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悦
摘 要:司法经费体制的结构性问题表明,有必要将司法预算管理置于公共财政理念指导下,从而采取同行政预算有显著差异的制度安排。完善司法预算管理有必要从公共财产与公共预算出发,将司法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作为首要原则。具体的制度构建过程需要着重探讨单独列支司法预算并进行差异化管理的双层次委托预算管理体制的可行性,通过明确该体系下的预算编制、执行主体、预算资金分布以及预算问责监督机制,进而达到归集司法权力、维系司法公正、巩固司法权威、维护法官职业尊严的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期望。
关键词:司法经费;司法预算;预算管理;支出责任;法治财政
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对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进行顶层布局,由此全面开启了深化司法人事制度和司法经费体制改革的进程。《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就司法经费体制改革问题进行了相关阐述,明确了“推动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改革”“完善人民法院预算保障体系、国库收付体系和财务管理体系,推动人民法院经费管理与保障的长效机制建设”等措施,尝试构建以“省级统管”为特征的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和司法预算管理体制。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当下,以法官员额制为核心的司法人事制度改革已初显成效,法检司法責任制改革、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法官职业保障改革顺利收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