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前我国行政裁量基准主要限于行政处罚的应用构成了裁量基准的制度缺陷。针对学界存在的认为行政许可裁量基准与许可裁量目的相悖、行政许可结果不具有裁量性这两种对行政许可应用裁量基准存在的认识偏见,本文从裁量基准具有克服行政许可恣意的功能、裁量基准并非完全消灭许可裁量、行政许可结果具有裁量性三个方面对行政许可裁量基准进行了正当性证成。
关键词: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正当性;证成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053-02
作者简介:郭跃,东南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博士,研究方向:行政法学。
行政法的精髓在于行政裁量,对于行政裁量及治理行政裁量的行政裁量基准的研究一直是行政法学研究的热点和难点,似乎一直是行政法学研究的“未完成方案”,堪称行政法学领域的“哥德巴赫猜想”。
通过对知网有关裁量基准研究成果的整理,可以作出两个方面的总结:一是从理论上看,有关行政裁量基准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而且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也十分丰硕,并且有关理论研究的成果存在十分显著的交锋和争议。如在一般性和主体性认同裁量基准作为控制行政裁量权滥用手段、认可裁量基准实用主义的价值的前提下,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异议和不同的认识,如有学者发出了“自由裁量权基准:技术创新还是误用?”这样的疑问。但是多数学者仍然认为裁量基准具有现实性的功能,特别是可以有效地限制行政裁量,从而防止行政裁量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