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车辆指标”能否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法律界人士多持否定观点;本人认为,在实行车辆号牌指标化管理的地方,可以将“车辆指标”作为遗产办理继承公证,而没有实行车辆号牌指标化管理的地方,并不存在“车辆指标”的说法,号牌本身不能也无须办理继承公证。
关键词:车辆指标;遺产;继承
中图分类号:D926.6;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76-01
作者简介:柯夏娩,女,汉族,广东揭阳人,法学学士,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公证员。
A与B是夫妻关系,A名下在广州市登记有一辆小汽车,A于二0一八年八月意外身故,二0一八年九月因台风带来的大暴雨造成水浸,A的小汽车被雨水浸泡后达到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A的配偶B按规定将上述车辆报废;现B拟购买一辆新车,想将A生前所有的车辆的号牌(以下统称“车辆指标”)用于新车。但是在向车辆管理部门咨询过程中,B被告知必须先办理A名下的车辆指标的继承公证手续后才能将该号牌转移到其新车使用。在该案中有两个问题:一是案中A名下的汽车已经被强制报废(当事人有报废证明),如果办理继承公证,继承的标的是什么,即本案的遗产是什么?二是这种情况能否办理继承公证?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法规中关于“遗产”的规定。目前专门针对遗产的范围的规定主要是1985年施行的《继承法》,该法第三条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