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与农村支农金融体系重构研究

2019-07-27 03:02侯晓娜闫琳琳
南都学坛 2019年4期
关键词:支农金融体系城乡居民

侯晓娜, 闫琳琳

(1.辽宁大学 经济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6; 2.辽宁社会科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1)

一、引言

我国社会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城乡居民在各个方面存在较大差距,收入差距尤为突出,这不仅严重束缚了新农村建设和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也迟滞了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随着我国改革不断深入,户籍制度改革破冰,城镇化进程加速,有关城乡居民平等同权意识觉醒,社会保障等制度也要求建立一个平等完善的体系。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城乡居民收入的趋同,而基础便是农村支农金融体系的重构。只有农村支农体系更加完善、科学,能够及时帮助农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产才可能实现农民收入的增长,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最终实现趋同目标[1]。我国金融行业发展规划和“十二五”规划都曾明确提出“金融服务基本实现全覆盖”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也特别提出普惠金融概念,致力于建立一个人人拥有平等融资权的包容性金融普惠体系,用于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改善民生问题。“十三五”规划中更对普惠金融的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如提出发展普惠金融和多业态中小微金融组织,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等。2016年3月,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等系列政策文件,为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和金融精准扶贫提出了具体思路。为了加强普惠金融的财税支持力度,2016年9月,财政部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由中央财政提供专项资金用于涉农贷款。2017年5月,银保监会联合多部委发布《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实施方案》鼓励各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支持商业银行发行涉农贷款的金融债券。2018年1月,央行对普惠金融全面降准。同时,国务院设立5000亿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2018年6月,中国银行等5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通过改革考核激励,优化信贷结构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支农领域倾斜。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金融包容就是要将无法获得银行服务或服务不足的弱势群体纳入有效金融服务体系之内,使之获得平等的信贷、保险等金融服务支持。因此,金融包容与金融深化相对应,是衡量金融发展宽度的重要指标。显然,金融体系的完善与发展能够有效降低收入差距问题,特别是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通常,金融发展通过两个途径促进城乡收入平衡。其一,通过信贷配置机制实现金融深化,进而促进信贷体制完善,实现经济增长和缩小收入差距;其二,通过拓展金融包容性,实现金融普惠目标,化解弱势群体融资约束困境,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由于金融包容数据获取存在一定难度,以往研究多从金融深化视角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问题进行研究,因此,本文加入金融包容指标,力求全面、准确研究我国支农金融体系对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

二、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与农村支农金融体系发展现状

(一) 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现状

由于我国城乡长期存在“二元经济”结构,使得城乡收入差距一直显著存在。数据表明,随着我国城市经济不断发展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乡家庭收入差距在改革开放后至今的四十年间,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趋势:前三十年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最近十年间,这一差距呈现不断缩小的趋势。由表1可以看出,最近十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均呈现不断上升趋势。2018年,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28元,比上年增长8.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比上年增长7.8%;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617元,比上年增长8.8%[注]《中华人民共和国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1)》。。

表1 2008—2018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单位(元)

注:根据国家统计年鉴整理

表2 2008—2018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之比与同比增长率

注:根据表1整理

同时,由表1、表2可以看出,最近十年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在持续缩小。这是由于这十年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快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具体表现为:从表1数据可知,2018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比2008年增长2.49倍;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617元,比2008年增长3.07倍。

此外,恩格尔系数持续下降。全国居民人均食品烟酒支出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恩格尔系数)从2012年的33.0%下降至2018年的28.4%,下降了4.6个百分点。可以看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深入,我国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均在显著提升,城乡差距也在逐渐减小。

(二)我国农村支农金融体系发展现状

我国农村支农金融体系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20世纪80年代,开始形成以支持农业发展的农业银行为核心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20世纪90年代后,转变为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导力量,辅以农村合作性机构、其他商业机构以及政策机构共同存在的金融体系格局;进入21世纪初期,格局又转变为以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为主的正规金融体系。该体系虽然规范了农村金融服务市场,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正规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往往比较单一,而农民对资金支持的需求是多元化的,这导致农民对金融服务需求与提供金融服务商之间出现空缺,因此,非正规金融组织陆续出现,为有需求的农民提供了相对多样化的金融筹资选择。总体而言,能够为我国广大农村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包括正规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国有银行)和非正规金融机构(自由借贷、私人钱庄、典当业信用、民间集资、民间贴现和其他民间借贷组织,如金融服务公司、财务服务公司、股份基金会等)两类,本文重点研究正规金融机构体系对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影响。

随着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长,我国农村支农金融体系的构成格局越来越向规范化和多元化发展转变。原因如下。1.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意味着农民对于满足温饱后剩余的资金有了更多的规划需求,根据凯恩斯的货币需求理论,首要的便是预防动机,即储蓄需求,为满足这一需求,农村支农金融体系需要进一步发展,即表现为向规范化的格局发展转变,同时伴随着城乡差距的日益缩小,农村金融体系也由最初的单一农业银行为主,向其他非正规金融组织拓展并存的格局发展。2.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增加后除了衍生出储蓄需求外还有投机动机,即投资需求的日益壮大,由于正规金融机构往往只提供单一金融产品,因此,多样化的投机需求必然产生多样化的民间金融组织,它们往往手续更简单、操作更灵活,这些组织被称为非正规金融组织,且广泛存在于我国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更发达的南方地区,它们和农业发展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共同为农村支农金融发展作出贡献。

三、我国农村支农金融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市场主要是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即以国有和股份制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服务体系。然而,这些正规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也是问题百出,诸如服务方式单一、金融产品种类较少、工作效率低下和服务质量较差等问题。

(一)融资渠道相对单一,缺乏健全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

如前所述,我国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中多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非正规金融机构数量有限。而正规金融机构中的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贷款业务更倾向于盈利为主,农民想获得融资手续繁杂,难度较大,这导致我国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和效果大打折扣,农民创收面临困难。同时,我国国情决定了农村经济生产以散户、小户为主体,农业融资表现出规模小,单一且低上限等特征,农民的抗风险能力又很低,正规金融机构从风险控制角度压缩了农村金融市场份额,导致农民贷款困难、手续繁杂[2]。正规金融机构主动适应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的动力不足,所以缺乏创新动力,没有根据农村金融市场实际情况作出改变的内在动力,因此,导致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不完善,融资渠道单一,非正式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还需要严格的审批与监管,短期内无法满足农村居民融资的市场需求。

(二)正规支农金融机构贷款门槛较高,作用有限

正规金融机构由于风险控制需要,在其发放贷款前通常需要一定的资产进行抵押。而农民由于经济实力有限,多数时候都达不到银行抵押贷款条件,过高的金融贷款门槛,使很多农民失去了获得金融支持的机会。而一些非正规金融机构虽然贷款门槛较低,但政府很难全面监管,甚至贷款条件超出法律约束范围,产生纠纷后农民利益也得不到法律保护,因此,也无法完全满足农村金融市场需求。

2007年,我国印发《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放宽我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但在执行过程中,实际效果与规划相距甚远。截至2017年年底,我国全国开设的村镇银行才349家,且得不到广大农民的信任,导致村镇银行业务发展非常缓慢。加上营业网点稀少,一个村镇平均1—2个网点,无法实现规模效益。因此,虽然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机构处于快速发展中,且有一定的规模,但没有形成规模效应,也没有得到广大农民的信任,这种公信力的缺失阻碍了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发展与壮大。而国有金融机构支农金融业务在逐利驱使下不断萎缩,门槛常常高到农民无法承受的程度,因此,并没有在支农市场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支农金融服务业务收益率低,缺乏政府信誉保证

西方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强调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样,除了少数政策性金融机构之外,绝大多数金融机构都具有逐利倾向。由于农民是分散的小生产者,经济规模小,贷款需求量少,能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收益也相对较少,几乎所有金融机构都因为支农金融服务收益率低而不愿意过多提供贷款。因此,正规国有金融机构纷纷调整自己的对农贷款政策,不断缩小农村金融业务占比,提高农民贷款门槛,降低农村金融市场贷款额度。众多国有金融机构网点分布和贷款条件设置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个问题[3]。从另一个角度讲,参与市场竞争和适应市场竞争,是金融企业市场化的必然选择,支农金融服务确实存在风险高、见效慢和利润低等特点,为了生存,金融机构采取规避风险措施本无可厚非,但却严重制约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单纯依靠金融机构和市场自身是无法化解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与需求矛盾的,政府的政策激励与政策扶持将成为未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信誉保证。

(四)支农信贷保险制度不完善,致使大量农村资金外流

支农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是实现我国农村大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机遇。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中的金融机构普遍存在逐利倾向,资金呈现出由农村流向城市的趋势,因为城市金融信贷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回报,这导致农村地区大量资金外流,对于急需资金支持的农民而言,无异于雪上加霜。不仅如此,资金大量流向城市的另一个后果就是城镇居民的投资和生产效率更高,进一步拉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可见,确保金融机构资金在农村金融市场高效流动,是保证我国支农金融服务的重要举措,而我国农村市场支农信贷保险制度不完善是导致大量农村资金外流的重要原因。基于农民固定资产不足,金融机构贷款给农户风险较大的矛盾,仅靠市场力量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融资困难问题。需要多方力量合作,共同构筑我国农村信贷保险制度,才能化解支农信贷不足困境。

四、我国农村支农金融体系的重构与创新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更是人口大国,农业在我国具有基础性作用。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对于农村经济发展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农村金融市场对于整体金融市场而言可谓是基础中的基础。我国现阶段农村金融体系还处于发展初期,更多支农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与健全。

(一)完善我国支农金融市场体系,拓展支农融资渠道多元化

我国农村实施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方式,个体农户经营相对分散,规模小,单位资金需求量小,而开展农业金融服务的机构通常会面临更大的风险。这种现实情况决定了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因此,没有多层次布局完善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很难满足我国农村和农民经济发展方面的迫切需求。为了适应我国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趋势,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支农金融服务市场,拓展支农融资渠道。一个好的金融服务体系至少包括三个层次:政府层面,鼓励国有正规金融机构面向支农金融服务,并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开展多元化融资方式创新,联合社会金融组织、保险组织共同构建新型农村金融体系,解决农民资金短缺问题;金融机构层面,建立并完善我国支农金融服务模式,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解决农村和农民急需资金难题;农民层面,加强农村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壮大,实现农民互帮互助,深度发展农村金融股份合作互助组织应对融资难题,实现农业生产现代化目标。

(二)降低正规支农金融机构贷款门槛,普惠更多农民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以国有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为主体构成,但这些金融组织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国有金融机构在逐利目标驱使下,抬高支农贷款门槛,导致急需资金的农民无法获得发展生产的资金;非正规金融机构很难受到农民信任,在实际经营中,作用较小,受益人群有限。基于此,一方面应该要求国有金融机构降低支农贷款门槛,让更多的农民有机会获得发展生产的资金,另一方面,应该鼓励目前由政府主导的金融服务体系向民间金融服务体系为主导格局转变,积极引导更多民间金融组织进入农村金融市场,增加农村金融服务市场整体效率[4]。特别是放宽民间剩余资本介入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条件,让农民拥有更多金融自主交易权。同时,放宽民间经济主体进行各种金融创新的约束,在有效监管下为农民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选择。最后,完善且细化《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细则,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织形式创新,形成全方位、立体的农村金融服务市场。

(三)政府加大资金扶持和信用保障力度,确保农村金融体系可持续发展

在重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过程中,政府角色不可或缺。特别是对于具有战略性和低回报的农村金融市场方面,由于其近似公共品市场,常出现市场失灵,此时政府干预可以有效缓解市场失灵状况。为确保农村金融体系可持续健康发展,政府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基于近似公共品市场的农村金融市场,需要政府提供具有保障力的信用和金融运营环境、完善的社会保障等制度环境,为完善农村金融市场打好基础;其次,政府应采取力度更大的多元财政补贴政策,扶持农民的农业生产,对农业信贷进行间接或转移支付补贴,缓解农民资金压力;再次,政府作为制度供给者和制度监管者,应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各个环节的监管,同时鼓励充分竞争,减少国有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提高农村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确保农村金融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完善农村支农信贷保险制度,加强政策保障力度

农村支农信贷业务长期受到金融机构忽视,一方面是由于金融机构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倾向,农业贷款无法给金融机构带来超额利润;另一方面缺少金融机构给农民贷款的激励机制。因此,可以通过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律不断完善我国农业贷款业务,通过农业保险机制可以有效将农业自然灾害风险降低,有效对农业风险进行控制和补偿,确保支农信贷的效益水平不会因为某种原因而降低。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制度并行体系,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有效解决无利可图的农业贷款问题,避免“公地悲剧”的发生。为进一步分散农业经营和贷款可能产生的风险,需要加快建立并完善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将农业保险机制发挥到更高的程度,为我国乡村振兴提供金融支持。目前,我国仅有2012年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该条例只是对我国《农业法》和《保险法》的一定补充,缺少真正意义的《农业保险法》,因此,尽快出台正式的《农业保险法》,并规定细则,切实完善我国农村支农信贷保险制度,是我国农业和乡村振兴的必然选择。

五、总结

金融包容和金融深化是衡量金融发展广度和深度的指标,重新构建符合中国国情和发展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对于我国缩小城乡居民居民收入差距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国长期的二元经济格局,造成了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一直显著存在的现实,虽然在城镇化快速发展进程中,该差距有缩小的趋势,但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如融资渠道单一、支农金融机构贷款门槛较高、农村金融市场资金收益率低、缺少有效的支农信贷保险体系等确实成为影响我国城乡收入差距的重要因素。金融非包容性与金融非普惠性使我国农村广大农民在发展生产中面临困境,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完善我国支农金融市场体系、降低支农贷款门槛、加大资金扶持和信用保障力度等,重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是发展农村金融,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搞活农村经济、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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