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退休时,身份证和档案年龄记载不一致,该如何认定?
曾有这样一起因退休事宜产生纠纷的案件。2014年12月,被告按照原告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即1955年3月30日,为原告办理退休审批手续。但原告档案中入伍登记表中出生年月(1954年2月)与其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如果以入伍登記表上日期核定原告退休时间应为2014年2月,并按该日期核定退休工资。而原告档案一直在被告处保管。
相关律师表示,被告的人事管理部门在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过程中,应具有核对员工档案材料和掌握员工基本情况的义务。原告作为被告员工,其人事档案一直在被告处保管,若被告尽到仔细核查的义务,理应发现原告档案中入伍登记表记载的出生时间与其身份证上记载出生时间不一致。
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之规定,被告应按照原告入伍登记表所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其办理退休。
现因被告未尽核查义务,使原告本应于2014年2月退休,推迟至2014年12月,导致原告少领取9个月的退休金。被告在为原告办理退休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职工退休时身份证和档案年龄记载不一致时,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应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用人单位的人事部门应定期组织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与劳动者的实际情况相联系,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