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构建研究

2019-08-11 23:42王海雄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9年4期
关键词:著作权

摘 要: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滥觞于北欧五国,脱胎于北欧劳资集体协商传统,最初为解决广播组织者取得大量非会员作品的授权而设计,而在如今网络环境和全球化環境中,在解决“孤儿作品”的使用、海量作品海量授权的难题以及提高作品使用效率,繁荣文化产业方面,该制度表现出了崭新的生命力,故诸多国家相继引入。我国引入该制度时,在借鉴国外优秀经验的基础上还要考量本国延伸管理制度的移植土壤,避免法律制度移植的水土不服,遵循循序渐进,先引入,后发展的路径,在我国建立起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关键词: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延伸许可;非会员权利

一、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概述

在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中,集体管理组织对作品的延伸管理并非来源于权利人的个人授权,而是来源于法律的统一授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依法律规定在没有得到非会员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形下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收取使用费并在提取合适的管理费比例后,将使用费转交给非会员著作权人。在延伸性集体管理中,非会员为确保所获报酬不因一揽子许可协议而降低,可以选择退出延伸性管理。就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法理依据和实际效果而言,延伸性集体管理会起到限制著作权的作用。

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作用

(一)延伸管理可降低海量作品的授权成本

市场经济和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卡拉OK、商场背景音乐、电视台、网站、数字图书馆等等平台都需要使用大量的作品,以此来满足文化消费者的广泛需求。而大量作品的使用要获得海量的授权,否则就会造成侵权行为的大规模泛滥。传统的集体管理组织所能授权使用的仅是会员的作品,而非会员的海量作品却被排除在集体管理的范围。一方面是使用人往往面临寻找非会员权利人授权的难题,另一方面对于延伸管理适用的对象——即已发表作品来说,著作权人既然选择将作品已经发表了,而作品的进一步传播会给著作权人带来报酬和利益,利用延伸管理,著作权人将付出很少的时间和精力就能让自己的作品获得收益。延伸管理的出现,使得使用人快速得到作品的授权,避免了侵权的风险,一揽子协议免去了使用人与众多权利人一一谈判的苦恼,也免去了权利人与众多使用者一一授权的麻烦,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身到创作更多的作品中。

(二)延伸管理可破除“孤儿作品”授权的难题

美国版权局在2006年做出的关于“孤儿作品”[1]的报告中指出,“孤儿作品”是真实存在的,但是我们难以对“孤儿作品”难以量化和准确描述。在解决“孤儿作品”问题时,美国版权局认为应当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任何处理孤儿作品的方案应首先保证作品使用者户更有可能在第一时间找到相关版权人,并就许可和付款问题达成自愿协议;应当允许作品使用者在尽到合理的搜素义务仍找不到版权人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该作品,并且为以后“孤儿作品”权利人突然出现以后引起的纠纷提供解决方式;最后效率是解决“孤儿作品”问题需要考虑的最后一个问题,要使得利益相关方承担的成本最小,利益相关方包括版权人、作品使用者和政府[2]。

孤儿作品在当今时代大量存在。面对孤儿作品授权不能的情况,使用者要么自冒侵权风险,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要么放弃使用,影响作品的再创造和传播。延伸管理制度可以代替孤儿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代表其收取使用费,待以后找到著作权人后再转付。这使得使用人在免去侵权之虞的同时,也免去了搜索权利人的成本。

(三)延伸管理可以维护非会员的权利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代表权利人进行仲裁和诉讼。网络环境下常常爆发大规模著作权侵权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延伸性管理可以很好地保护非会员的权利。例如,在2009年,谷歌实行的数字图书馆计划,侵犯了中国大量图书的著作权。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在代表中国著作权人维护利益时,遇到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就是大量的被侵权的权利人不是该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根据传统的著作权管理模式,会员与集体管理组织的必须存在信托关系,否则文著协无权代表非会员维护其著作权权利。不仅如此,在面对大规模侵权的情况下,侵权主体往往是大型的企业和公司,单个的著作权人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在发生大规模侵权的情况下,延伸管理制度使得集体管理组织能更好代表非会员维护其利益,并且降低维权成本,避免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我国延伸性集体管理的构建之路

(一)改进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不足

相比于传统的集体管理模式,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实行的前提是更为成熟的集体管理组织,其要具有相当数量的会员和许可授权经验,能够取得权利人与使用者的信任。而综观我国五大集体管理组织,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规模小,存在时间短,从1992年最早建立的中国音乐协会开始算起,仅有二十多年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历史,会员不过万人。国内的作品使用者倾向于取得著作权人的私人授权而不是集体组织的统一授权。二是官方化。目前,国家版权局和民政局决定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诸多事项,行政化色彩浓厚,但是,“集体管理制度乃私人创制的产物,其目的旨在帮助集体管理组织在不同历史阶段中技术条件下实现权利人需求。”[3]三我国缺乏完备的监管机制和争议解决机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中的送审稿第62条的规定[4],使用费的标准由集体管理组织提供,并在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实施。而使用费等争议的解决则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门委员会裁定,且裁定结果为最终结果。由此可见,送审稿为解决使用费标准和争议解决的问题引入了专门委员会进行裁定,但是报酬标准和争议裁定的全部权力都归属于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这还是容易造成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利益诉求难以得到有效维护的问题。毕竟报酬标准的制定者同时是报酬争议的解决者,行政手段在带来高效率的同时容易忽视市场对价格的调整。

参照国外先进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经验,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要实现延伸性管理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改进。

(1)提高透明度。我国五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对透明度要求的履行不能达到让权利人信任的程度。我国绝大多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没有公示其使用费和管理费用的提取比例,很多权利人质疑管理组织管理费用提取比例过高,导致很多著作权人退出或者拒绝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2)改进收费与分配利益机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之前进行的集体管理工作当中一直较为重视收取作品使用费和提取管理费,却忽视了利益的分配,这也导致很多著作权人并不愿意加入集体管理组织,而选择单独授权[5]。我国可以考虑学习英国和丹麦的经验建立起专门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来解决集体管理中存在的报酬、许可方案等一系列争议。首先费用的制定应当体现私权自治,让广大权利人参与到使用费标准的制定中来,利用会员大会让会员发表意见和表决。其次,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或者说延伸管理中的利益分配,并不应当由集体管理组织占据大部分利益,以符合制度建立的公益性初衷。实践中,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的管理费用比例过高,权利人得到的利益少,这就使得权利人对延伸管理制度乃至集体管理都抱有抵触情绪。

(3)提高集体管理组织对权利人的廣泛代表性。没有广泛代表性的集体管理组织难以根据广大会员授权使用协议的前提下制定出相同的非会员作品使用费标准,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也不会取得权利人的信任,其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本身也受到质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在加强自身宣传的同时,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吸引广大的著作权人加入集体管理组织,不断扩大自己的规模。

(二)要格外重视非会员的权利

在丹麦集体延伸许可中,非会员拥有相同的报酬请求权、选择性退出权,申请就专门著作权纠纷进行仲裁的等一系列权利[6]。非会员与会员的权利在数量和质量上应当是相等的,并不因是否加入集体管理组织而有别。若不能确保非会员与会员权利的一致与平等将导致非会员对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质疑,本质上也是对非会员著作权的不尊重。

非会员应当享有单独的报酬请求权。部分权利人拒绝延伸性集体管理乃至退出集体管理组织的原因是因为集体管理组织的一揽子许可协议的价格比单独授权要低或者说通过个体维权所得到的收益要比交付集体管理得到的使用费要高。因为对于延伸管理的非会员作品的著作权人并不存在与集体管理组织的信托协议,针对使用报酬的不满,非会员可以向延伸管理组织主张单独的使用报酬,另外,针对作品使用报酬的争议应当通过专门的著作权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延伸管理的出现也不能消除或者减少对权利人的搜素义务,集体管理组织也要在延伸许可之后努力搜索权利人,不能因为延伸管理的存在而不尽到合理的事后搜索与联系义务。丹麦的延伸管理制度实际上将使用者的事先搜索权利人的义务转变为事后的集体管理组织的搜索义务,就搜素义务本身的履行而言,集体管理组织更适合去完成寻找权利人的工作,因为集体管理组织较私人而言,拥有更多的人员、经验、技术手段和规范去寻找权利人。

此外,在丹麦等北欧五国,由于延伸许可替代了很多情况下的法定许可,为保障在法定许可国家得以实行的法定许可制度价值得以实现,丹麦等国家对权利人的选择退出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在我国,法定许可被广泛使用,对权利人的选择退出权是否进行限制就是一个问题。若将法定许可与延伸许可制度并存,权利人在行使选择退出权后并不能保障作品在符合法定许可情形下的免于被使用,此外选择退出权还面临合理使用、著作权的期限等限制。因此,在延伸性管理制度与法定许可并存时,选择退出权受到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和期限外部限制,其权利内部的限制存在的意义就不大了。但是,若将延伸许可制度引入后,将一些法定许可的情形纳入到延伸许可中来,那么为保证原先法定许可使用的价值得以实现,对特定情形下延伸许可进行限制,防止权利人滥用选择退出权,造成本该免于授权进行使用的作品不得使用,就应当对延伸性管理中选择退出权的行使进行限制。因此,在实行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下,版权人的选择退出权是否受到限制,关键是考虑法定许可的情形是否被延伸许可架空,限制选择退出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版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价值在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下依然可以得到实现。

(三)引入数字化版权管理手段

“孤儿作品”和海量作品海量授权的问题因网络的出现而爆发,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引入数字化版权管理,以配合延伸管理制度来解决网络时代的授权问题是符合网络时代高效率要求的。在2009年,我国数字版权研究基地已研发“版权自助协议”,开创了数字化平台建设的起点。

延伸管理制度与数字化版权管理是像英国那样是两轨并行,还是在延伸管理制度中引入数字化版权管理?笔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延伸组织应当有权利利用数字化版权平台来完善自身的权利管理职能,至于其他机构能否共享数字化版权平台,笔者认为符合条件的行政机构也是可以利用数字化版权平台进行监督的。数字化版权管理手段将作品分门别类,集中管理,单独或者打包授权,符合作品授权高效率的需求。

(四)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领域应循序渐进

丹麦的集体管理延伸许可制度从广播时代发展到网络时代,许可的范围由最初的教育目的使用发展成为七种法定情形与一种概括情形的广阔范围,并不是一蹴而就的。相较于瑞典与冰岛延伸管理的一步到位而言,丹麦延伸管理之路是温和的、渐进的。

我国的著作权延伸管理制度的构建之路也应当是渐进的与缓和的。盲目的一蹴而就会导致相关的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绝对的权利与垄断的地位,造成非会员失去转让与许可的权利,所有的权利都被弱化为报酬请求权,非会员的人身权利受到漠视,从而与著作权为私权的本质属性背道而驰。

在最需要延伸管理的领域率先确定下集体延伸管理的制度,以后随着延伸管理经验的丰富,领域再逐步扩大。正如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秘书长奥拉夫.斯托克莫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研讨会接受采访时所说的“我认为在中国实行延伸管理是可能的,前提是它应该被设定在特定范围内正确运行。”[7]

就我国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而言,草案第一稿确定的是广泛范围上的集体延伸许可制度,而到了送审稿只将延伸许可的范围局限于卡拉OK的收费中[8],其中是考虑到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并没有像那些长期实行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国家拥有深厚的集体管理传统,在实际业务运营层面,由音像协负责的卡拉OK收费业务粗具规模[9]。在集体管理组织之上要建立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也需要给作品的权利人、使用者乃至作品的广大消费者一个接受的时间,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本身也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起来。建议以后可以将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适用领域逐步扩大为复制权和广播权,以更好地实现该制度的功效。

四、结论

我国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淡化行政色彩與提高代表性之后,实行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是符合私权意思自治传统的。延伸管理的实行将降低著作权的交易成本,破除“孤儿作品”、外国人作品、海量作品授权使用的难题。作为著作权人,其通过选择退出权的行使自由决定自己的作品是否接受延伸性集体管理,延伸管理制度也使得非会员权利受到侵犯之后可以由集体管理组织代表其进行维权;作为作品使用者,其不用再投入经济成本来寻求权利人的授权,亦无被诉侵权之忧;作为社会公众,更多的文化作品在更快的时间内将被创造出来,其文化消费需求将得到极大的满足。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而言,延伸管理将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壮大与深入人心,授权使用变得简单与快捷,更多的人将形成付费使用的文化消费习惯。

目前情况下,由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存在的种种不足,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并非一蹴而就,要在提高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广泛代表性、透明度和建立完善的使用费争议解决机制的前提下,首先在一定的小范围内确立起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然后逐步扩大延伸管理的适用领域,最终让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在我国扎根下来乃至枝繁叶茂。

参考文献:

[1]孤儿作品:即著作权人身份难以确定或找到的作品。See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 The Importance of Orphan Works Legislation [EB/OL].(2008-9-25), [2010-4-24].http://www.copyright.gov/orphan/.

[2]U.S. Copyright Office, Report on Orphan Works, Register of Copyrights, Library of Congress, Page7-8,January 2006, available at http://www.copyright.gov/orphan/orphan-report.pdf.

[3]熊琦.著作权集体管理本土价值重塑[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 年第 3 期,第102页.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十二条规定.

[5]李梦晓,创作者与使用者的利益再平衡——丹麦著作权延伸集体许可制度探析[J].社会科学家,2014年10月,第113页.

[6]See Danish Copyright Act §51.

[7]魏芳.延伸集体管理应适用于中国——访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秘书长奥拉夫·斯托克莫[N].中国新闻出版社报,2012 年/12 月/27 日/第 006 版,第1页.

[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六十三条规定.

[9]刘平.我国建立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分析[J].知识产权,2016 年第 1 期,第104页.

作者简介:

王海雄,男,汉族,河北廊坊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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