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针对自首有着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体现了我国刑事处理政策中的宽严相济原则,我国最高法院对自首的认定也进行了十分明确的解释。但从司法实践的实际开展来看,在自首的认定上尚存一定的问题。特别在特殊自首中仍旧存在较大疑点,本文针对自首认定中的几点问题展开探究,对自首适用范围进行准确界定。
关键词:自首认定;犯罪;强制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65-02
作者简介:陈广富,任职于枣强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曾获荣誉:衡水市优秀公诉人,河北省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能手。
自首制度在我国的具体实施都在一定程度印证了我国刑事制度的合理性与人文性,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对犯罪行为的预防以及对犯罪人员的开解。该制度的实施有着重要意义。《刑法》中有着对自首相关概念与条件的明文规定,自首主要分为一般自首以及特殊自首这两类。尽管《刑法》中对自首有十分明确的司法界定,但在司法实践开展中却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容易产生判断不一的状况,从而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最后影响刑法实行。本文即针对自首认定的几点问题展开探究,对自首适用范围进行准确界定。
上文提到自首有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两类之分。
两者满足的条件都是不尽相同的。首先一般自首需要犯罪人自动投案,更具体地来说,是犯罪分子从本人意志出发,在犯罪和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段内到相关部门供认自身犯罪事实的行为,且犯罪分子自愿受到控制进行犯罪事实的进一步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