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盐城爆炸”谈漠视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的企业还能走多远?

2019-07-22 06:42中伦律师事务所周月萍樊晓丽
中国建筑装饰装修 2019年5期
关键词:海德碱液泰州市

文/中伦律师事务所 周月萍 樊晓丽

日前,“盐城爆炸”事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遇难人数不断攀升,举国陷入悲恸。随着报道的深入,该爆炸化工厂的更多历史也被揭露出来—从2016 年7 月到2018 年7 月,两年左右时间,因违反大气污染管理、固态废物管理等制度,该企业被相关部门处罚7 次,罚款从10 万到50 万不等。该企业一位主要负责人,还曾因犯环境污染罪被判刑。

尽管事故调查仍在进行中,但此次爆炸事故的发生,更加令人深思:对环境与安全漠不关心的企业,还能走多远?他们应该受到怎样的警告和严惩?

全国首例政府单独起诉企业的生态损害赔偿案

2018 年12 月4 日,全国首例由政府单独起诉企业的生态损害赔偿案,即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5482.85 万元的赔偿款1一审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苏12 民初51 号;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民终1316 号。。

这一纸千万级的巨额罚单再次为企业敲响警钟—若再不重视环境保护,付出的代价将是深刻而惨痛的。

海德公司是一家化工企业。其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第三方购买除硫设备,但第三方供应的除硫设备未达到技术协议要求,导致海德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了废碱液2废碱液是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因采用NaOH 溶液吸收H2S、碱洗油品和裂解气而产生的含有大量污染物的废液。由于含有硫化物和硫醇等无机和有机硫化物,因而废碱液具有难闻的恶臭气味。废碱液具有强碱性,若不经适当的预处理,高浓度的废碱液进入污水生化处理系统后,会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严重时可使微生物大量死亡,从而影响污水处理场的正常运行和总排废水的达标排放。。海德公司管理层决策后,要求公司营销部经理杨峰寻找有资质的厂家将废碱液进行处理。

杨峰先后于2014 年4 月28 日、2014 年5 月7 日找到李宏生,分别将29.1 吨废碱液、20 吨废碱液,以1300 元/吨的价格交给李宏生处置,李宏生再以500 元/吨的价格交给孙志才处置。孙志才等人分次将废碱液全部排入长江,严重污染水体,造成长江下游的江苏省泰州市下辖的靖江市城区居民集中式饮水中断了40 小时。

杨峰还于2014 年5 月8 日找到李宏生,将53.34 吨废碱液以1300 元/吨的价格交给李宏生处置,李宏生再以600 元/吨的价格交给丁卫东处置,丁卫东指使陆进等人将废碱液排入江苏省泰州市境内的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水体,导致泰州市下辖的兴化市城区集中式饮水源被迫中断取水14 小时。

海德公司营销部经理杨峰、李宏生、孙志才、丁卫东、陆进等人,因构成污染环境罪,均已被追究刑事责任3(2015)泰中环刑终字第00002 号。

民事诉讼过程中,海德公司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将不达标的除硫设备拆除,污染源已彻底消除。海德公司虽未承担刑事责任,但也被法院判决承担巨额赔偿款5482.85 万元。海德公司已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不服?二审法院支持政府全部诉请

2017 年7 月,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以海德公司为被告,向泰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如下:1.判令海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37.90 万元;2.判令海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818.95 万元(按照第一项诉请的百分之五十计算);3.判令海德公司承担评估费用26 万元;4.海德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18 年8 月16 日,泰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悉数支持了江苏省人民政府的上述诉请,判令海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及评估费合计5482.85 万元,由海德公司支付至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

海德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2018 年12月4 日,江苏高院作出二审判决。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并在征得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的前提下,考虑到保护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有效衔接,由海德公司提供足以证明其符合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方向、能够实现绿色生产转型的证据,在向一审法院提供有效担保后,海德公司可分5 年支付赔偿款,每期1096.57 万元;如有一期未按时履行,江苏省人民政府可就全部未赔偿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一定要加强并提升环保合规意识,牢牢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管理理念,对企业的环保合规风险做充分的评估,并建立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

企业环保合规工作亟待加强

江苏省人民政府诉海德公司案备受媒体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判决体现了法院“应赔尽赔”的环境司法理念。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顾金才、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宋亚平均表示:要增加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充分体现污染谁治理、谁侵权谁担责的新的环境司法理念。

在目前的法治背景下,企业日常管理中的环保合规工作应尽快加强。

1.只要有污染事实发生,无论企业是否有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诉海德公司案中,海德公司管理层要求营销部经理杨峰寻找有资质的厂家来处置废碱液,并能向相关部门提供充分的证据,这是海德公司免予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原因。

但在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时,法院完全不考虑企业是否有过错,只要企业违规处置危废导致环境污染,就可能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

所以,建议企业在处置危险废物时,务必委托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此外,企业必须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对危废处置的动态跟踪,确保危废已得到妥善处置。

本文作者

周月萍

樊晓丽

2.环境污染赔偿不以实际损失为限,可能采用类比方法测算

普通民事案件的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失为限,且原告须就实际损失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但是在环境污染赔偿案件中,不以实际损失为限。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应急性费用、恢复性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费用、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费用、辅助性费用等。江苏省人民政府按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50%计算得出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得到了一、二审法院的支持。

江苏省人民政府诉海德公司案中,靖江市在污染事故发生后,及时委托鉴定评估,所以有明确的损害赔偿数额及计算依据;但是同样遭受污染的兴化市没有及时启动鉴定评估,导致没有明确的损失赔偿数额。在诉讼过程中,经与承担靖江市水域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江苏省环科学会人员讨论,并咨询相关专家,江苏省人民政府提出采用类比的方法评估兴化市的损害赔偿数额。海德公司代理人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类比得出的费用不具有证据效力。最后,法院参考专家证人和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认为两地危废的排放数量、水文环境以及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程度和范围类似,可以采用类比方法,来测算兴化市受污染的新通扬运河的损害赔偿数额。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在环保法网逐渐密集,执法力度不断加强的今天,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与生活和法治都密切相关的一部分。任何对大自然的挑衅都将面临司法的重拳出击,亮剑严惩,任何一家“脏”企业都将为其破坏环境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今年刚刚召开的全国人大第十三届二次会议中,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窦树华公开在记者会宣布:2019 年生态环境监督重点在水,本轮水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将集中收集长江流域的问题,计划于2019年4 月份至6 月份开展执法检查4详情可参见:http://www.hjbhzz.com/index.php?g=&m=article&a=detail&cid=7&id=450。

自习近平主席2013 年提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后,我国出台了大量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仅2017、2018 两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先后修订了《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噪声污染防治法》,并在2018 年7 月10 日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显然,我国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法网逐渐密集。更重要的是,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司法解释、政策等也在陆续出台,意味着环境污染刑事执法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2018 年1 月1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明确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等基本原则。国务院授权省、市地级政府(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手段督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截止2018 年底,包括江苏省在内的22 个省、市级人民政府陆续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些地方还成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猜你喜欢
海德碱液泰州市
液化气脱硫醇系统优化
液化气深度脱硫系统对液化气脱后硫含量的影响
项链
一道函数题的解法
独一无二的海德
钢研海德&伯钢联东莞区域一级代理商授牌仪式成功举行
独一无二的海德
硅藻土提纯过程中碱液的循环利用的研究
由表及里,深入探究
海德三雄争做一流汽保供应商:专访烟台开发区海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念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