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下,反腐败斗争已经取得了压倒性的态势,建设一个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是我党和人民共同的期待,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是为了把这一成果继续巩固下去而进行的改革。但现阶段监察委员会中的调查权在《监察法》中并没有准确清晰的规定,容易导致出现模糊不清,职责不明的情况,尤其是在人权保障和证据收集方面的模糊地带较多,文章试着就国家监察委的调查权进行研究论述。
关键词:国家监察委;调查权:侦查权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092-02
作者简介:贺宇航,广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一)调查权是否需要进行再分类
随着监察法的出台,我国对贪腐的惩戒力度进一步加大。从监察法的第一条可以看出,监察委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进行监督,由于监察对象的广泛性,有必要对调查权进行更细的划分以实现公正、秩序和效率的统一。
国家监察权是在改革后对于原来属于政府的行政监察权和行政违法预防权,原来属于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和反渎职侵权的系统化整理,使监察权成为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并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与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地位相同的一种新型国家权力。①
从《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的第二款和第四款规定可以看出,在监察委员会的处置结果中,监察委员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不同的处理,如果用调查职务犯罪的调查权来去调查一般的违法行为可能会有悖公平正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