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根据预防社会、预防犯罪的要求,我国对刑法做出过修订,并且新增了从业禁止制度,促使我国刑法制裁模式具有多样性,但是从业禁止试用的预期效果并不理想。
关键词:刑法;从业禁止制度;适用
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219-01
作者简介:郭从杰(1963-),男,汉族,河南新野人,本科,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
从业禁止制度在我国的实际应用中,主要有28条,包含污染环境罪、食品类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猥亵儿童罪、职务侵占罪等几种主要罪名。目前为止,我国从业禁止的使用原则和条件等尚无明确规定,在司法解释不足的情况下,对从业禁止的適用进行研究具有重大意义。
随着社会功能的不断健全,社会分工更加明细化,各行业各个领域自然会出现一些利用职务之便发生的犯罪等事件,针对这些犯罪进行处罚,很多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有些人在回归社会后仍旧继续该类犯罪。因此这种隐藏的不定时炸弹具有很高的危险性,危害到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在对这些人进行处罚时,可以采用职业限制这一类的处罚,这样可以有效遏制该类犯罪的发生。例如《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对于这种规定,从业人员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改善,但是并不能完全改变从业人员的犯罪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