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不应是逃脱法律制裁的借口

2019-07-26 03:23陈侃
检察风云 2019年14期
关键词:收监金山区看守所

陈侃

司法实践中,尽管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已决犯均得到了及时的交付执行,却也实际存在着部分已决罪犯交付看守所或者监狱执行刑罚难的情况,尤其是针对一些身患重病或者有其他身体方面原因的罪犯的收监。为此,本刊记者日前走访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山区检察院”),对话该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检察官刘玉林,了解了已决罪犯的实际交付执行情况以及面临的一些问题。

男子吞食铜丝逃避刑罚

“罪犯何某某自1998年起就因吸毒、贩毒以及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罚多达17次。”刘玉林检察官对记者表示,多年来,何某某多次通过吞食异物的方式逃避有关部门对他的收监执行。“2017年1月,他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但在入监检查时被发现其胸口处有针状异物,看守所并未对其收监。”

据了解,同年4月,何某某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0个月。判决当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开具逮捕通知书,将何某某送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在对何某某收押检查时发现其体内有针状铁质异物而出具暂不予收押通知书。次月,法院开具执行通知书,而看守所则以体内有异物为由拒绝对何某某收监执行刑罚。金山区检察院在了解这一情况后,开展了多次的监督协调,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并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在去年6月,公安机关将正在戒毒所强制戒毒的何某某移送区看守所收监并执行刑罚。

“在这一过程中,何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笔芯及铜丝吞入腹内,并扬言‘宁愿死也不愿意到监狱服刑。面对检察官和看守所管教长达两个小时的教育,何某某也是无动于衷,拒不配合到医院取出异物。”记者了解到,其实在吞食笔芯和铜丝之前,何某某的体内已经有五根铁质针状物品,可见其对抗到底的心态。针对这一情况,金山区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与区看守所方面立即组织成立风险防控小组,决定当即正常收押何某某,同时还启动了风险防控预案和应急措施,并联系医院方面做好手术准备。

当晚,吞下笔芯和铜丝的何某某疼痛难忍,只得通过同监房的人向管教求助。此时,检察官与看守所管教再次对其进行劝导,劝其接受手术,何某某只得答应。经過三个小时的手术,医生顺利从何某某体内取出长达8厘米的圆珠笔笔芯及铜丝。2018年7月24日,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将恢复后的罪犯何某某移送监狱服刑,等待他的将是漫长的铁窗生涯。但是,关于身患疾病以及身体有其他方面的异常导致的收监难问题却值得引起关注。

病患收监难,难在哪里

可以肯定的是,患病以及其他身体方面的原因绝对不是逃脱法律制裁的借口。毕竟,已经受到法律审判及裁决的罪犯如果最终没有得到实际的执行,这不仅仅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也损害了其权威性。目前看来,对于病患的收监难,主要难在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中的规定存在一定分歧,这会给最终的执行造成一定的困惑。比如,监狱法第17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看守所条例第10条则规定,看守所收押犯人,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如果遇到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等几种情况,不予收监。两厢比较可以发现,一个是先收监、后检查,另一个则是先检查、后收押。我们知道,根据法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三个月以下及拘役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不同的标准势必导致不同的执行结果,因此在实践中,看守所对这部分已决罪犯的收押是否应当参照适用监狱法的相关规定成了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于已经受到判决的罪犯,通常也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法院判决前已羁押的罪犯,另一种则是在法院判决前未被羁押的罪犯。相对而言,前一种情况并没有太大争议。但就后者而言,却存在交付执行的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形。法院和公安机关,究竟谁才是合法合理的交付责任主体,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其次,对于一些身患重病的罪犯,监狱和看守所可能会出现拒收的情况。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在传统观念看来,正在服刑的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间出现任何意外,甚至出现身亡事件,那么对于监管场所来说无疑是一件很棘手的事情。实践中,诸如“躲猫猫”之类的事件发生,也确实让监狱和看守所倍感压力。且不论责任如何,这样的前车之鉴难免会让管理方不愿意再次卷入类似的纠纷。因此,从某种角度而言,监狱或看守所拒收身患重病或者体内有异物可能危及生命的罪犯似乎也可以理解。对于这个问题,如何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避免因“不适合关押”而出现拒收罪犯的情况,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讨论。同时,不论是监狱还是看守所,其医疗水平与社会医疗水平仍然有差距。刘玉林检察官告诉记者,如果是一般的病情,监管方尚能应对处理。但如果是一些重病或是疑难杂症,恐怕就很难应对。因此,如何在监狱和看守所实现医疗水平社会化,有效提高监管场所的医疗水平也是一大关键。

最后,是来自部分罪犯存有的侥幸心理。其实,我国的法律规定了几类可以予以监外执行的情况。这本来是法律对于特殊群体宽大处理的体现,亦即法律人性化的体现。但是在一些心存侥幸的犯罪分子眼里,这些却成了可以加以利用的工具,前文所述何某某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好在,对于这种情形,法律已经有了明确规定,比如对于体内有异物或者故意吞食异物的罪犯,在被看守所羁押之前发现的,由办案人员负责联系医院采取手术方式取出异物后收押;在羁押期间吞食异物的,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负责联系医院采取手术方式取出异物后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其他诸如故意采取计划外怀孕的方式逃避刑罚的情形,法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每一个办案人员有效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法律权威和公正。

别让判决成为一纸空谈

执行是法律的目标与果实,更是法律的确证。因此,就这一点而言,公检法机关需要共同努力,避免让法律判决成为一纸空谈。这其中,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在监督工作方面大有可为,但也面临一些难点。其一,从目前来看,检察机关对交付执行违法的监督方式主要是通过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来实现,监督手段相对单一;其二,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难度较大。前文已经提及,前几年发生的一些在押人员死亡事件让监狱和看守所感受到较大压力,对一些身患重病可能危及生命的罪犯采取比较保守的态度,这也在无形中增加了各部门之间的沟通难度;其三,监督作用如何有效保证。由于手段的单一性,必然会产生威慑力和强制力不够的问题,这对于后续问题的解决也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对此,刘玉林检察官告诉记者,针对以上难点,金山区检察院也开展了具体的工作。首先,规范相关制度,明确各方职责。2017年4月,金山区检察院牵头召开公检法联席会,明确了审前未羁押收监难问题的解决办法,并起草了《上海市金山区关于加强交付执行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操作意见》,明确了法院和公安机关的职责,即人民法院负责案件审理,公安机关负责涉及人身自由及监管方面的执行。同时还明确了罪犯的收押条件应当严格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执行,不得以拒收倒逼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对于法院经审查判决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一律收押。

其次,以信息共享强化工作合力。在采访的过程中,刘玉林检察官始终强调,公检法机关相互间要形成合力。据介绍,金山区检察院已经建立了与法院刑庭、看守所的三方信息共享机制,以此及时掌握已决罪犯的判决动态。对于涉及审前未羁押的罪犯,及时与看守所、法院系统数据进行核对,确认交付情况。另一方面,该院还加强对看守所送监情况的核查,对初次送监被拒的罪犯及时与看守所沟通,了解送监被拒原因,核查是否已达送监条件。对已达送监条件、手续完备再次送监被拒的罪犯,及时与监狱部门和驻监狱检察室沟通采取监督措施。

最后,是以有效监督督促执行到位,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交付执行过程中出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依法依规开展监督。

尽管依旧任重而道远,但是自2016年以来,金山区检察院积极推进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检察监督活动。截至目前,金山区判处实刑未执行罪犯全部依法收监,无一人脱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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