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复仇角度看死刑在中国的存废问题

2019-07-24 10:33陈玲
智富时代 2019年6期

陈玲

【摘 要】死刑的存废一直是法学者们争论的问题,死刑的废除主义可以说这法学界拥有非常多的支持者,但是中国的实际情況究竟是不是适合废除死刑,还有待进一步讨论。本文将从死刑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种,和中国的复仇文化以及对生命价值的位阶取向,对其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讨论。

【关键词】复仇文化;罪刑相适应;生命价值平等性

一、复仇方式的演变

复仇作为一种有生物本性缔造的制度,在一方面起到了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这是基于复仇的严格性和“有仇必报”的必然性,因为复仇使侵害成本持续增高,使得人在准备或者进行侵害时不得不更加慎重,因为侵害的成本已经远远高于侵害行为本身。这是在社会缺乏统一的法制和惩罚制度时,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利和必然方式。可是随着复仇成本的无限增高,复仇本身被贴上了残忍的标签,在现代法治观念下,复仇被认为是野蛮、残忍、的行为,在过去复仇通常伴随着残忍的复仇循环,一旦复仇的链条开始,它停下的标志必然至少是其中一方本身或者其家族的覆没。这种复仇的终结方式多不甚数,以至于这种终结方式被视作是复仇本身。将复仇的一些表面特征视为复仇的本质,这是复仇在现代很难获得认同原因之一。

复仇是缺乏统一法制和惩罚机制的产物,它作为一种缺乏制度化的活动很容易在实施的过程中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第一,复仇双方可能存在的实力不对等情况,复仇的双方不一定处在实力相对等的情况下,这就给复仇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一般在实力不对等的情况下,为了增加复仇的成功率,复仇的时间会大大延长,由此产生长达数十年的复仇准备。第二,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复仇这种处于激情和本能驱使下的行为很容易失去控制,这可能会因此造成超过必要程度的复仇行为,复仇一旦超过了必要的程度就向着残忍的杀戮进化了。一旦复仇转变为大规模的杀戮行为,这种行为对社会秩序以及经济造成的影响将是巨大和难以控制的。第三,复仇与正当防卫是不同的,复仇的时间具有滞后性,与正当防卫需要当场性的要求是截然不同的。复仇具有的滞后性表现在“君子报仇,十年不晚”这样的说法中。这是复仇与正当防卫区别之一。但是复仇的滞后性会带来正方两个方面的影响,正面的影响是可能随着时间的消亡,复仇者复仇欲望的减低并趋于逐渐放弃;相反,如果复仇者的复仇欲望异于常人的坚定,可能会出现即使时间过去了几十年,复仇事件依然会发生,这种复仇常常超越了我们现代刑法中所称的“时效”而使复仇长期发展下去。

二、复仇文化的现实存在

复仇最初是作为生物的本性而出现的,根据历史的发展,人们又从这种生物的本性中总结出了一套复仇的理论和规则,进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复仇这种行为开始形成了自己的文化,融入进一国的文化传统当中。“文化传统是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是融入民族的集体无意思的活的存在,它始终存活在我们的心智中、言谈中和生活方式中,并且不断地更新生长,随着时代的而发展” 1复仇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中国的文化进行了相互融合,在中国的表现是尤为明显的,例如《礼记·曲礼上》中记载到“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公羊传·定公四年》“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推刃之道也。复仇不除害。朋友相位而不相迿,古之道也。”我们可以从中看出,在中国的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文化当中是鼓励复仇的,为自己的父母、丈夫等等自己的至亲复仇,在有的朝代不仅不会处罚,反而还会受到人们的赞扬以及支持,即使受到了法律的处罚,例如清朝复仇者在现场“即时杀死勿论”也就是对当场复仇的行为不会论处,非当场击杀仇人,判罚也会比平常的处罚轻缓很多。这表明了复仇不仅在“礼”上获得支持,由“礼”所影响的法律也没有对复仇持完全否决的态度,相反在实际的判例中往往会对复仇的案件进行很大程度的轻判。我国受儒家文化的持续浸染的趋势是未曾改变过的,复仇也紧紧地同“孝”、“忠”、“义”等等伦理的范畴结合起来的,例如复仇被视为是尽孝道的一种方式,而且不进行复仇被视为一种耻辱,国家有时会对放弃替父报仇并且与仇家和解者处以“死刑” 2在这种道德哲学观的影响下,复仇已经具备了“合理性”的外衣,人们认为复仇是符合天理正道并且为道德所鼓励的行为,抛开复仇的生物属性外,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给复仇添加了文化上或者说是道德的上的“逻辑正确性”。

三、中国无法废除死刑的现实因素

随着国际人权的兴起,已经有非常多的学者对中国应该废除死刑而振臂高呼已久了,在法学界支持废除死刑的呼声也此起彼伏,“死刑废止论,是从刑罚人道主义出发所得出的必然结论” 3这种类似的观点都基于死刑的人道主义,认为人生命的价值是最高的价值,也是最值得保护的价值。他们认为“死刑从根本上说,是非人道的,因为,死刑剥夺的是最基本的人权,即绝对不可剥夺的生命权” 4对生命权的认同和保护是死刑废除论中最有力的论点之一,生命权确实是值得重视和保护的基本权利,但是在中外对于生命权的价值位阶上是有一定差异的。正如我国的对于生死的传统观念和哲学观念都是不同于西方的,在死刑废除方看来“死刑是否人道的关键仅在于死刑所剥夺的生命权是否属于人之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5从废除论出发,犯罪者和普通人的生命权是一样的,就算是国家这样的公权力机构也无权剥夺人的生命权。贝卡里亚早在1764年正式对死刑的正当性提出质疑:“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我认为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 6这些观点都基于一种生命价值位阶第一的取向。对于死刑的存废来讲,人们一直争论的焦点其实是一种价值位阶的取向问题,废除论认为“生命权”的价值取向是第一位且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也就是将“生命权”的价值牢牢的放在首位坚持不动摇。但在支持死刑保留的普通民众看来,他们支持死刑存在的原因是在价值位阶的选择上,如上文描述的受生物的本质属性以及复仇文化的影响,民众在生命权和公正、平等的价值位阶排序上,公正和平等的价值要高于生命权。

四、结束语

关于死刑的存废的讨论已经多不胜数了,废除死刑的呼声在法学界也是非常高涨的,可是与此相反的是人们对于保留死刑的意见却依然占据着大多数。在中国这种观点的形成是与复仇的方式以及中国从古至今融入文化领域复仇的传统有关,我们不可能拔除这种文化而单独的讨论死刑的废除。虽然有生命的价值平等性与其本身上的位阶有先后顺序,但并不意味着生命价值本身没有被尊重,相反是因为对生命价值的尊重而无法轻易的对危害生命权的行为进行宽恕。所以死刑作为一种刑种来说,它的存在是有必要且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的,如果一味的强调对生命权本身的保护废除死刑而忽视了隐藏在中国人民内心深处的文化和价值取向,反而可能因此造成许多不利的影响。当前中国的死刑废除,应该慎之又慎。

【参考文献】

1. 陈跃红,《文化壁垒、文化传统、文化阐释——关于跨文化交流中的误读及其出路问题》,《独角兽与龙》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139页

2. 《旧五代史·唐书·明宗本纪》

3. 陈兴良,死刑废除的应然与实然[J].

4. 蒋冬梅,杀人者死的中国传统经验及其实践研究,博士学位论文

5. 胡云腾著:5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6,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第194页

6.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

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