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村民纠纷及其调解机制调查研究

2019-08-15 10:34杨睿哲
农家致富顾问·下半月 2019年2期
关键词:哈尼族白族壮族

杨睿哲

摘 要 云南是我国少数民族最多的省份,每个民族的村民纠纷形式各有特点,却也有着共性。本文试图通过对云南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州中人口最多的三个少数民族,白族、哈尼族、壮族农村地区的村民纠纷展开调查研究,为完善适合云南省多民族实际情况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尽锦薄之力。

关键词 白族;哈尼族;壮族;村民纠纷;调解机制

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治理一直是国家治理的关键点,云南作为我国少数民族最多的省份,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由于各种原因,有着许多诸如生态环境、生产生活方式、习惯风俗、纠纷解决的特殊性,使得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纠纷变得复杂且多样化。本文對云南大理州、红河州和文山州等少数民族聚集的农村地区进行实地调查,通过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对三个民族地区村民纠纷的具体内容,完善纠纷调解机制的对策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

1 家庭纠纷的困境

家庭对个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是要建立在家庭这一载体之上。因此,家庭纠纷所引起的家庭生产力的降低、家庭成员间关系的不稳定,这种由小见大的伤害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新农村的建设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本文通过对三个地区的调查,发现三个自治州普遍存在的家庭纠纷表现形式主要是家庭内部成员的分家以及离婚。

分家主要涉及的是财产,即把一个完整的家庭分开,在此基础上形成几个新的家庭。经过调查,云南少数民族农村地区传统的分家方式为:父母在儿女都成家以后,将自己的财产均分给子女,然后自己选择其中的一个儿子和他一起生活,把自己的那一份财产交给赡养自己的这个儿子,相对而言,这个儿子就比别人多了一份财产。分家是一次性的,子女想着如何从分家中获取更多的财富也就导致了家庭纠纷不断出现,除此以外,不仅是子女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利益纠纷也会导致家庭纠纷的出现。

随着城镇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云南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人口流动也在不断的加快,更多的农村青壮劳动力涌入了城市。对三个自治州实地考察的过程中发现一大部分的年轻夫妻都是长期两地分居,年轻男性往往选择进城打工的方式贴补家用,而年轻女性大都选择留在家里照顾孩子和老人,这种长期的两地分居容易引发家庭的内部矛盾,在长期分居的过程中就演变为离婚这样的夫妻间的彻底断裂。这意味着流动的家庭极大的削弱了聚集而居的内在牵制力,个体的独立崛起正在摆脱家庭伦理和乡村道义的束缚。[1]

2 借贷纠纷的困境

在云南少数民族农村地区,高利贷有着独特的称呼,称为“放水”。云南地处西南边陲,“放水”现象也是根深蒂固,就此引发的借贷纠纷也是层出不穷。高利贷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农村地区经济紧张的问题,但要是长期而言,高利贷损害了村民的自身利益,长此以往,只会导致更为严重的马太效应,严重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

“放水”本来就是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灰色职业,“放水”就要追债。这些追债团伙的做法颇有“江湖味道”,他们常常采用言语恐吓、破门而入、警告等方式,这些债权人追债的做法并没有达到刑事犯罪,仅仅停留在治安管理处罚的边缘。与此同时,在农村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下,债务人迫于传统观念和舆论压力,会想尽一切办法偿还欠债,这会为这种“江湖追债”披上合法的外衣。由此可见,借贷纠纷解决机制上存在着巨大的欠缺,这些追债组织深知其道,行走在法律的边缘,在绝大数情况下,他们控制着债务人,使追债行为变得高效,却造成了无法缓和的借贷纠纷。

3 宗族纠纷的困境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着极强的宗族概念,宗族概念在云南少数民族农村地区表现的更为突出。云南地处边境,经济发展较落后,基层组织软弱涣散,当某个宗族不得势时,另一个宗族就会取而代之,这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就引起了大量的宗族纠纷,宗族纠纷极大的阻碍了经济发展和影响了少数民族内部之间的团结稳定。

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带有着更为强烈的宗族概念,宗族纠纷也就不断发生。例如最常见的纠纷有:土地、树林产权的纠纷、村干部职务的纠纷等。村民发生了内部纠纷,往往不会需求村委会或乡镇府来解决,突发事件的发生也不会寻求公安部门的介入,而是向宗族势力需求帮助,更多的是采取私了的方式,以宗族势力为保护伞,形成了一股近乎于黑社会般的不良社会风气。不仅如此,宗族纠纷在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过程中体现的更为突出,敌对宗族势力私底下各自拉选票、贿选等,甚至发生宗族之间的打架斗殴,直接破坏正常程序的换届选举。这种在民主合法外衣的庇护下,实则只是宗族势力的专制统治。 [2]

4 完善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村民纠纷调解机制的对策

4.1 加强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纠纷调解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

目前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纠纷调解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纠纷调解人员的工作满意度和办事效率较为低下,所以提高纠纷调解人员的整体素质刻不容缓。政府应该加强经费投入,建设基础设施,组织相应的教育培训,提高纠纷调解人员的能力和素质,还应该提高纠纷调解人员的收入,改善纠纷调解人员的办公环境,力争建设一批高素质、高效率、廉洁、守法的纠纷调解人员。

4.2 加强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纠纷调解的制度化建设

在纠纷调解机制完善的过程中少不了强制性来约束,而强制性则离不开制度化建设。首先,要设立专门的纠纷解决场所,纠纷解决场所的随意性会造成纠纷调解的随意性。因此,设立专门场所是让纠纷解决变得更为合法和权威。其次,要加强纠纷调解机制的程序正当性。纠纷解决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来办公,办公过程中要做好笔录和录音等工作,保证纠纷解决机制的公正性。严格按照调解程序,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对村民的道德舆论进行约束和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公序良俗,增强调解的权威性。[3]

4.3 提高村民的整体素质,树立村民信心

事物的现象是外在的表现形式,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歪曲的。我们要看到事物的本质所在,要提高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村民的整体素质,提高教育的普及性,加大宣传力度,让村民能够深刻的认识到纠纷调解机制,能够运用合理的方法来解决村民内部纠纷,以此来树立村民对纠纷调解机制的信心。

参考文献:

[1]栗峥.中国乡村的纠纷图景及其调解困境[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02):86-92.

[2]严军兴.多元化农村纠纷处理机制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0.

[3]吴涌盛. 农村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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