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编辑出版工作中版权风险与防范

2019-07-24 10:33易文利
智富时代 2019年6期

易文利

【摘 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知识的汲取与精神食粮的丰富。图书、期刊、报纸等文化读物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的同时也为人们带来了非常大的便利,本文主要针对期刊与图书的出版、发表与传播的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分析,对存在的版权风险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对此提出相关的解决策略与防范措施,仅供参考。

【关键词】期刊出版;版权;风险;防范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生活的要求有了更高的标准,从以前的报纸图书,到现在的网络图书、电子书刊等,极大程度上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书籍与期刊是人类进步的阶梯,通过书籍及期刊等读物,人们能够充分感受文字带来的乐趣。但如果书籍及期刊著作权与版权出现问题及风险,往往会导致作者与出版方的利益与声誉的巨大损失。因此,要想保护作者著作权不受侵犯,关键时刻就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等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保护相关权利不受侵犯,或者在相关权利被侵犯之后如何能够及时得到相关的维护与赔偿。因此,期刊的出版者以及编辑工作者都要认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以及相关劳动者的利益。

一、人身权及风险与防范

(一)发表权

发表权指的是作者可以自行决定作品是否进行发表的权利。由于现在社会发展之快,文化内容的体现不仅只文学一种,更涉及到了科学、技术、艺术等众多种类。由于文化作品的种类繁多,因此作者如果想要发表自己的作品,就有权选择发布作品的相关背景相关时间以及发布方式。作者可以自行选择用哪种方式发表或者向哪家文化出版社进行投稿。当然,出版社也享有选择出版的权利,可以直接决定作品被刊登或者不被刊登[1]。

目前,人们最为普及的生活方式就是利用互联网,很多期刊的发表也利用了互联网快速、便捷、大数据的特点,往往通过电子邮箱的形式进行投稿,期刊出版者初步审查过后会在三十天之内通过网络电子邮件对投稿者进行是否决定刊登的回复。往往投稿者在进行电子投稿之后,经常会有注明的“征稿简则”,内容往往对投稿者写到如果投稿之后三个月之内未见相关回复可另行处理,或者要求投稿者切勿一稿多投等,这种约定性的条例主要的是告诉作者“发表权”如何合理使用,告诉作者投稿时该注意的相关事项,但不具备法律效力。出版社与作者之间产生矛盾与纠纷往往发生在这种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约定上面。因此,出版社首先要使所有的“征稿简则”、“通告”等具备相关法律依据;其次,对投稿者发来的稿件及时审理,避免出现一稿多投等现象,造成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最后,一旦采用投稿者的稿件,就必先第一时间告知投稿者,并签署正式版权协议,这样就保证了相关的法律效力。

(二)署名权

署名权是为了表达作者的身份的权利,也是作者享有的权利,是否署名,或者签署真实姓名还是笔名等,都是作者可以自行选择的权利。署名权可以和著作权是作品的一部分但也可独立存在,署名权归作者,发表权归法人。

这方面往往也会出现矛盾与纠纷,如果期刊出版者没有认真审理稿件,导致出现作品侵权的问题,那么出版者应与作者一起承担法律责任并进行相关的赔偿[2]。因此,出版者首先应当做到仔细认真的审查作品的内容,避免出现侵权行为的发生,一旦作者的作品被采用,就要在版权签署的过程中明确作者的署名,像多名作者的情况还要明确署名顺顺序,之后如果作者要求更换署名时,必须要让作者拿出相关的签署协议才可进行更改。

(三)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修改权也是作者享有的独特权利,作品往往是作者想要表达的思想以及情感,作者的思想发生变化,或者想要令作品更加完善,作者有权对未发布作品内容进行一定程度上的修改,但是发布之后,如果想要对作品内容进行修改的话往往存在着一定的限制与难度,因为一旦经过出版发布之后,再想要修改将会牵扯到第三方的利益。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发生期刊编辑经验不足或者思想的差距,对作者的作品内容进行过度修改,导致作品失去本身的表达意义以及作者的思想情感,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3]。有些时候作者急于发表,对修改权以及作品完整权不重视,这种行为做法无疑是给作品增加了侵权隐患,因此,期刊出版者首先要做到经过仔细、专业的初步审稿之后将意见以及相关的看法及时与作者沟通,让作者对作品进行修改然后寄于出版社,出版社再根据修改进行编辑;其次,要加强编辑与作者之间的沟通,多沟通多交流,及时的了解作者的真实想法与情感;最后在作品稿件进行第一次校对时,作者一定要认真阅读,反复确认稿件修改的地方,思考修改是否合理,从而得到一致认可。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及风险与防范

信息网络传播往往是通过互联网的形式将作品向大众的传播与分享。由于当今社会网络信息如此发达,互联网成为了当今社会人类生活的必需,更多作者愿意将稿件投放到互联网上去,以便让更多的人能够看到。由于网络传播范围较广,往往会出现相关的传播权方面的相关问题[4]。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传播形式对对作品进行传播必须征得作者的同意并支付相關的报酬,不得在作者没有允许的情况下对作品进行传播以及传送,否则将会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因此,期刊出版者首先要与作者协商,并签订相关的法律书面合同,任何传播形式以及权力转让都必先经过作者的同意之后进行发布与传播;然后编辑工作者以及出版社一定要尊重作者的作品,同样也有着保护作品著作权的义务,不要有未经作者同意将作品发布传播到网络上去的行为,避免矛盾与纠纷的发生。

三、格式条款及风险与防范

格式条款是作者事先拟定的,从而增加重复使用率,但此条款在作者签订合同时并未与对方协商。格式条款往往是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纸质印刷,或者是通过网络编辑在电子文档里。格式条款一旦被采用,就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秉承着公平的原则,告知双方的免责以及限制性条款的相关义务[5]。但是在现实情况中,格式条款往往对于出版方来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

出版方应当做到积极的与作者协商格式条款的相关内容,如果作者对于格式条款存在不同的意见,不仅版权协议中要体现出格式条款,还就要将协商的一致意见内容一同作为版权协议,避免对自身利益出现不利的现象。

四、结语

随着新时期文化的发展,踊跃出了越来越多的文化爱好者以及研究者,文化作品作者享有的权利越来越被人重视。同样,编辑工作具备文化工作共有的政治思想以及相关的特性,因此,编辑工作者要有强烈的维权意识、专业的工作技能以及责任感,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服务好作者以及广大读者,为文化的传播以及人类文明的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徐雷,任晨鸿,蔡焱.标准文献传递服务过程中版权风险和对策研究[J].中国标准化,2017(02):15-17.

[2]龚义年.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中的版权风险及其防范[J].山西档案,2016(02):76-78.

[3]范小燕.电子文献传递服务中版权风险规避的路径选择[J].图书馆研究,2015,45(05):99-102.

[4]傅文奇. 全文数据库信息资源建设中的版权问题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07.

[5]吴汉东,锁福涛.网络版权风险控制与网络社会管理创新[J].社会治理法治前沿年刊,2012(00):21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