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又到原单位下属的另一家单位工作的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年限能连续计算吗

2019-07-19 06:07
当代工人 2019年10期
关键词:年限集团公司仲裁

个案急呈

申请人过某系某集团公司职工,2016年辞职3个月后被招录到集团下属的一家企业,工作到2018年12月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通知过某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这时过某提出在计算经济补偿时要求把本人辞职前在集团公司工作过的3年时间计算在经济补偿之内。被单位拒绝后,过某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人

我工作的两个地方实际上是一个集团,也就是说我没离开这啊!那计算经济补偿的时候,就应该计算在内。

被诉人

这跟是不是一个集团没有什么关系,因为是两次签订劳动合同。我们这边计算经济补偿金,只能计算在我们这边的工作年限。

仲裁庭

过某的请求没有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劳动者变换工作单位本是件平常之事。但在计算经濟补偿时可就有说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过某的请求与上述规定相抵触,没有法律根据,所以没能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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