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专业合作社所有者权益问题探讨

2019-07-24 07:08
农村财务会计 2019年7期
关键词:农机具农业机械权益

2017年底,全国创建农机合作示范社464家,社均拥有农业机械原值779万元;2018年底,全国农机合作社数量总额达到7万余个。数量与质量、服务领域与服务能力、经营规模与经营效益不断提高,小农户也可实现农业机械化的高效服务,农机合作社也从最初的农业机械化作业到土地入股与托管等多种形式的规模化与集约化经营。农机合作社高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近些年国家对农机合作社的补贴力度逐年加大,但这些补贴资金的所有权归属并不十分明确,导致由补贴资金购买的农机补贴机具发生倒卖、异地租赁等现象的发生。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做一些探讨。

一、专项基金的用途没有具体规定,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及合作社所有者权益模糊不清,财政补贴资金的会计处理方式不能满足监管需求

近年来,国家对农机合社所购农业机械的补贴力度很大,农机合作社都存在由财政补贴款购买的农业机械,但在监管方面只对补贴对象进行资格审查,补贴资金补贴到位后只是对补贴的农业机械规定所需持有的年限,并未对补贴资金性质及所购农业机械的管理提出具体规定,导致这部分补贴资金所有者权益无法明确,出现合作社将新购的农机具转卖的现象。补贴农机具异地买卖也导致农业机械在不同地区的保有量不平衡,出现有的地区大型农机具使用紧张而有的地区出现农机具闲置状态,造成国家补贴资金不能发挥最大效能。在账务处理上只是在收到农机具后按固定资产总额登记,而相对应的国家补贴资金只是简单登记为专项基金,不能反映资产中有多少是社员自筹,有多少是国家补贴,更不能反映单项固定资产有多少是国家补贴资金形成的。2019年4月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破产清算时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处置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合作社在解散、破产清算时资产中国家补助部分按剩余资产的比例认定。但只是对合作社在解散与破产时对国家补贴资金形成的资产部分作出的规定,没有规定存续期间这部分资产如何管理,而这部分资产占据农机合作社较大比重,另外,如果国家补贴资金始终不能转化为合作社自有资产,农机合作社为尽快收回成本会超限度使用农业机械,也不会对农机具进行必要的保养与维护,会缩短农机具的使用年限。而无法明确资金在存续期间的归属问题,一旦产生经济或者股权纠纷合作社就会处于不利地位,同时也会损害国家利益。

二、明确农机补贴资金性质,建议按工作量法进行摊销处理

现阶段农机合作社的农机具购买资金分为成员筹集的资金和国家财政补贴资金两部分组成,对于农机补贴资金的会计认定是基于收益认定还是权益认定,如果是收益认定,那么这部分资金就是国家对合作社的补贴,如果是权益认定,那么这部分就是国家对合作社的资本投入。在暂行办法中是将这部分资产作为权益认定,那么就应对这部分资金产生的资产进行有效管理,保障这部分补助资金达到其预期目的。建议将国家财政补贴资金记为国有股份,按照股权性质进行管理。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在不允许转让期限内平均摊销,或者按照农机合作社的农机作业量进行摊销,按照其实际工作量将这部分资金转移给合作社而不是简单地按年限进行管理,可以明确在摊销期限内这部分补贴资金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只有在合作社完成一定农机作业任务后才属于农机合作社所有。将这部分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作社为尽快取得这部分资产的所有权,会更多地服务农田耕种者,农田实际耕种人会因此享受到国家的农机作业补贴,也就是说国家财政的这部分农机补贴最终的受益者是实际农田耕种人,最终的补贴是对农机实际作业补贴,而不是只要达到规定的持有期限,国家就不再对这部分补贴资产进行监管。可以促使合作社为了取得这部分所有者权益,尽可能地提高农机作业量;同时,也会对农业机械进行更好地保养,延长农机具的使用年限;还会尽可能地购买其需要的农机具,不会为了获取农机补贴随意购置不必要的农业机械,减少农机具闲置不用、农机异地转让与租赁产生的当地农业机械不足等现象的发生,减轻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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