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结算实务中信用证的应用

2019-08-06 02:40尤前前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9年16期
关键词:信用证流程

尤前前

[提要] 信用证的应用一直是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的核心问题。就当前世界各国在外贸业务中的选择来看,众多结算方式中大多数以信用证为主。本文从最基本的信用证内容及格式的梳理入手,对信用证结算流程问题进行详细的划分和探讨,同时对使用过程中主要涉及的单证不符问题进行简要概括,希望能够有助于解决实际业务中信用证结算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国际贸易结算;信用证;流程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5月7日

一、引言

信用证是国际结算中的主要结算方式之一,实际国际贸易业务中信用证也是首选结算方式,这主要源于信用证本身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的特点。从定义上来说,信用证(L/C)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具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承诺,其中的条件是指在规定期限内由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很好地解决了贸易中进出口双方互补信任的问题,一旦信用证开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出口商提交了满足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无论进口商是否履约都能取得货款,而进口商也只需付款即可赎回具有物权凭证的相关单据,及时提取货物。

二、信用证的格式和内容

以流通于银行之间的信用证为例,信用证的格式通常采用的是SWIFT(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環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的报文格式,目前开立的SWIFT信用证格式代号为MT700和MT701,通过简单对比,这两种不同格式的信用证内容基本相同,个别代码存在差异。只有SWIFT的成员银行才可以通过密码在网上进行信用证资料的传送,保密性和真实性较高。信用证的修改格式代码一般采用的是MT707。以MT700格式为例,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如表1所示。(表1)

三、信用证结算流程

(一)开立信用证。信用证开立的依据是开证申请书,而开证申请书又是根据销售合同填制,因此信用证的内容是依据销售合同而来,必须与合同相符。然而,信用证作为一个独立的文件,一旦开立,就独立于合同,不受合同的约束。(1)进出口商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的方式进行货款的结算,出口商备货,同时催促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申请开立信用证;(2)开证申请人向其所在地开证行提交相关材料,并按照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申请开立信用证;(3)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递交通知行;(4)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寄来的信用证之后通知出口商(受益人)。

(二)审核并修改信用证。实际外贸业务中,很少有信用证会与销售合同出现完全一致的状况,因此就要求受益人在收到通知行寄来的信用证后,认真审核并核对信用证与合同内容。如果信用证中出现受益人不能接受的内容、无法做到的内容、与销售合同不符以及有可能影响最终结算的内容等,都需要及时地做出修改。信用证的修改需要各相关当事人的同意才有效,私自对信用在内容做出修改或变更是无效的,所有需要修改的部分必须一次性提出。(1)受益人收到通知行寄来的信用证,对照合同审核信用证的内容;(2)在征得相关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受益人按照MT707格式填制信用证改证函,并将改正函递交开证申请人;(3)开证申请人按照改证函的内容向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4)开证行审核后,根据修改申请书的内容修改信用证,并向通知行发送修改书;(5)通知行将修改书转交受益人;(6)受益人接到修改通知书后进行审核,对修改的内容做出判断,必须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拒绝,不能只对其中一部分进行接受或拒绝。

(三)信用证在结算中的使用。信用证修改完成,一般情况下,在装运之后的21天内,受益人需要按照信用证的要求递交单据给议付行进行货款结算,单据呈递之后,银行会在交单翌日起的五个银行工作日内告知受益人审单结果:

单证相符的情况下:(1)议付行解付一定的货款给受益人;(2)议付行将单据递交付款行索偿;(3)付款行审核单据无误后偿付一定的货款给议付行;(4)付款行通知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5)开证申请人向付款行偿付货款,赎回代表物权的相关单据。

单证不符的情况下:实际的业务操作中最常见的情况就是单据中出现些许不符点的情况。出现不符点时,开证行可以直接拒付,也可以在拒付的同时向开证申请人发出通知,由开证申请人决定这些是否可以忽略这些不符点直接付款。如果开证申请人认为这些不符点可以忽略,那么开证行可以按照开证申请人的指示直接越过不符点进行付款。

付款行在审核单据的过程中重点审核同一单据与单据之间的一致性、单据与信用证之间的一致性以及单据的填制一定要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的要求。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看似简单,实际的业务操作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各种不符的情况,下面对贸易中涉及到的主要单据汇票、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等单据在填制中的不符问题进行简单梳理如下:

1、汇票的主要不符点。汇票在填制过程中,出现不符点的情况一般是汇票的抬头问题,也即是“Pay to…”后面的收款人的填写,一般信用证中对汇票的填制不作特别要求,但是按照惯例来说,通常把汇票的抬头设成指示性的,方便转让。那么,收款人就应该写成“the order of ×××”。

2、商业发票的主要不符点。商业发票作为国际贸易结算中的核心单据,一般容易出现大写金额错误。大写金额若在语法上有错误,则以是否存在理解歧义,判定是否构成不符点。

3、海运提单的主要不符点。实际业务中,信用证中单据要求内容中会对海运提单的提交份数、提单的种类、提单中收货人的填制以及被通知人的填制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比如,信用证中经常规定“FULL SET(3/3)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这说明提交的海运提单必须是一整套的,也即是3份正本和3份副本,同时“CLEAN”要求必须是清洁提单,而且“ON BOARD”要求是已经装船完成后签发的提单,且在提单上必须标注“SHIPPED ON BOARD”。信用证中经常要求“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THE ORDER OF ×××”,这表明收货人这一栏在填制时必须写成“TO THE ORDER OF ×××”,否则均有可能视为不符点,进而影响收汇。

4、保险单的主要不符点。实际业务中,一般只有在成交方式为CIF或者CIP时需要出口商按要求填制并递交保险单据。保险单中的不符点主要出现在被保险人的填制,保险金额的计算,以及保险险别的确定方面。被保险人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一般可以写成出口商,如果信用证中规定“ISSUED TO THE APPLICANT”,在填制保险单时,被保险人一栏应该填写“出口商名称 HELD IN FAVOR OF ×××”;保险金额的核算是在CIF或者CIP的基础上乘110%;保险险别的填制则应该完全按照信用证的规定,不能随意篡改。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华根.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实务[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12.

[2]徐捷.国际结算[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3]邓莹.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比较[M].现代交际:中国海关出版社,2018.3

[4]苏林.浅谈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应用[J].科技资讯,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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