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及其规制

2019-07-26 03:17周秋岚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0期
关键词:言论自由网络暴力边界

摘 要 随着网络的发展,公民自由表达言论的欲望与言论自由引发的网络暴力、隐私泄漏等矛盾冲突愈加凸显。對此现象,明确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并对其进行规制愈加重要。本文以“德阳安医生”事件为例,通过对本次事件中的焦点问题展开讨论,从言论自由的概念提出众人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这一结论;从中外学者认为言论自由能否被限制的意见讨论下提出网民的言论自由应有边界这一结论,并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言论自由 网络暴力 边界

作者简介:周秋岚,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139

一、事件基本情况

(一)事件简介

2018年8月20日,四川德阳的公众泳池中,两名十三岁男孩故意触摸安医生臀部,并拒绝安医生提出的道歉要求朝其吐口水。气愤之余,安医生丈夫与男生发生肢体冲突。随后男生家属殴打了安医生。后经警察协调,安医生丈夫向男生道歉。第二天,家属闹至安医生单位并要求领导将其开除。22日,某微博大号发布视频并配文男子泳池殴打男童。并被多个大号转载。一系列推文引发广大热心网民对安医生及其丈夫的谩骂与苛责。次日,另一媒体大号再次发布视频,并称“水务局人员泳池内打男童”,将事件矛盾引致公职人员。两天后,安医生服药自杀身亡。

(二)事件焦点

1.“德阳安医生”事件中众人有无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

本次事件中,男生家长以“受害者”之姿发声;诸多知名网络媒体在未求证真相的情况下以公布真相之名发声;网友按照舆论方向以公正之义发声。安医生自杀后,有人质疑是群众发声的结果。因此,本次事件中众人有无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是我们探讨的第一个问题。

2.“德阳安医生”事件中网民的言论自由有无边界

安医生致死的罪魁祸首是谁呢?有人认为,是网络媒体的转发以及“键盘侠”的谩骂这样滥用言论自由权利的行为导致了安医生自杀身亡,他们的言论自由应受到限制,也有人认为,罪魁祸首应当是男生及其家属,网友们发声只是在行使基本权利,这种权利是应当受到保障的。因此,本次事件中网民的言论自由是否应当被限制是我们探讨的第二个问题。

二、言论自由权利之有无

(一)网络言论自由概述

我国《宪法》第35条明文规定我国公民有言论自由。这是言论自由的法律来源,说明言论自由是由宪法保障的不可剥夺的公民基本权利。言论自由指公民享有依个人意愿表达自己的思想见闻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网络言论自由即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权。它是言论自由在新环境下的一个延伸。网络言论自由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去表达自己想表明内容的自由。

(二)“德阳安医生”事件中众人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

首先,言论自由受宪法保障。在安医生事件中,网民与诸多微博大号账户使用者作为我国的公民,依法享有自由发表言论权利。

其次,公民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发声而不受非法干涉。网友就媒体报导事实发表自己的看法,是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利。且由于男童家属对于事实的偏颇性描述,广大网友属于就“公职人员应更加注意影响”“保护未成年儿童”等具有正面价值的社会现象发表看法,处于言论自由保护范围之内。

最后,保障公民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对于社会和个人而言都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能够使公民自由充分发声,可以促进公民自我实现,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另一方面能够促进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实现公平公正。

三、言论自由边界之有无

(一)言论自由能否被限制

西方的启蒙思想家们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早有描述。卢梭认为:“自由和法律是不可分割的。”博登海默也提及,权利不能看成是绝对且无限制的,自由社会的经验告诉我们自由必须受到限制。

国内的大部分学者也认为言论自由能被限制。韩大元教授认为,“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政治权利和自由,在客观上不是绝对的,存在相对限度。”李步云教授说,“不同于思想和信仰的绝对自由,言论自由即使有极高的价值地位,也仍然是相对的而不是无限制的。”

因此,就目前而言,言论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其权利在世界范围内都非绝对的,是可以限制的。

(二)“德阳安医生”事件中网民的言论自由应有边界

首先,依据“明显而即刻的危险” 原则,在安医生事件中,网民依法享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他们的权利是受到宪法所保护的。而按照该原则对于具体言论的判断,大部分网民在安医生事件中对于安医生丈夫打男童的行为进行言论评判是符合权利范围内的行为的,这种行为不用受到限制;而少部分网民及有影响力的微博大号,通过非法方式对安医生及其家人进行曝光与骚扰,以讹传讹,采取极端的方式进行谩骂与侮辱,对其造成了直接伤害,这样的言论已经对他人带来了危险,是应当受到限制的。

其次,依据伤害原则 ,网民们享有绝对自由发表言论的前提必须是建立在不伤害他人的前提之下。在安医生事件中,微博大号们在事端初始以“惩治社会不正之风”的心态对于安医生及其丈夫的行为进行曝光,是没有超过边界的。然而当事况激烈时,为引起噱头,在不明真相的网友们情绪愤怒对此谩骂并采取极端的骚扰行为时,甚至通过人肉方式曝光受害人的私人电话、工作单位等隐私信息,是可能对其带来直接伤害的。因此,对于这样的言论,我们应当进行限制甚至惩罚。

四、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一)完善网络立法,规范引导网络健康言论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因此,规范网络言论的前提便是提前立法。由于互联网具有匿名性、分散性等与传统媒介不同的特点,立法工作进行会有一定难度,同时,如果立法与互联网发展规律相悖,对于互联网络发展与法律的效力都会产生伤害。因此,针对互联网匿名性的特点,笔者建议针对网络实名制展开立法工作。

虽然网络实名可能会使网民对于发表意见产生顾忌,影响公民发表言论的积极性,但可以有效保护其他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如果发表的言论是有据可查,有迹可循的,发言者会在发言时克制情绪,这样会极大部分降低网络语言暴力的情况发生。就发表正常言论的网民,实名制并无限制。对肆意进行人身侮辱攻击、非法泄漏他人隐私信息等网民则有了事前警告、事后追查的效果。综合而言,利大于弊,是值得思考推进的可行之策。

(二)规范行政行为,倡导群众发表积极言论

安医生事件中网络言论暴力的飙升在于有人刻意将舆情引致公职人员身上,激发了普通网民与公职人员之间的矛盾,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对此可以看出,群众对于公职人员的矛盾埋藏已深。因此,我们应当规范行政行为,使政府成为人民的政府。

首先,政府在出台有关政策时,应当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针对突发且难以解决的情况,积极主动采取合适行为与对策,不得临时造法。

其次,在对于不当言论进行管控时,政府不得随意执法、滥用职权,降低公信力,使群众与政府离心。

最后,政府应紧跟群众诉求,对于群众所关心的网络热点事件,相关部门应积极跟进调查,并及时公开发布处理结果,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倡导群众发表积极言论。

(三)推进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法律道德素质

互联网言论的健康发展与互联网空间的每位公民的实际行动是息息相关的。安医生事件中,正确的规劝性话语是不能“致安医生于死地”的,恰恰是那些不加规范的肆意侮辱与人身攻击,没有底线的人肉曝光,才让安医生绝望寻死。由此可见,网络言论自由所带来的积极与消极影响都是不可忽视的,因此我们应当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律道德素质,还互联网使用者及网络暴力受害者一片清净之地。

首先,通过“普法宣传”,使公民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了解对于没有经过同意采取不正当行为窃取他人隐私并擅自公布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这样公民在进行这样的行为之前有所顾忌,从而降低犯罪的可能性。

其次,个人道德素质提高会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素质。当个人及社会的道德水平达到一定高度时,随意侮辱他人等下流行径也会减少。

最后,当公民的法律道德素质提升后,即使不能具备明辨言论边界能力,但也应当了解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不得随意捏造事实,对于没有核实的消息,不跟风传播,不做舆论的推动者。

注释:

即人们拥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但言论如果因为某方面给他人、社会、国家带来危险,这种危险是迫在眉睫和刻不容缓的,那么这样的言论不会得到保护。

自由必须建立在不会伤害他人或者社会的前提之下,即不能超过边界,否则做出这一行为就应受到限制。

参考文献:

[1]赵华.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7.

[2][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學——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安东尼·刘易斯著.言论的边界[M].徐爽,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

[4][英]约翰·密尔著.论自由[M].顾肃,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

[5]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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