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再定位与职能调整

2019-08-13 06:17:15刘柏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摘 要:在监察体制改革的大环境背景下,检察机关根据自身需求也不断调整自身职能,转变各种定位。本文首先分析了诉讼监督权和公诉权的共同点,再次介绍了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的再定位,其次分析了诉讼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的共同点和区别,最后给出了完善检察机关职能调整和定位的具体措施。意在改善和调整相关程序,推进诉讼监督权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检查机关;职能调整;再定位;监察体制改革

中圖分类号:D925.2;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083-03

作者简介:刘柏,男,汉族,南开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这些年,我国监察体制也在不断改革,关于重新调整和分配重大制度改革便是侦查职务犯罪权的重点内容。这种改革方式给监察体制带来了全面系统性的影响。检察机构在改革的过程中,不断寻找自己的定位。面临着“我是谁?我的职责是什么?我的具体工作范围”这些问题的影响,受监察体制改革的影响,我国监察机关更应该区分好属于自己的职权范围和自身定位,及时更新和调整各种相关职位。这关系到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也关系到监察体制的改革。

一、监察体制改革对我国检察制度的影响

我国监察制度的一个重点内容便是监察体制改革,为了全方位督查公职人员,建立集中、高效的反腐败反贪污机构,可以整合各类反腐资源。监察体制的改革应该坚持从上到下、从中央到地方的原则,一步一步具体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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