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心病患者与同事吵架后猝死 对方担责吗

2019-08-16 03:10胡乙娟
乐活老年 2019年8期
关键词:事宜徐某事发

王某与徐某系同事关系,因工作分歧,双方发生争执。事后,王某独坐时突然晕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不幸发生后,王某的家属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前,王某与徐某从同一家保安服务公司被派遣至一家电子公司工作。二人因工作原因发生争吵后,王某情绪激动。“我担任保安领班,当晚6点50分左右,我安排他到三号门值班,他不愿意。”庭审中,被告徐某陈述。在拒绝被告的工作安排后,王某就搬了一把椅子坐到门卫室外面两三米的地方,直到晕倒。

病历单载明,120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时检查发现,王某无呼吸,无心跳,立即采取心肺复苏,并送往医院,有既往冠心病病史。经诊断,王某系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经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晚间死亡。

王某的母亲、妻子及两个儿子一起将徐某诉至法院,认为王某的死亡与被告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要求其承担原告损失共计120万元的三成赔偿责任,即40万元。

庭审过程中,王某的儿子陈述,父亲有七八年冠心病病史,一直在服用药物治疗。事发后从派出所调取的监控中看到,王某与徐某在理论事情,由于只有画面,只看到双方用手比划,嘴上像是在争论什么,时间大概在5分钟左右,其间双方没有发生任何肢体接触。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确定被告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徐某与王某死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徐某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事发时的监控视频中未显示双方之间发生过肢体冲突。根据询问笔录,事发时被告徐某正在与王某沟通工作事宜,王某对被告安排的工作岗位不满意,被告告知王某“你想去哪个门就去哪个门吧”,王某遂去了其工作岗位,后身体不适。整个过程中被告徐某未有任何不当行为。

其次,被告徐某与王某沟通工作事宜本身不会造成王某死亡的后果。王某自身有七八年冠心病病史,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二人沟通工作事宜与王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再次,徐某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徐某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对王某安排工作事宜,不存在加害王某的故意,徐某对王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

律师解答:

如果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根据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本案中,被告徐某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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