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判决中的识别与运用

2019-08-13 06:17:15马思伟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摘 要: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抽象性、模糊性的特点,通过将其与其他相关概念进行比对以获得对其的进一步认知,通过寻求多种方法并用的界定途径以增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从而为司法实践的具体适用提供指引。在认定的过程中要注意社会公共利益主体的不特定多数、内容的可变性、直接相关性等特点。

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界定;识别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12-02

作者简介:马思伟(1996-),男,汉族,河南南阳人,南阳师范学院,法学本科在读。

案例:2017年5月2日,69岁的段某某因在某小区的电梯内抽烟与随后进入该电梯的医生杨某发生争执。二人走出电梯后仍然存在着争执,但被小区物业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之后段某某心脏病突发,经抢救无效死亡。其配偶田某以侵犯生命权为由向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杨某赔偿4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杨某劝烟并无过错对于段老的死亡也无预见的可能性,杨某的劝烟行为与老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是段老是在与杨某言语争执后而死亡,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公平责任的归责原则判决被告杨某承担15000元的补偿责任。该判决一经作出就引起了质疑,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如果劝阻吸烟这样的正当行为还要承担责任的话,那么还有什么公平正义可言?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注意到了社会公众对于一审法院判决的质疑,依据《民诉解释》三百二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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