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对城市原有建筑的拆除、搬迁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必经之路,但财产征用制度本根植于公共与私人利益的平衡,因此实现公益目的后对个人利益的正当填补对维持社会秩序有关键意义。目前,我国拆迁过程中社会矛盾屡发的现状与拆迁安置补偿结果有着直接的联系。只有明晰拆迁的法律性质、合理确定拆迁补偿范围、合理定位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机制,才能妥善解决实践中的棘手问题。
关键词:公共利益;补偿范围;拆迁性质;政府职能;市场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1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088-02
作者简介:房牧云(1999-),女,汉族,江苏南京人,河海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一)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参与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中存在被征收人,以及作出征收决定、进行补偿、工作监督、强制执行的各级行政机关。这看似与普通的行政管理关系并无不同,但近年来种种案例中还包含第三主体——开发商。实践中拆迁行为及其安置补偿常常仅体现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对安置协议及赔偿价款的商定。然而根据《条例》,除征收部门自主作出征收决定外,其余主体皆需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凭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所以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所涉及的是一个行、民交叉领域中有关权力、权利与利益的博弈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