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璀霞 楼中伟
摘 要: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时下中国的一次“新的伟大长征”。[1]在这一理念指引下,《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社区矫正”进行了崭新的规定。社区矫正制度虽非我国首创,但在刑罚领域仍属一重大革新之举。由于缺乏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全国各地设计和创新不免显得随意和杂乱,在运行中也出现了林林总总的问题,如何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是一个值得关注和讨论的问题。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视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6.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54-02
作者简介:任璀霞(1984-),女,汉族,浙江杭州人,任职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司法局;楼中伟(1983-),男,汉族,浙江杭州人,任职于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
2003年我國正式确定了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和山东六地作为全国首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以下简称萧山区)作为浙江省首批试点地区之一,于2004年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本文以萧山区2014年至2016年的矫正数据作为样本分析,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率与刑事案件的增长率呈反比
统计表明,尽管近三年来萧山地区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和当地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数量均波动不大,但刑事案件数量一直保持正向增长趋势,而社区矫正适用率却在逐年下降,见表1。
(二)缺少专门法律支撑,实践中易造成“合法性危机”的尴尬局面
我国两高两部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对五类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做了要求,执行时往往将此类社区服务界定为“公益劳动”,但我国《刑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