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邓小平法治思想

2019-07-24 10:33梁华君
智富时代 2019年6期
关键词:文选邓小平法制

梁华君

【摘 要】邓小平法治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分析邓小平法治思想形成原因,着重从“人治”与“法治”的关系处理、民主与法制的辩证统一、对权利的监督、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两手抓”以及增强全民族的法律意识这五个方面来剖析邓小平法治思想。

【关键词】法治;邓小平法治思想

中国是一个具有数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权力可以干预司法,人治取代法制。“人治”往往推崇领导者个人的能力,甚至会发展到个人崇拜的程度。从共产主义运动发展史来看,关于“人治”与“法治”问题一直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力图解决但始终未能很好解决的问题。许多法治国家都奉行一条“法无授权不得行”的原则,以体现法律对政府权力的制约。

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i邓小平同志继承和发展毛泽东的法治监督思想,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他的法治思想零散地分布在他的讲话、著作中,但总体而言,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体系,是他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后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特色鲜明。

一、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

法治思维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认清法治思维、人治思维的利弊。即“法治”和“人治”的界限。邓小平分析了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人治”状况,对我国建国后很长一段时期的影响有着十分清醒的认识:“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于对党、国家以及他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 ii

在1978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邓小平第一次明确提出法律制度优于领导人意志:“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iii

在1980年《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中邓小平对“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做了深刻的總结,他认为虽然毛泽东有很大的错误,但归根结底问题还是出在领导制度的设立上面。“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iv 在这段话里面,虽然没有提到“人治”和“法治”,但强调必须依靠好的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来避免类似的动乱,意思是指制度比人更可靠。1992年,在南方谈话中强调:“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v他清楚无误地告诉大家是法律制度的完善才是一切的保障,体现邓小平注重法治的贯彻。

二、民主与法制的辩证统一

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是邓小平论述较多的一个问题,他根据马克思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论述,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明确提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立社会主义法制,两个方面是统一的”,“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等著名论断。

在“文革”刚刚结束时期,邓小平就提出新的历史时期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vi。“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要讲社会主义民主,也要讲社会主义法制”vii,不能够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要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他说: “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兴利除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首先是民主制度化,用制度和法律的形式把各项民主权利加以固定和确认,使之系统化、规范化,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尽可能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三要用正常的立法程序,把民主原则变为现实的国家制度,变成一种国家行为。完成以上三个步骤,才能实现民主与法制的真正辩证统一。

三、加强对权利的监督

在封建专制国家,衙门和官吏的权力来自君主,而在实行法治的国家,政府和官员的权力来自宪法。政府的权力受制于宪法和法律,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无处不在,如果失去了制约和监督,就会产生腐败。邓小平在1980年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入木三分地分析了权力不受监督的各种表现和危害性,进一步阐述了监督对制约权力的作用。在文中,邓小平指出了权力不受监督的五种表现:第一,官僚主义现象;第二,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第三,家长制现象;第四,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第五,特权现象。一言以蔽之,就是权力专制和权力无限,而这正是封建制度的两大特征。权力专制与权力无限总的特征则概括为权力不受监督与制约。

中国历史上发生的腐败现象都在于个人权力过高,不受监督;类似于斯大林个人主义的风靡,邓小平正是在总结了国际国内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权力必须接受监督的法治思想。1956年9月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强调“党内外监督的重要性”;1957年4月,再强调了党、党员的监督的重要性;1962年2月的扩大的中央会议上的讲话以及1980年8月强调对各级干部的监督;直到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要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结合起来,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以保证党的肌体的健康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这正是邓小平同志监督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邓小平对毛泽东的法治监督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的成果。

四、坚持“两手抓”

这是邓小平法制建设战略地位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实行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两手抓”,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坚持“两手抓”的方针,是一个治国的法宝。所以,邓小平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健全法制相互关系的著名论断:“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 viii这一论断的提出,第一次把法律建设提到了同经济建设并重的战略地位,指明了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内在必然联系,深刻地揭示了法制建设在整个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五、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提升法律为一般的行为准则,同时摈弃人们在地位、权力上的差别,一视同仁。邓小平明确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同时也标志着邓小平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在邓小平主持起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明确提出:“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乎法律之上的特权。”1979年在五届人大会议上通过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987年宪法重新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立为宪法基本原则。

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全民族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比较淡薄,所以不断提高和增强全民族的法制观念是依法治国的社会根基,也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战略性历史任务。在一个法盲充斥的国家是不可能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为此,针对广大人民法制观念淡薄的现状,邓小平早在1980年就讲过:“要讲法制,真的使人人懂得法,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是能积极维护法律。” ix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他又进一步提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 x强调增强全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注释:

i 黄炎培《延安归来》。

ii《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5页。

iii《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46页。

iv《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

v《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79页。

vi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3页

vii 《邓小平文选》第3卷

viii 《邓小平文选》第3卷

ix 《邓小平文选》第3卷

x 《邓小平文选》第3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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