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控制下交付”法律规制完善的浅见

2019-08-13 06:17:15李伟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摘 要:随着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完善从立法层面迈出了可喜的第一步。然而刑诉法并未解决控制下交付的启动程序内部化、法律监督形式化、所采证据质证的非常规化等诸多细节性问题,离健全的控制下交付法律规制体系的确立还有一定距离。本文就上述问题的完善提出几点思考,以期在不远的将来为控制下交付的精细化立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法律规制完善;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098-02

作者简介:李伟(1983-),男,汉族,江苏南京人,硕士,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实务。

一、前言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作为该修正案的亮点之一,就是首次将包括控制下交付在內的技术侦查措施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之中,确认了通过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案件材料的证据资格,从而结束了控制下交付在我国刑诉法中长期存在立法空白的状态。此后,为了与《监察法》相衔接,《刑事诉讼法》虽又经历了2018年10月26日的一次较大修改,但时至今日,就控制下交付相关的法律条文,刑诉法尚未经过任何变动。

七年前的相关法律条文毕竟较为原则,就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条件、程序规范、违法救济等均未予以细化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就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制完善,司法机关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继续立法,并适时颁布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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