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因果关系之“新条件说”

2019-08-13 06:17:15闫雪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摘 要:在司法实践中,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缺乏一套统一有效的判断标准,尤其在具体的刑事案件中极易发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探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对于其实体法发展、司法公平正义显得格外重要。两大法系中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各种学说,均形成了自己的一套解决思路,但是适用起来仍不免存有漏洞。新条件说是在条件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学说,本文旨在通过典型案例简单介绍新条件说的理论基础、适用规则及其优越性。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条件说;新条件说;条件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85-02

作者简介:闫雪(1995-),女,汉族,山东菏泽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法律法学专业。

学界对刑法因果关系作出了不同的定义,尚未达成统一定论。有人主张,其指的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只有将危害结果与产生该结果的行为结合起来,才能确定行为主体是否负有相应的刑事责任。还有人认为,它是指违反刑法的行为与侵害社会利益的结果之间的关系。只有刑法所排斥的也即是触犯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与其所产生的损及刑法所保护的利益的结果,才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因”和“果”。还有学者将定义范围进一步缩小,提出严重损害社会利益的行为与所导致的严重侵害社会利益的结果之间的关系的定义。本文认为,违刑危害行为与严重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才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危害结果指的是由主体实施违刑行为而产生的达到刑法规定标准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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