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农村经济政策、公共产品的不足及政策建议

2019-07-23 01:22周振蓝海涛
中国经贸导刊 2019年16期
关键词:爆款直通车优化

周振 蓝海涛

编者按:我国“互联网+”农村经济制度供给还不完善,普遍存在着管理体制不畅、基础设施和装备支撑能力不强、外部环境不优等共性政策问题,以及缺少高效培训服务、农产品认证服务能力不强、公共部门服务互联网化程度低等共性公共产品不足的问题;同时,也存在着许多差异性较大的政策、公共产品不足问题。要在提升政府部门管理效能、完善公共服务、强化基础设施和装备支撑能力、优化外部环境实现突破,从共性看,中等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要强化农村网络与物流设施建设;从差异性看,发达地区要侧重数据建设,中等发达地区要在金融服务创新上实现突破,欠发达地区要加强农产品认证服务。

随着互联网技术应用日趋广泛,以农产品电商、农业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农村经济新业态不断涌现,成为促进农村产业兴旺、推动乡村振兴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快互联网技术促进中国农村经济转型升级进程,必须了解当前中国“互联网+”农村经济政策、公共产品的不足以及需重点支持的领域,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此,2016年12月至2017年4月,课题组先后赴甘肃省、浙江省、云南省、山东省与湖北省五省十三县市区开展调研,希冀通过本文的研究分析,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互联网+”促进农村经济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提供借鉴。

一、不同发达地区“互联网+”农村经济政策、公共产品面临的共同问题

(一)共同面临的政策问题

首先,“互联网+”促进农村经济的政府管理部门协调性都不够顺畅,管理职能都存在交叉。不同发达地区涉及“互联网+”农村经济的部门基本一致,主要有发改、网信办、商务、农业、工信、扶贫等部门,这些部门因职能分工有交叉,一些工作领域也出现交叉重复,互相之间信息共享有待提高,彼此协调形成合力还有差距。

其次,农业物联网设备研发推广政策激励不够,关键技术的研发、集成、应用障碍较多。因物联网设备研发的高门槛与高风险,导致许多企业不敢进入或较难进入。这也就导致了三类地区企业都存在研发动力不足、技术集成不顺畅、关键技术不突破、产品价格不下降的共性问题,物联网技术应用难推广。

第三,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难,适合互联网应用主体的金融产品缺乏。一方面,我国政府虽多次提倡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但是金融机构因资产变现难、交易难等问题,不愿开展相关业务,农村产权融资徘徊在“最后一公里”。另一方面,三类地区均未开发出适应互联网应用主体需求的金融产品。

第四,物流政策支持力度不够,各地区都存在农产品上行难题。运输配送延伸长期缺位是农产品上行难的主因。在欠发达地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严重落后,农产品“上行难、上行贵”问题突出。在发达地区,物流配套与冷链物流是薄弱环节,鲜果类农产品上行难是主要表现。

最后,电商市场环境恶化,恶性竞争和高额推广费蚕食农村网商利润。我国电商环境受大型电商平台影响较大,少数巨头能直接制定电商规则进而影响行业生态。一是电商规则多变、难适应。山东省沂源县某政府工作人员谈到,淘宝规则很多学起来很费力,更关键的是这些规则时常发生变化。二是电商宣传推广费高。山东省寿光市某宠物零食电商为了将产品推上平台前几位,在“关键词”优化、“爆款”、“直通车”等方面的投入越来越多,虽然销量增加了,但利润率却下降了。

(二)公共产品不足的相同点

首先,缺少专业化、针对性、高效率的互联网培训,难以满足互联网应用主体市场需求。培训服务专业化程度低与不区分培训人群特征,是当前中国农村互联网公共培训服务的通病。云南省镇沅县圣元堂也承接政府培训项目,因培训资源不够、政策扶持少,不同層次的学员往往在一起统一培训。其中一期110人的培训中,仅有20个人懂电脑,10%的人不会电脑开关机,大部分人不会拼音打字。

其次,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服务能力都不强,认证周期长、费用高的问题普遍存在。据调查,很多县市区没有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服务机构,这样的服务机构一般设置在省会城市或大城市。服务机构远离客户群体,是导致认证服务周期长的一个重要因素。另外,当前认证机构大都是公共机构,数量比较少,而市场化的认证机构几乎没有,因而许多认证机构具备了区域垄断的优势,从而抬高了认证价格。

最后,农业部门公共服务都以传统模式为主,互联网化程度较低。从农业部门服务模式看,一方面,“互联网+”农业公共服务的行动迟缓,一些具备互联网化条件的公共服务并未提供,如不用互联网给服务对象发送农产品电子检测报告,一些执法管理部门不认可农产品电子检测报告。另一方面,没有充分认识互联网提高公共服务效能的价值,缺乏互联网意识和思维,思想观念保守,如一些公共部门认为没有必要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

二、不同发达地区“互联网+”农村经济政策问题、公共产品不足的不同点

(一)政策问题的不同表现

第一,农业农村基础数据库不完善,政府部门数据不共享、不兼容、不公开的问题在发达地区和中等发达地区表现的比较突出,而欠发达地区同等问题的负面效应不如这两类地区明显。一是数据收集不齐全,大量重要数据散落在农村各个角落。比如,农田土壤基础数据不齐全,大量的土地既未精确测量成分,又未建立土壤数据库;即使经测量过的土壤数据,还有的尚未实现信息化,停留在纸质档案袋里。二是政府部门数据不共享、不兼容、不公开。浙江省平湖市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上建立了两个系统,一个是质监部门的监测系统,一个是商务部门的追溯系统,两个数据系统不兼容。

第二,用地指标问题对发达、中等发达地区互联网应用主体的制约较为明显,而在欠发达地区问题严重性还较低。发达地区土地指标十分稀缺,中等发达地区土地指标次之,而欠发达地区可以使用的土地指标相对较多,因此土地指标对互联网应用主体的约束作用在发达、中等发达地区表现的尤为突出。山东省新泰市聚野野菜家庭农场主营野菜,因没法获得经营性建设用地,农场办野菜加工厂的愿望迟迟未能实现。

第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不健全的问题在发达地区已引起了重视,虽然中等发达、欠发达地区追溯体系也并不健全,但相同问题并未获得各类主体的共同关注。即使在发达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商业化应用动力也不足。由于地方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大、压力重,发达地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主要是地方政府推动型。由于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没有要求,不贴追溯标签的农产品照样能卖出去,并与有追溯标签的农产品价格相差不大,加之国家法律法规也未强制要求贴追溯标签,因此大多数企业都没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压力和紧迫感。

第四,农产品推广扶持政策不够、产品品牌难建立的问题在中等发达、欠发达地区比较突出。中等发达、欠发达地区经济实力整体不如发达地区,因此市场主体在品牌营造上还缺乏能力,同时相应的扶持政策也不够,因此品牌的问题较为突出。甘肃省、云南省在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上的扶持政策总体不够,当地特色产品的品牌化发展较为缓慢。

第五,在中等发达地区,存在着两个区域性政策问题。一是农村电商服务站建设扶持政策过于看重覆盖率数字。二是初级农产品、初加工农产品、土特产品区别标识制度不健全,产品上网销售不顺畅。初级农产品和初加工农产品非常相似,目前湖北地区尚未建立初级农产品和加工农产品的区别标识制度,这就导致产品是否能上网销售陷入模糊地带。

第六,欠发达地区药食同源产品与非标准特色初加工产品上网销售难。一是药食同源的中药材产品被划为药材限制上网销售,中药材产品追溯体系难建立。许多中药材在地方历史传统中就具有药食同源的特征,但是这些产品只被当作药材,如黄芪和党参在甘肃省就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限定为中药材,不允许上网销售。另一方面,全国中药材标准长期缺失,这也限制了中药材网上交易进程。二是非标准的特色初加工食品生产许可难,网上销售遭遇挑战。

(二)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不同表现

从内容上看,三类地区公共产品不足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上。中等发达地区一些地方政府认为互联网设施建设不如铁路和公路作用大,政绩突出,因而导致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如湖北省行政村网络覆盖率非常高,但自然村覆盖率较低。在欠发达地区网络覆盖率低、网络速度慢、专线网络费用高的问题突出,如云南省全境行政村互联网普及率已到了90%以上,自然村互联网普及率却不到50%;甘肃省供销社在农村地区设立的服务网店,因宽带网速慢,许多服务摄像头处于闲置状态;此外,专线网络费用高、设备投入大,许多用户想用而用不起。

三、政策建议与不同地区重点支持领域

(一)政策建议

1、提高“互联网+”农村经济政府部门管理效能

一是优化“互联网+”农村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央领导机关依法授权政策制定部门,有权拒绝相关部门的不合理政策意见;在理由充分条件下,即使相关部门拒绝签字仍然可以上报上级领导审议,拒绝签字的部门可以在领导会议上陈述理由,由上级领导处理争议。在征求部门意见中,如果部门无正当理由要求延期,过期一律视同默认,不必再征求意见。

二是健全“互联网+”农村经济主要部门的协调机制。赋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经济职能,提升其在“互联网+经济”部门的地位和作用。建议在发改系统设立的“互联网+”行动办公室职能中,增加“互联网+”农村经济转型的协调职能,同时增强发改农经部门的组织协调职能,通过“互联网+”行动联席会议等方式,明确部门职责,严格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制定本领域的“互联网+”农村经济政策。

三是培育政府相关部门互联网思维和办事方式。加快政府部门互联网意识培训。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涉农部门成员的互联网知识培训。提升农业服务部门的互联网化水平。支持地方政府改造涉农公共服务部门办公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网络办公系统。公共服务供给尽可能采用传统模式与互联网相结合的多种形式。

四是科学修订药食同源农产品目录并建立网销标准。食药监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行业协会和关键企业对药食同源农产品目录进行适时修订,排查可能被误划为中药材的药食同源农产品。支持行业协会建立起药食同源农产品上网销售的质量等级标准,加强其上网销售的质量监管,借助互联网反馈的消费者需求信息倒逼药食同源农产品产业转型升级。

五是探索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小作坊土特产食品网上销售办法。国家食药部门督促各省人民政府加快出台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向满足条件的食品加工小作坊颁发生产许可证。选择1—2个省开展试点,允许获得该证的小作坊凭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检测报告,网销加工土特产食品。

2、完善“互联网+”农村经济的公共服务

一是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首先是营造应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商业氛围。借助公共媒体和315消费者维权日等方式,引导和培育消费者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标识产品的消费习惯。其次是开展网销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率先在发达地区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强制要求网销食品加贴追溯标识,按照“先建立、后规范”的原则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是建立农村大数据平台。建立农业农村基础数据采集、维护与应用工作机制,推动数据共享、兼容、公开。鼓励各地区跨部门成立领导工作小组,在不涉及机密前提下,明确数据权与责,鼓励政府部门向社会公开数据。鼓励社会企业建立农村数据库,遵照“谁采集、权属归谁”的原则,充分尊重数据知识产权。

三是提高“三品一标”农产品认证效率。建议中央政府赋予有认证能力的企事業单位“三品一标”认证资质。加强认证机构监管,严惩虚假认证机构,永久取消其认证资格。建议实施电子认证书,缩短认证时间,重视报告防伪识别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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