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已成为渗透到生活各个方面的新课题。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是作品、是否享有版权保护以及谁享有版权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基于此,本文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概念出发,围绕我国版权法中的版权主体研究人工智能创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
关键词:人工智能;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235-01
作者简介:阮澜(1998-),女,福建莆田人,江南大学法学院,学生。
人工智能开发的传统观念是研究人类如何产生智能,然后让机器学习人们的思考方式。而“人工智能创作物”即人工智能创造出来的物,除了创作主体是人工智能外,它和人类的创作的物并无其他差距。在形成“人工智能创造”中,人类的作用主要是创造人工智能,而不是直接创造。
(一)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是作品
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只要由机器人独立完成,不是基于现有作品的复制,抄袭,抄袭或模仿。也就是说,它构成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其使用,价值和社会评价不存在问题。[1]人工智能通过对人类作品的模仿创作的作品,是人工智能自我学习而来,不是对人类作品的汇总、分类等“物理拆分”,它是人工智能自我思考和自我创造的产物,而不是人类作品的抄袭。以AlphaGo为例,它战胜了围棋大师李世石,但是它背后的设计者却并不一定会下围棋,由此可判定人工智能具有独立创造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