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抗辩权研究

2019-08-13 06:17:15陈昱成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摘 要: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人从山间、田野走向了城市,寻找新的发展机遇。当前,虽然《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物业服务合同中各个领域的法律适用予以明确的规定,但是物业服务公司与小区业主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仍然呈现爆发的状态,物业服务员合同纠纷也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

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抗辩权

中图分类号:D922.1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212-01

作者简介:陈昱成(1991-),男,汉族,浙江台州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17级硕士研究生在读,民商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法。

一、业主抗辩权的立法现状

物業服务费是为了维护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正常运行,使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功能能够持续运行所发生的必要的费用。我国《物权法》第81条第1款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目前,我国大多数小区采用的都是委托专业的物业服务公司管理的模式,但是自该制度引进国内后,存在着物业服务落后,物业费用高,侵占业主利益等种种问题。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我国《合同法》在内容上对抗辩权予以了具体的划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了业主所应当享有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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