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019-07-24 10:33常向忠
智富时代 2019年6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隐私权

常向忠

【摘 要】隐私权是属于民事权利范畴的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关于其理论研究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本文试图通过对隐私权概念、我国的隐私权法律保护现状以及对隐私权限制的阐述来说明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关键词】隐私权;法律保护;隐私权的限制

一、隐私权的概念

自1890年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隐私权》一文以来,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便成为了法律界研究的一项重大课题,也是一项十分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近一百三十年以来,关于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实践随着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也在不断地发展,其保护的范围也不断地发展扩大。由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社会、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不同,对于隐私具体内容的理解也就不尽相同,特别是在东西方学者及民众之间可能会有较大差异,但有些认识是共同的。

本文认为隐私应包括私生活安宁和私生活秘密两个方面。生活安宁权与生活秘密是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隐私的主要内容。因此,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从以上概念来看,隐私权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属于民事权利范畴。

二、我国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世界范围内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特别是把它作为一种国际人权得到了一些国际或地区人权文件的确认和保护,例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有的国家直接把隐私权上升到宪法的高度进行保护,例如美国,直接把隐私权规定为一项重要的宪法性权利;有的国家虽未明确上升到宪法高度,但在民事权利范围内承认隐私权的存在;也有的国家虽未直接承认隐私权,但将其归为其他民事权利中进行保护,例如名誉权。

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认识和研究也是一个逐步重视和发展的过程。首先我国宪法第38、39和第40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就是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宪法渊源。其次,我国的《民法通则》在颁布之初虽未直接规定公民的隐私权,但在随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指出,揭露、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特别是具有非常重大意义的是2009年12月份颁发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明确了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益,使之与生命权、健康权等民事权益列为同等重要的地位进行法律保护。2017年3月份颁发的《民法总则》又进一步地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进行了明确。《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并且在第111条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可以说是在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上的一次重大进步。再次,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大量行政法规等也直接就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一系列的明确规定。例如,刑法第238条、第245条、第252、253条分别规定了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等罪名。

从以上可以看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我国立法上的发展和进步,也说明了我国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关注和重视,但限于我国之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对隐私权的法律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尚未形成体系。特别是隐私权作为一项属于民法权法律范畴的人格权,我国《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等也只是对其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但对隐私权的概念、范围、具体保护救济措施等都未进行明确规定。相反,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一些行政法规中反而有相对具体的保护救济措施,但这也都是一些比较零散的规定。因此,为适应信息化时代发展和隐私保护的需要,急需结合我国的国情,制定一部适合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的、相对完善的隐私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或者是在专门的法律章节中进行明确的、相对完整和详细的规定,增强隐私权保护的实际可操作性。

隐私权的保护除了涉及普罗大众外,还有一个重要话题就是对于公众人物(包括政府官员,特别是高级官员)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公众人物或者是政府高官的一些新闻报道等往往是大家较为关注的信息,其中往往会涉及到我们认为属于隐私的信息,例如其财产情况、婚姻状况、行为举止、花边新闻等等。这是否侵犯了个人隐私呢?本文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有一点是不可忽视的是公众人物,特别是政府官員的一些行为应受到舆论监督,因此这部分人的隐私权是非完整性的,是收到一定限制的。在处理隐私与新闻报道相互关系时,恩格斯曾提出了一个原则: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导不可回避的内容。2002年12月18日,原中国足球运动员范志毅在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一案中,就确立了基于舆论监督的需要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加以限制的规则,这是隐私权“可克减性”的一个体现。因此,对于公众人物,特别是对于政府高级官员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有限制的,这是公共利益、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的需要,但这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没有隐私权,而只是对其隐私权的保护的内容和范围等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即使是对普通民众,在涉及到国家安全或正当的法律程序时,其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三、小结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我们正处在这样一个网络信息时代和大数据的时代,隐私的内涵和外延在不断扩展,侵犯隐私的形式、手段也是“推陈出新”,这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和完善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因此对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司法等也是一个不断与时俱进、完善过程。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2004.

[2]王利明.隐私权概念的再界定[J].法学家,2012,1(1):108-120.

猜你喜欢
法律保护隐私权
纳税人隐私权的确立、限制与保护
妈妈,请把隐私权还给我
“人肉搜索”侵害隐私权的法律解析
浅析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互联网+”环境之下的著作权保护
论患者隐私权之法律保护
论患者隐私权保护
患者隐私权之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