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

2019-08-01 05:57单霁翔
中华建设 2019年2期
关键词:文化遗产历史建设

单霁翔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成果,也是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家园,文化在维系社会共同的价值观和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等方面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1世纪的今天,“城市”与“文化”联姻是历史进步的必然。

随着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基础建设和城乡建设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城市文化遗产,成为每个城市的管理者不得不面对和思考的问题。

城市文化遗产保护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

保护历史的连续性,保留城市的记忆,保留可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对一座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城市是人类在历史文明发展进程中改造自然的基础上创造的聚居地。那些经过历朝历代积淀而且幸存下来的文化遗存,不仅是城市所在地区、民族乃至国家优秀历史文化的结晶,也是城市当前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文化遗产是城市历史的见证,保护城市文化遗产就是保护该城市的记忆。城市的发展演变过程犹如人的成长过程,有其诞生、发展、消亡的历史过程,而文化遗产记录了城市发展的历史过程,这些文化遗产既包括体现不同时期特有风貌的地上不可移动文物建筑,也包括遗留于地下反映不同时代人们生活足迹的遗迹和遗物。这些无所不在的历史建筑和文物遗存以其独特性、不可复制和不可再生性,往往成为一个城市独一无二的发展见证,甚至成为一个城市及城市所在地区的重要象征和代名词。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是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城市特色是指一座城市的内涵和外在表现明显区别于其他城市的个性特征。城市特色是一个城市的生命,是此城市区别于其他城市的重要之处。一座现代化的城市,除了要有时代气息外,更要有历史文化传统,成为这一城市的特色与记忆。比如提起苏州,就会使人想起那里众多的古典园林建筑;提起杭州,就会想起西湖、六和塔;提起北京,就会想起故宫;提起海口,就会想起骑楼古街。对于一座城市来讲,文化遗产就是自己的品牌和个性,就是财富,就是创造与建设现代特色城市的基础。任何割断历史,轻视本民族、本地区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思想和态度,都是文化虚无主义的表现。我们对前辈留给本城市、本地区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不仅要很好地精心保护,而且要认真学习、研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结合本城实际,推陈出新,创建城市特色。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对于建设特色城市有着更加迫切现实的意义。

城市文化遗产是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文化被誉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这一点已经成为许多大城市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均衡和谐发展的重要力量。作为城市发展独特见证的文化遗产资源,更是具有多方面的资源效应,在城市形象宣传、历史文化教育、乡土情结的维系、文化身份的认同、生态环境建设、和谐人居环境的构建等多方面具有综合的价值。根据《中国文化遗产蓝皮书(2008)》的统计结果,“十五”期间全国文物系统财政拨款仅占同期GDP的0.018%,而同期全国文物系统对国民经济贡献占GDP的0.143%,文物系统对国民经济贡献是同期财政投入的8.1倍,即文物系统财政投入1元给国民经济所带来的产出为8.1元。这颠覆了一个传统认识:“文物部门就是由国家供养,替国家和人民守着祖宗留下的财富”。实际上,文化遗产事业绝不是财政的包袱,而是社会、经济效益兼备的事业,利在当代,益及后代。在许多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的城市,由文化遗产带动的相关产业已经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

他山之石,国外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历程

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维护城市的历史风貌,保护文化遗产,不但已成共识,而且成为法律。

1834年,希腊有了第一部保护古迹的法律。这是国际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国家立法。1840年,法国公布了首批保护建筑567栋,1887年通过了第一部历史建筑保护法,首次规定了保护文物建筑是公共事业,政府应该干预。俄罗斯圣彼得堡法律规定,涅瓦大街的建筑不准拆。尽管内部可以进行现代化装修,但外观不许作一丝一毫改变。相比之下,我们有些城市和地区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却相当不足。

20世纪60-70年代,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个保护文物古迹及其环境的高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国际组织在此期间通过了一系列宪章和建议,确定保护的原则,推广先进方法,协调各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的主要文件有《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1964年5月,简称《威尼斯宪章》)、《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巴黎)、《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1976年11月,简称《内罗毕建议》)、《保护历史城镇和地区的国际宪章》(1987年10月,简称《华盛顿宪章》)、《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1984年,奈良)。

《威尼斯宪章》是关于古迹保护的第一个国际宪章,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它连同《奈良文件》阐述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原则和方法,概括地说有以下几点:(1)真实性原则。要保存历史遗留的原物,修复要以历史真实性和可靠文献为依据,对遗址保护其完整性,用正确的方式清理开放。(2)可识别的原则。修补要整体和谐又要有所区别,不可以假乱真。(3)要保护文物古迹在各个时期的叠加物,它们都保存着历史的痕迹,保存了历史的信息。(4)完整性原则。连同环境一体保护,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它所处的环境,除非有特殊的情况,一般不得迁移。这些原则和方法已成为世界的共识,对我国也基本适用。

《内罗毕建议》和《华盛顿宪章》是针对历史地段保护的,它们的制定有其历史背景。在二次大战后的经济复苏时期,大量人口涌入城市,需要大规模地建设住宅,当时普遍的做法是拆掉老城区,拓宽马路,盖起新楼房。但是不久人们发现,这样做的结果是建筑改善了,历史环境却被破坏了,城镇的历史联系被割断,特色在消失。人们意识到,除了保护文物建筑之外,还应保存一些成片的历史街区,保留城镇的历史记忆,保持城镇历史的连续性。在历史街区内,单看这里的每栋建筑,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作为文物加以保护,但它们加在一起形成的整体面貌却能反映出城镇历史风貌的特点,从而使价值得到了升华,所以有保护的必要。

从这些内容看,历史地段保护更关心的是外部的环境,强调保护延续这里人的生活。所以,关于保护的原则和方法,文件强调要鼓励居民积极参与;要精心建设和改善地段内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适应现代化生活的需要;要控制汽车交通,在城市中拓宽汽车干道时,不得穿越历史地段;要有计划建设停车场,并注意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和其周边环境;在历史地段安排新建筑的功能要各个符合传统的特色,不否定建造现代建筑,但新的建筑在布局、体量、尺度、色彩等方面要与传统特色相协调。

当前城市文化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以“功能城市”理念为核心的物质空间规划仍然十分普及,并且被视为理所当然,特别是在城市决策者之间普遍接受,以致一些城市把建设用地的扩展和建设数量的增长当做城市发展的唯一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建设在众多领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一些城市在物质建设不断取得新的进展的同时,在城市文化建设方面重视不够。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八个方面:

一是城市记忆消失。一些城市在所谓的“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中,采取大拆大建的开发方式,致使一片片历史街区被夷为平地;一座座传统民居被无情摧毁。由于忽视对文化遗产的保护,造成这些历史性城市文化空间的破坏、历史文脉的割裂,社区邻里的解体,最终导致城市记忆的消失。

二是城市面貌趋同。一些城市在规划建设中抄袭、模仿、复制现象十分普遍,城市面貌正在急速地走向趋同,导致“南方北方一个样,大城小城一个样,城里城外一个样”的特色危机。各地具有民族风格和地域特色的城市风貌正在消失,代之而来的是几乎千篇一律的高楼大厦,“千城一面”的现象日趋严重。三是城市建设失调。一些城市在建设中缺少科学态度和人文意识,往往采取单一依赖土地经营来拉动经济的增长方式,导致出现“圈地运动”和“造城运动”。一些城市盲目追求变大、变新、变洋,热衷于建设大广场、大草坪、大水面、景观大道、豪华办公楼,而这些项目却往往突出功能主题而忘掉文化责任。

四是城市形象低俗。一些城市已经很难找到层次清晰、结构完整、布局生动、充满人性的城市文化形象。不少中小城市盲目模仿大城市,至今仍把高层、超高层建筑当做现代化的标志,寄希望于在短时间内能拥有更多“新、奇、怪”的建筑,以迅速改变城市的形象,结果反而使城市景观变得生硬、浅薄和单调。

五是城市环境恶化。一些城市以对自然无限制的掠夺来满足发展的欲望,致使环境面临突出问题:空气污染、土质污染、水体污染、视觉污染、听觉污染;热岛效应加剧、交通堵塞加剧、资源短缺加剧;绿色空间减少、安全空间减少、人的活动空间减少。不少文化遗产地也出现人工化、商业化、城市化趋势。

六是城市精神衰落。一些城市追求物质利益,而忽视文化生态,在城市建设中存在盲目攀比、不切实际倾向。实际上是重经济发展,轻人文精神;重建设规模,轻整体协调;重攀高比新,轻传统特色;

重表面文章,轻实际效果,表现出对文化传统认知的肤浅、对城市精神理解的错位和对城市发展定位的迷茫。

七是城市管理错位。一些城市在管理内容上重表象轻内涵,在管理途径上重人治轻法治,在管理手段上重经验轻科学,在管理效应上重近期轻长远。不能从更高层次上寻求城市管理的治本之策,问题已然成堆,才采取应急与补救措施。“城市病”的病根在于城市管理缺乏长远的战略眼光,缺乏应有的文化视野。

八是城市文化沉沦。一些城市面对席卷而来的强势文化,不是深化自身的人文历史,而是浅薄化自己的文化内涵,使思想平庸、文化稀薄、格调低下的行为方式,弥漫在城市的文化生活之中,消解着人们对于优秀传统文化的理解和继承,究其深层次原因,是文化认同感和文化立场的危机。

关于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思考

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通过合理利用,使文化遗产为城市发展服务。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成败关键在于决策。作为城市发展和规划建设的决策者,各地方政府领导要本着对历史、对城市、对人民负责的态度,组织开展对所在城市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的分析和调查,明确城市未来发展的定位,合理设计城市传统历史区域和新兴现代区域,制定符合科学发展的城市发展规划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具体而言,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探索地区整体协调发展战略布局,明确城市功能定位。在当今,城市的竞争力不仅仅体现在经济上,更体现在文化上。城市的竞争日趋发展将主要是文化的竞争。文化是城市品牌的核心,没有文化作为核心,城市的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发展将不能持久,城市品牌也不能长期发展。城市文化遗产作为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要通过实施区域规划,确保城市在功能定位方面做出战略性调整与部署,那些有深厚文化地域和丰富文化遗存的城市应及时由经济中心、工业中心向文化中心转变,注重保持和发扬城市特色。要通过深入研究城市的历史、文化、人文、自然和地理资源,准确提炼该城市应当突出的文化精华和其它城市不能替代的文化特征。将城市文化内涵注入城市品牌之中,形成城市文化上的品牌差异。要高度重视城市化的发展带来文化的趋同问题,重视城市文化的历史渊源和区域文化的差异,重视文化多样性的保护。

第二,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护城市文化遗产,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市规划。历史文化名城要在整体保护旧城的同时积极发展新区,要对旧城内的传统建筑加强日常修缮、对基础设施和生活条件加以改善,要动员社会资金,以自助方式进行小规模整治与改造;在重要文化遗产周围设立保护范围及缓冲区,严格控制建筑高度,并制定控高规划以保护原有城市空间形态,维护城市景观的完整性;旧城改造与道路建设中要尊重城市原有路网格局,保存好代表某一时期、有历史价值的传统街巷肌理,避免形成超大规模的街坊;在规划上要防止城市快速路穿越,避免破坏原有的路网格局;严格控制旧城内机动车数量的增长,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以形成对旧城未来交通格局的有力支撑;加强城市考古研究工作,为城市规划建设提供有效参考。

第三,在扩大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同时,重视保护与利用的结合,使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惠及民众。人民群众是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源头和动力,文化遗产保护与广大民众的根本利益息息相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全体民众的共同事业。我们必须尊重社会公众对文化遗产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益权,使文化遗产融入生活、融入社会发展,真正推动文保事业不断前进。在实施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发掘中要重视保护与利用的结合,深入挖掘文化遗产潜在的文化内涵、社会价值和对城市发展的积极意义,使文化遗产融入人类现代生活,发挥更大作用。

第四,提升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社会公共形象,实施文化遗产保护的全民动员。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公益事业,应更加注意自身的公共形象,使它的成果惠及广大民众。在现代信息社会,文化遗产地不应将自己封闭起来,孤立于社会之外,而要让其历史气息、文化氛围为人们带来愉快、熏陶和启迪。充分利用“文化遗产日”、博物馆免费开放等平台,加大宣传力度,拓展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渠道,充分发挥民众和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形成全社会关心、爱护并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氛围,完善文化遗产的社会监督机制。

第五,建立健全法制体系,做好其他法律与《文物保护法》的衔接与实施。上世纪80年代以来,虽然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建设取得较大进展,但由于文化遗产保护涉及到自然山水、人文历史、城市建设、村镇发展、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在一些涉及到几个部门管理交叉的保护对象时,往往造成遗产保护的权限不清、利益冲突、管理混乱等局面,阻碍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开展,这需要规划、园林、城建、文物等多个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加强沟通、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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