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日常生活中偶尔会发生借用他人银行卡使用的情况,但因银行卡为实名制管理,若被他人登记挂失后转移卡内财物,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本文将以祝某某盗窃案为例对此行为进行法律定性分析。
关键词:盗窃;银行卡;占有;保管
中图分类号:D920.5;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69-01
作者简介:章天怡(1990-),女,汉族,浙江杭州人,法学学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学。
基本案情:2014年,被害人倪某某与被告人祝某某结识。2014年7月,被害人倪某某因不愿与前夫分割共同财产,委托被告人祝某某以祝某某的名义在建设银行办理储蓄卡一张,密码由被害人倪某某设定并保管银行卡。2014年7月,被害人倪某某在该卡内存入人民币10万元。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祝某某采用挂失并补卡的方式,在本区富春街道建设银行各网点的ATM机上分9次从银行卡内取走现金人民币82500元,用于个人挥霍及外借并中断与被害人倪某某的联系。
主要问题:将自己名义开户的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后,通过挂失方式将银行卡内的他人资金取走的行为,如何定性?
分歧意见:对于被告人祝某某的行為,在裁判时主要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祝某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1.被告人祝某某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害人倪某某虽然借用了被告人祝某某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但该银行卡的密码由倪某某设定,卡也由倪某某保管。被告人祝某某虽为名义上的银行卡申领人,但因其不掌握银行卡和密码,对该卡内的资金不具备占有权和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