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升强, 赵 凯*, 张 瑞
(1.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陕西 杨凌 712100; 2.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应用经济研究中心, 陕西 杨凌 712100;3.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北京 100872)
北方农牧交错带作为农业区与牧业区之间的农牧过渡带,近几十年来,在全球气候变暖等自然因素和超载过牧等人为因素的共同作用下[1],始终面临着农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双重压力[2]。为应对双重压力的挑战,自2011年起我国开始在北方农牧交错区实施禁牧补助政策,旨在对农牧户开展草原禁牧等措施给予一定的补助,以此实现牲畜养殖方式的转变和养殖规模的调整,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回到“草—畜—人”动态调整的平衡状态[3-4]。2016年《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禁牧补助政策的实施进入到新阶段。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禁牧区禁牧补助标准由每年每亩6元提高到7.5元。补助标准虽然提高,但由于禁牧补助政策本着“生产生态有机结合、生态优先”的发展方针,更多的是强调环境的正外部性,不可避免的存在与农牧户利益相悖的方面[5]。同时,农牧户作为禁牧活动的实施主体及禁牧补助政策的实施对象,是最直接的参与主体和利益主体,其对政策的态度与评判是禁牧补助政策实施成败和成果保持的关键性基础因素。
自禁牧补助政策实施以来,围绕政策的实施效果评价,学界已从禁牧补助政策对农牧户生产生活的影响方面开展了诸多有益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