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2019-07-26 03:17宋秀华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0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

摘 要 集资诈骗罪是当前一种比较常见的金融犯罪,而且一旦发生所涉及的被骗的人数比较多,数额比较大,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也比较严重,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因此针对集资诈骗案件要及时的进行处理,有效的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群众的根本利益。在本文的介绍中,主要是围绕集资诈骗罪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分析和研究,针对集资诈骗罪的概念进行简要的叙述,分析集资诈骗罪和非罪之间的界限,探索使用诈骗方法是否为本罪构成要件问题,旨在对我国的司法有所帮助。

关键词 集资诈骗罪 法律问题 诈骗方法

作者简介:宋秀华,山东烟泰光远律师事务所,二级律师,山东大学法学本科,研究方向:土地纠纷及政府法律服务。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154

隨着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资本主义市场之间的矛盾在不断演变的过程中逐渐的加深,在现阶段,关于非法集资的事件层出不穷,虽然我国司法针对这种现象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并针对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和制约,但是在集资处理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困惑。集资诈骗罪的发生不仅对群众的切身利益存在一定的威胁,并且针对社会的稳定和谐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因此在当前的社会管理和司法制约过程中,还需要对集资诈骗罪的处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区分诈骗行为之间的差异,为司法的判定提供合理的方向。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集资诈骗罪是指使用诈骗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的目的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一般来说,非法集资的数额相对都比较大,这种行为对国家的金融秩序产生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对社会产生了严重的危害,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从客观的角度进行分析,集资诈骗罪的构成主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是使用诈骗的方法,在进行非法集资的过程中,行为人在骗取他们资金的时候恶意隐瞒事实的真相,虚构原本的事实,实施诈骗犯罪的过程,因此在集资诈骗罪的构成中,诈骗是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如果没有诈骗,那么集资诈骗罪就不能成立 。比如说在骗取他们资金的时候虚构某一个投资项目或者是制造虚假证明文件,用高于银行利息的回报作为诱饵引诱公众进行投资,对投资者进行欺骗。第二是进行非法集资,即行为人采用欺骗的方法对社会的公众和企业进行筹集资金,违反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在实践的过程中,非法集资所针对的对象是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群,不仅人数比较多而且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数额比较大,当集资诈骗罪发生的时候,可能会涉及几百人,有的是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有的是城镇农村的普通居民,对现代社会的和谐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稳定 。

从主观的方面进行分析,集资诈骗罪的行为是故意的,什么叫做故意,就是说行为人在进行犯罪的过程中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们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或者是会为社会产生多么消极的影响,但是还是一如既往放任或者是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具体的表现是在上述过程中讲到的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的目的,根据司法的实践,如何界定非法占有,主要是分为下面几种形式:第一种是明知道自己没有归还能力还大量的骗取资金的行为;第二种是在非法获取大量资金之后逃跑的;第三种是将骗取过来的资金进行恶意的挥霍的;第四种是通过骗取资金从而进行犯罪活动的;第五种是将骗取过来的资金进行转移或者是隐匿来逃避资金的归还;第六种是将骗取来的资金进行隐匿,除此之外还进行假倒闭,迷惑事实真相,以此来逃避归还资金;第七种是将现有的资金非法侵占,并且拒不归还的行为,以上的几种行为都是属于非法占有,构成了集资诈骗罪 。

二、 集资诈骗罪和非罪的界限

(一)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区别

根据行为和定义进行分析,集资诈骗罪是属于诈骗罪中的一种,在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都是因为行为人故意欺骗的行为来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进而获取被害人的资金,而行为人在这个过程中能够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但是通过细分和对比,这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差距,首先,侵犯的对象是不相同的,对于诈骗罪来说,可能被害人只是单一的主体,但是集资诈骗罪来说,所涉及的人可能比较多,在上述的过程已经了解过,有个人,有集体也有相关的金融机构。其次,行为人在进行诈骗的时候,所采取的手段是不一样的,对比诈骗罪来说,集资诈骗罪操作的时候规模相对来说比较多,目的是为了引诱更多的人参与到这个活动中来,更有甚者,还是借助媒体的力量进行宣传,从而造成更多的受害者参与到集资的活动中来。再者,和诈骗罪相比的话,集资诈骗罪的诈骗金额相对比较大,因此在进行判决或者是惩罚的时候,两个犯罪行为的处理结果和力度也会不一样,集资诈骗罪的惩罚力度相对来说会重一点。最后,两者之间所涉及的犯罪主体是不一样的,诈骗罪所涉及的只能是自然人,而集资诈骗罪相对来说比较的复杂,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某一个单位,因此这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的,无论是从犯罪对象还是从主体上进行分析,两者都不相同,因此诈骗罪包含集资诈骗罪 。

(二)集资诈骗罪的一罪和数罪

集资诈骗罪相对来说比较的复杂,其主体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可能也会涉及其他的犯罪行为,因此集资诈骗罪可能是一罪也可能是数罪。而集资诈骗罪当中的一罪是在行为人在进行诈骗的过程中只是将他们的财产非法的进行占有,不涉及其他的违法行为,而数罪的情况相对就比较的复杂,是指行为人在进行诈骗的过程中,冒充国家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伪造公文、印章,亦或是向银行贷款但是不予偿还,以上这三种行为是行为人在诈骗的过程中构成了其他的犯罪行为,叫做数罪,而在集资诈骗罪进行判决的过程中,不仅会涉及此项罪名的成立,与此同时还会涉及到其他的罪责,在惩罚的时候也会进行数罪的并罚。

(三)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程序对集资诈骗罪进行认定的过程中主要分为三个方面,首先是在诈骗手段上进行认定,即是在实践的过程中对犯罪主体进行认真的分析,看是否存在诈骗的手段和利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集资,也就是说行为人在集资的过程中有没有故意的隐瞒事实的真相,或者是虚构事实,在群众做决定的时候进行误导,比如说两者在共同经营一家公司的时候,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了连续亏损的现象,另一人在明知道自己无力偿还的情况之下,故意吹嘘能够得到高额回报的开发项目,以此来借款,行为人在这个过程中故意隐瞒了事实的真相,这样的行为就叫做是集资诈骗范围。其次是非法集资的认定,在对这个行为认定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复杂性,比如说在进行集资的过程中,已经取得了相关部门的许可和认定,但是集资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们的财产,而这样的行为也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按照法律的规定,依法判定非法集资诈骗罪,或者是在集资的过程中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亦或是伪造相关的文件而从事非法的集资活动,都可以被定位为集资诈骗罪。最后是关于诈骗金额的认定, 在司法对集资诈骗罪认定的过程中,金额的认定相对来说是比较重要的环节,因为如果诈骗的金额没有达到相应金额的标准,那么就不能视为本罪。

三、集资诈骗罪法律适用的对策

(一)非法占有的合理认定

集资诈骗罪最典型的要求是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认罪,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如果在具体情况中出现了以下几种情况,就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一是对中间人支付相应的提成和介绍费,造成大部分的资金不能及时的返还。第二是资金的大部分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第三是指自身没有归还的能力,也没有实际的运用从而骗取资金的。第四是将集资的资金用在风险比较高的营利活动上面造成了严重的亏损。第五是将集资的资金用在行贿或者是进行挥霍的。第六是将集资的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第七是携带资金潜逃的。第八是有条件偿还相关的债务但是故意转移拒不归还的。第九是将财务账目故意的销毁逃避资金的返还。第十是为了继续的骗取资金,将现有的资金用在不营利的生产经营项目的投资上面。最后一种是其他类型的非法占有资金的行为。凡是出现以上几种形式,可以直接进行非法占有的认定。

(二)对象不特定性的判定

在集资诈骗罪认定的过程中判断非法集资人是否向公众进行集资的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集资的对象有没有随时增加的现实危险性。其次是根据集资人的合约,是否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当时,任何人都可以向其提供资金。如果在最开始的时候,集资人就已经将自己的对象限定为单位的内部职工人员或者是亲人,那么就已经不具备随时向对人数扩展的危险性,也就是說不能被认定为向公众进行吸收存款,同理如果可以认定人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那么在认定非法集资的金额的时候,就不能将亲友和单位的内部职工人员的数额扣除。

(三)公开宣传具有虚假性

在集资诈骗罪认定的过程中,集资人的行为往往会借助某一个经营主体的名义进行虚假的宣传,蒙骗社会群众,从而达到骗取资金的目的,通过上述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集资诈骗罪的本质就是隐瞒事实的真相,采取欺骗的手段违反相关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所用的宣传方式也是虚假的、欺骗性的宣传。

四、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现代社会建设过程中,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率在逐年的上升,因集资诈骗罪所涉及的人数比较多,所牵扯的集资金额也比较大,受骗的群众有可能是城镇的普通居民,也有可能是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社会的和谐发展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对经济金融市场的稳定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因此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一定要严厉的打击集资诈骗罪,无论是在司法程序的执行上面,还是在相关犯罪行为的研究上面,都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及时的进行处理和判定,控制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率,有效的减少群众的财产损失,帮助相关的法律机构更好的解析集资诈骗罪。

注释:

徐强.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J].中国集体经济,2018(3):116-117.

宣城市公安局“非法集资诈骗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组,冯兴吾,刘小飞,姜文.非法集资诈骗案件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集资诈骗罪为研究对象[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7(1):36-42.

杨丽芳.集资诈骗案件的法律思考——基于浙江东阳吴英集资诈骗案的分析[J].新东方,2015(2):71-74.

农日吉.浅析集资诈骗罪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N].广西法治日报,2015-03-10(B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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