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向阳 陈晶 刘金良
摘要:将举报信及起诉状在网络上发帖是否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根据该法人有无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来认定,对法人名誉权的保护尺度应遵循善意与正义的宗旨,采取适当弱化的原则。
关键词:网络发帖 法人名誉权
【基本案情】
彭某因与P建筑设计院劳动争议案,于2018年3月12日向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起诉,金某为该案彭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于2018年4月8日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已裁定准予其撤诉,该案了结。2018年4月9日,金某在彭某同意的情况下,以“金色的启明星”名义将“状告P建筑设计院的民事起诉状”在天涯论坛发帖,并有说明:本案诉至法院,2018年4月8日下午2点开庭,开庭结束后,原告撤诉,P建筑设计院的合同职工朋友们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尤其要注意中国法律的缺陷和不足,以应对用人单位的无耻。下面把为什么撤诉的原因仔细解说,供大家学习……。2018年4月12日,金某在与彭某商议后,又以“金色的启明星”网名在天涯论坛发帖:“举报P建筑设计院多项违法事实”,该文中提到:该公司晒图业务不经过公开招标,承包给私人晒图室。不帮其缴纳社保被诉败诉,实属屡教不改。不帮合同制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请政府责令其替合同制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对其从严处罚。设计院处事不公,领导素质差等言论。以上两篇文章先后被百度贴吧、城市网、东东工作室、创新课题、槐荫房产网、哇哇喂CSS社区、东西医疗网、新闻博客、核爆新闻、医疗界、新闻频道、品途商业评论等网站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