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发展小型银行,优化金融体系结构

2019-08-15 01:17连平
金融经济 2019年7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小微商业银行

连平

未来一个时期,发展以中小微民营企业为服务对象的小型银行,促进银行业结构优化应该成为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

小型银行服务中小微民营企业具有天然的

优势

小型银行在服务中小微企业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小型银行的小规模决定了小客户的定位清晰且稳定。小型银行的资本规模和经营区域有限,注定了其小资本、小资产、小范围、小客户、小业务“五小”特征。小型银行只能“门当户对”地服务于中小微企业,而不易萌生“做大做强”的冲动,也没有能力傍“大款”。由于经营区域范围的限制,小型银行主要在社区经营,具有明显的“下沉”优势,更容易了解和把握区域内小企业以及小企业主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的“软信息”,较好地克服信息不对称难题,可以及时、有效地管控信用风险。与小额贷款公司不同,小型银行可以吸收存款,不仅可以持续获取金融资源并配置给小微企业,而且还可以通过信用创造,在监管要求范围内合理加杠杆,不断增强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能力。小型银行的决策流程和业务流程相对较短,操作程序简便易行,效率优势、成本优势比大中型银行更为明显,也更能有针对性地、灵活地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小型银行可以沿用银行成熟的风险管理机制并结合中小微客户特点加以改造,形成相匹配的风控理念和风险偏好。所有小型银行都置于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之下,因而可以较好地控制系统性风险。

近年来,城商行和农商行对小微企业的业务拓展力度在加大,其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在商业银行中的比重呈现逐年增大的趋势。根据银保监会数据,2018年末,城商行和农商行提供的小微企业贷款占比已经达到52.44%。一些城商行和农商行通过体制机制和组织架构优化和完善,加大力度支持小微金融业务。比如,常熟农商行(第一大股东为交通银行)坚持服务小微的市场定位,在行业内率先成立小微企业总部,以“五结合”要求持续加强全流程风险识别和管理水平;通过开发丰富的产品线和流水线小微信贷工厂模式,在较好满足小微企业贷款“短、小、频、急”需求的同时,也较好地解决了小微企业风控问题。

明确小型银行业务定位并强化监管

由于小型金融机构资本小,实力弱,风控能力相对较低,小型银行的发展必须建立在严格监管和合理规范的基础之上,以切实服务好中小微企业,避免发生金融风险。

在经营模式方面,小型银行的经营区域应选择中小微企业基础较好、具有较为旺盛的持续性融资需求的地区,为自身可持续发展提供足够的业务空间。应将小型银行经营区域严格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允许跨地区经营,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收购兼并,因为这两种方式都是偏离本位、快速做大的捷径,保证小型银行随着本区域经济发展而自然增长。小型银行的业务范围应严格限制在零售业务和小微信贷,促使其聚焦服务当地居民和中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

在资本结构方面,明确单一股东占比的最高限,鼓励中小民营资本分散持股,以实现共同治理,避免出现绝对控股股东控制小型银行的局面。商业银行可以参股,但不一定要成为最大股东,以继续发挥其原有灵活的经营风格和独特的竞争特点。应研究探索建立合作性质的小型商业银行,即由民营中小微企业出资设立带有互助性质的小型银行,不求利益最大化,努力降低各类成本,运用较低的利率支持中小微民营企业,财政则以一定资源投入加以支持。

未来应完善和优化小型商业银行监管体系,“优生优育”小型商业银行。从公司治理、经营业绩、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入手,设定较为严格的小型银行的准入门槛,保障实现择优的目标。明确要求由符合监管资格要求的职业经理人负责管理小型银行,由素质高、经验足的经营班子管理其日常经营活动;主要出资人可以担任董事长,但不得干预业务决策。在银保监会体制下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框架下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实施专业化的小型银行垂直与地方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开展规范化、高标准的监管,风险监管标准比其他银行可以更高一些,要求更严格一些。监管部门可以主导开发一套适用于小型银行业务运行和管理的软件系统,新設立的小型银行必须使用这套系统并与监管部门联网。其功能一是以信息化手段强制性地规范其业务流程;二是监管部门可以依此系统便利地观察分析其业务活动,实施规范管理;三是运用大数据等工具手段进行实时监控,进行风险预警。

择优转制优质小贷公司为小型银行

择优转制一批优质小贷公司可以成为小型商业银行发展的重要途径。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总体上滞步不前,陷入了困境。从推出初衷来看,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是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同时收编“地下钱庄”,促进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的民间金融走向规范经营。相对于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正规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在服务效率、产品设计、风险控制等方面,确实也具有一定优势。然而由于小贷公司的体制机制上存在缺陷,转制成为小型银行又无希望,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进入滞步不前的状态。

建议择优转制一批小额贷款公司为小型银行,为小微金融服务体系创造新的增量。实践证明,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在内的民间融资、非正规金融一味采取“禁”“堵”的方式解决不了问题,而应通过“疏”的方式加以规范,积极引导民间非正规金融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而言,其自身也有进一步向更加规范的金融机构转变的内在需求。因此,笔者建议,在风险防范和规范发展并重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小型银行。参考德国、日本、美国等商业性金融体系中的社区银行建设经验,在规范小型银行管理的同时,有效发挥其经营决策灵活、审批环节少、担保方式多样、贷款流程简单等优势,为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灵活、便利和高效的金融支持。

在未来三五年内,假设有2000家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小型银行,每家小型银行资本为3—4亿元,通过吸收存款,可以为民营中小微企业提供20—30亿元的信贷,则可以形成总计5—6万亿元的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规模。据银保监会数据,2018年末,各类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分别为:国有商业银行7.1万亿元,股份制商业银行4.5万亿元,农村商业银行6.9万亿元,城市商业银行6.2万亿元。转制成功的小型银行有可能培育成为一支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方面军,尤其是可以发挥大幅提升小微融资边际增量的作用,从而为基本上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奠定基础。当然,从类公司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类银行管理的小型银行,必须在公司治理、人员管理、经营模式、网点设置等方面严格加强监管和行为规范,以保障这些小型银行切实服务民营中小微企业并有效管控各类风险。由于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转制小额贷款公司为小型银行,一定要注意与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立足当地民营经济发展实际,避免盲目“大干快上”,带来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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