必备的素质。”罗曦说。

罗曦是这么说的,更是这么做的。近年来,她完成了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的在职学习、研究,在《现代法学》《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主持并通过结项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一项(《金融领域新类型犯罪研究》)、中国博士后基金课题(《金融消费者刑事保护研究》)一项、国家检察官学院科研基金课题三项。

以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金融领域新类型犯罪研究》为例,罗曦结合多年金融领域办案经验,从金融犯罪的概念和范围入手,对我国金融市场新型金融犯罪的特点、趋势进行分析,进而总结出新型金融犯罪对刑法规制的新要求。对金融市场的新型犯罪行为进行有重点的研究,有针对性地选取了公司犯罪和证券、信托、票据、互联网金融、支付结算等专业性强、新型犯罪高发、争议凸显的金融领域的新型金融犯罪结合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对新型金融交易的交易模式、基础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基础性研究,对有争议的新型金融犯罪手段和刑法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相关司法制度面临的新问题提出对策。

“理论研究的开展,既是对过去办案经验的总结梳理,也是一次自我提升的过程,而这些理论研究成果,反过来又可以反哺案件办理,提升案件质量。”罗曦说。

2017年12月,谭秦东发了个题为《中国神酒“鸿茅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的网帖,提示鸿茅药酒对老年人会造成伤害。涉事企业以他恶意抹黑造成自身140万元经济损失为由报警。2018年1月,谭秦东因发布对于鸿茅药酒不利的文章,在涉事企业报案后,被内蒙古凉城警方以“损害商品声誉罪”跨省抓捕,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最高检及时关注到了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应,罗曦受指派参加了案件审查办理工作。

“经审查后,我们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谭秦东的行为不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第一,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本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客观行为。谭秦东发布的文章,仅标题与副标题涉及对鸿茅药酒的评价,这种意见表达属于个人判断和评价的范畴,不是无中生有地杜撰事实,不符合本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构成要件。第二,要准确区分社会公众对商品质量、效果的批评意见与损害商品声誉犯罪的界限。如果把社会公众对于某一商品和企业的批评意见、负面评价都纳入刑事追究的范围,不仅会造成刑事打击范围的不当扩大,而且在舆论发酵的情况下可能造成人民群众的不安全感。”罗曦说。

为更加全面客观准确认定该案,最高检决定由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指令凉城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该案以凉城县公安局于2018年5月17日撤案而结束。

变与不变中,转眼间罗曦已经在最高检度过了13个春秋,当初的青葱少女已经成为一名干练沉着的资深检察官。

对于今后职业生涯的规划,罗曦也很明确:“做好手头的每一件事,办好每一个案子,在学术上不断地研究和精进,争取成为一名检察业务专家。”

这一天,应该很快就会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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