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基本原则批判分析

2019-07-26 03:17付彦彦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9期
关键词:环境法基本原则

摘 要 我国多数环境法学者认为我国环境法应当有自己的基本原则,鲜有文献对环境法基本原则进行批判性研究。本文认为基本原则与立法目标相比,环境法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更需要立法目标。环境法学更需要关于立法目标的理论研究。在环境法中,原则不是规则的模式、原则不制造规则;立法目标是规则的模式、立法目标制造规则;原则的审判准则的功能可以由立法目标来发挥。通过解读我国2014年《环境保护法》,本文认为规定的“原则”实质上是立法目标,环境法需要科学地设置立法目标,以目标替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各立法目标权衡使用。

關键词 环境法 基本原则 立法目标

作者简介:付彦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中国海洋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环境法。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006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一直是我国环境法学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我国多数环境法学者认为环境法应当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并对基本原则及其内容基本达成共识。研究显示,到目前为止尚未有文献对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批判性研究。在公法领域,根据依法行政和罪刑法定原理,法院应当以法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即没有规则或无法适用规则时不适用原则。环境法属于公法,也应当遵从这一基本原理,而且我国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称《环境保护法(2014)》)第5条虽然规定了“原则”,但从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这一事实和没有规则或无法适用规则时不适用原则的基本原理促使我们进行理论上的反思:环境法应不应当有基本原则?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本文试图对我国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进行批判性研究。

一、对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成果之反思

我国环境法学者大多数都认为环境法应当有基本原则,在他们主编的环境法教材中,都有关于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论述。具有代表性的是马骧聪、韩德培、吕忠梅和徐祥民四位环境法学知名学者。

(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马骧聪先生主编的《环境保护法》(1988年版)认为,环境法基本原则包括: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原则,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保护环境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原则;韩德培先生主编的《环境保护法教程》(1998年版)指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吕忠梅先生主编的《环境法学》(2004年版)则认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有: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原则、环境责任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徐祥民先生主编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3年版)提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协调发展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上述这些有代表性的观点都认为协调发展、预防为主、环境责任和公众参与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尽管文字表述不尽一致,但内容、功能都基本一致。学者们的分歧主要是协调发展原则和预防原则的地位。周珂先生认为协调发展原则是最重要的原则;徐祥民先生认为协调发展原则是环境法首要的基本原则,它反映了环境法的本质和价值取向,符合当代环境法的发展趋势。汪劲先生指出,预防原则是环境法原则的核心;周珂先生说,预防原则是现代环境保护的灵魂。三位先生的观点表明,协调发展原则和预防原则都是环境法原则的核心。

(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环境法的立法目标区别不大

美国学者史蒂文·费里指出,环境保护法有两个主要目标:预防不可恢复的环境损害、在私人和商业活动中考虑环境的价值。环境法的这两个目标与我国学者所总结的环境法的两个核心原则相一致。在环境法律规范中,学者们所认为的原则性规范与规则不同,但与立法目标的条款在表述上没有什么区别,两者都没有“行为模式+法律后果”这样的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从这个角度讲,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环境法的立法目标区别不大甚至是内容基本相同。

赞同环境法应当有基本原则的学者们指出,与规则相比,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更集中、更明确地承载了环境法的立法目标。徐祥民先生认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表达我国环境法的基本价值追求和立法目的,蔡守秋先生的观点则更进一步,认为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是环境法的目标。其实,预防原则也可以表述为环境法的立法目标,因为解决环境问题或环境危机、为保护人的利益而进行环境保护是环境法的根本目的,预防一定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手段,是较低层次的目标。

行文至此,结论已经初步明确:环境法不应当有基本原则,而应当有立法目标。

二、环境法不应当有基本原则

(一)环境法立法目标的功能

赞同一个部门法存在基本原则的学者认为,法律包括原则和规则,原则与规则有区别。原则不先确定明确而具体的行为和事实,也不规定法律权利也不规定法律义务,更不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因为这个特点,再加上每一个法律原则都是在大量的现实或确定的实际生活和人与人的关系中归纳抽象出来的准则,因此它覆盖的实际生活和人与人的关系与一个法律规则相比,更加丰富。所以法律原则的功能之一是为立法提供准则,为司法审判提供准则。原则成为规则的模式或成为规则的模型,原则创制规则,原则是规则或制度的基础和来源,所以原则是制定规则的依据即具有立法准则的功能,立法者先确定原则,再以原则为准则制定规则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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