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莹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主义的改革”,实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其中,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的前提条件是证人出庭作证,但是我国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已经成为“老大难”问题。据调研显示,我国个别法院证人出庭作证率勉强能够达到5%,大多数基层法院证人出庭率低于1%。①证人出庭率如此之低的原因与传统“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息息相关。实践中,审判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多是“配合有余,制约不足”,加之我国并未确立传闻证据规则,证人是否出庭作证由法官最后决断,而绝大多数法官并不希望证人出庭。因此,法官判断证人证言类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核心在于审查证人庭前所作出的证言。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对于未出庭证人庭前证言的审查采取印证证明规则,但是印证证明规则的弊端则显而易见,例如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在证人未出庭情况下,如何对庭前证言进行审查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以“北大法宝”所发布的经典案例为研究对象,对未出庭证人庭前证言的审查进行对比分析。在此基础上考察未出庭证人庭前证言审查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在北大法宝以“未出庭证人”为关键字进行全文检索,并选择案由为刑事案由,得到2525份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