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地区习惯法的社会治理功能阐析

2019-08-13 06:17:15张明礼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摘 要:湘西地区的习惯法作为一种不同于制定法的文化现象和知识传统,现今仍普遍运用于湘西社會中。虽然其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发生了较大改变,但至今仍影响着湘西地区国家制定法的制定和实施。因此,只有深入了解湘西地区的习惯法的社会治理功能,才能更好地使“依法治国”和民族自治的基本国策得以贯彻。

关键词:湘西;习惯法;法治本土主义

中图分类号:D90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24-02

作者简介:张明礼(1992-),男,苗族,湖南人,西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

一、湘西地区习惯法的渊源

纵观人类法律发展史,习惯法最早由原始氏族习惯演变而来,带有文明初期对世界探索的神秘性。一般而言,习惯法既可以随着时间自然演化,也可由群体组织议定而成。习惯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并非全以不成文的样式出现,同样可以用文字表现出来。湘西地区的榔规、款约就具有成文与不成文两种形式。

(一)创世神话

人类法律渊源的历史告诉我们,在早期,由于人类对自然的认识有限,许多无法解释的自然现象困扰着人类,以至于他们相信万物生灵的存在皆来源于上帝的赐予。先人们通过神说传说或诗歌等来推演自然界的起源和发展,以表达对大自然的敬畏。在湘西侗、苗、土家等三大主体民族中,他们对人类的起源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都有神话故事流传。

(二)自然崇拜

由于受科学水平和知识水平的制约,原始人面对自然的全能性和灵动性,对自然有着神圣的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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