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鉴真制度在证据法中是一项重要的鉴定规则,用于证明证据是否反映了原本事实情况。对于证据的鉴真,我国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并未完全发挥其作用。现对我国鉴真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鉴真制度;证据;改进
中图分类号:D918.9;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210-01
作者简介:戴敏敏(1998-),女,汉族,浙江温州人,江南大学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鉴真,是我国从英美法系中借鉴而来,国内也有学者将其译为“验真”、“认证”等。在法律领域中,它表示鉴定交给法庭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可以还原案件真实情况,通常是通过辨别“现场提取的证据”与“送检证据”与“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是否具有一致性来进行认证。
我国鉴真制度是随着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颁布的两个“规定”而正式确立的,之后刑事诉讼法也借鉴了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根据我国已有制度,鉴真主要是对证据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监督。
(一)证据的来源
我国在确立鉴真制度之前,对于证据的来源并未进行过多关注。相较于证据的来源,我国司法机关更加关注结果。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我国“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了证据的补证制度,但对补证时间并未进行规定。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应该对此进行一定限制。法律之所以认可补正或者有合理解释的证据,是为了防止重要证据因未及时制作相关笔录证明而失去其证明力的一种救济措施,但并非意味着这是一种兜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