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专利和外观设计法翻译及解读2

2019-08-13 06:17:15郝小燕何婷婷童晓晨冯媛张建宏
法制博览 2019年6期

郝小燕 何婷婷 童晓晨 冯媛 张建宏

摘 要:本文续前,主要涉及孟加拉国专利法第10-15条翻译及解读。该部分条款的特点是其相近技术的多项申请应合案申请,专利期限为16年,还可延长5年,改进性发明还可申请增补专利。

关键词:孟加拉国;知识产权;专利法;增补专利

中图分类号:F13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92-02

作者简介:郝小燕(1981-),女,汉族,博士,国家知识产权局,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有机医药知识产权法律。

一、专利法翻译(续前)

专利授予以及盖章:

10.(1)如果在没有异议,或即使有异议的情况下,如果裁定赞成授予专利权,应在支付规定的费用后,如政府认为合宜,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授予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专利权,登记官应为该专利加盖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局的印章。

(1A)尽管第(1)款记载有任何规定,但是在:

(a)申请人已书面同意,在授予其专利时,申请人将会将该专利转让给另一方或共同申请人,并拒绝继续该申请;

或(b)共同申请人之间就处理一项申请发生争议时,

若登记官采信该协议的存在,或任何以下情况下,任何共同申请人之一或全部应获准独自进行申请,可指示其他方或共同申请人之一或全部可相应的继续申请,相应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他或他们授予专利权:

具体情况如下:

(i)在有关各方面均有机会听取登记官的意见之前,登记官不得作出任何该方面的指示,并且

(ii)任何此方面的上诉均应向政府提出;

(2)专利应尽快盖章,不应超过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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