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档案管理中的隐私权保护策略分析

2019-08-16 06:56罗俊梅
智富时代 2019年7期
关键词:房产隐私权档案

罗俊梅

【摘 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土地、房屋、森林、林木、海域等登记资料,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本文重点分析房产登记档案的隐私权保护。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房产档案涉及人们的姓名、职业、家庭情况等个人隐私,因此,房产档案管理中的隐私权保护发挥非常重要作用。本文将以隐私权为切入点,详细分析房产档案管理中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关解决建议。

【关键词】房产;档案;隐私权

保护隐私权是房产档案管理当中重要的工作内容,由于房产管理工作比较复杂,应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提升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逐渐提高房产档案管理工作质量。

一、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隐私权的内容具有隐蔽性以及真实性。隐私权是公民个人不愿意去公开的个人私密领域或者不许其他人进行干涉权利。隐私权具备了秘密性,隐私权的内容应在客观存在事实的基础上,并针对隐私权内容应该具备了一定的真实客观性。此外,隐私权具备了可选择性以及可放弃性,隐私权给予公民可支配的权利,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或可以进行自我放弃。

二、当前档案管理中的隐私权保护情况

我国目前针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系统还不够完善,很多实体法没有对隐私权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当前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以间接的形式对隐私权进行保护给予了相关确认。我国的《宪法》当中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能受到任何侵犯。在档案管理当中,我国《档案法》当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档案寄存、捐赠、移交档案的个人和单位,对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档案法》主要明确了公民档案使用以及隐私权等相关问题。针对《档案法》中规定应该从全局性出发,并做出相关宏观指导。针对隐私權的保护的问题,还没有做出更为详细的明确规定。档案管理当中隐私权保护还缺乏一个完善的规章制度,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存在一些困难局面。[1]

三、分析房产档案管理中的隐私权保护相关策略

根据隐私权具备的特征以及法律保护隐私权现状,可以详细的分析房产档案管理中进行隐私权保护,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点:

第一,应该做好房产档案收件工作以及验收工作,房产档案管理资料在进行移交的时候,房产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该进行逐条逐项进行认真的审核。认真的检查公民房屋具体情况(用途、面积、坐落等)、房产权利的基本状况,(例如房产的所有权、房产权利存在的一些限制等)和一些重要的房产档案相关资料是否完整(购房合同、发票、税票、身份证明材料等),并且认真的检查是否出现伪造、涂改房产档案资料情况。房产档案管理人员,应该针对不满足要求的房产档案不予进行相应归档。当管理人员发现房产方案管理信息当中存在错误情况时,房产档案管理人员应该及时与房产档案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应该严格的按照房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补救措施。房产档案管理人员应该针对动态的房产档案相关情况进行及时的更新,应该详细的记载相关房产档案信息内容,并及时的补充相关房产材料信息内容。做好房产现状和房产档案保持一致,房产管理人员应该针对国家明确规定的相关资料不得进行归档。房产档案信息资料在进行归档以后,房产管理人员还应该及时的进行分类编目、等级、划分密级、整理归纳等,有效地提高了房产档案隐私权信息安全性、完整性、真实性。

第二,房产档案信息在进行查询时,应该有相应的限度以及条件。房产档案信息管理资料应该由产权人提供,属于社会财富。当存在隐私权以及公民财产保密等问题,应该在一定的范围允许内进行相关查询。房产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该严格的按照《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相关规定进行执行。应该对房产查询人员的范围进行严格限定。

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人、受赠人以及房屋继承人可以查询。国家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安全机关、公证机构、检察机关、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对房产档案信息进行查询。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还应当提交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查询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得将不动产登记资料带离指定场所,不得拆散、调换、抽取、撕毁、污损不动产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房屋权利人在进行查询自有的房产档案时,应该出示房产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单位的应该持续查询人员的工作证或者是有效地身份证和单位的介绍信。房产档案委托查询时,即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受遗赠人、受赠人以及继承人应该在查询时提交受遗赠、赠与、继承事实房产相关证明材料。针对房产档案信息进行查询时,还应该具备一定范围,针对我国政府代为管理或者是直接管理的房产,管理人员在登记房产档案信息时禁止对外查询。房屋权属在登记当中形成的核准、审查、审批等相关业务房产材料应禁止对外查询[2]。

第三,健全房产档案管理制度,当前在进行房产档案信息管理时,采用信息化管理模式,不仅需要管理房产实物档案,还需要管理电子版房产档案,并对房产档案隐私权保护逐渐提高了技术标准。提高科学技术,应该安装防火墙和专业的杀毒软件,管理人员应对房产档案信息做好相应的数据备份,可以防止档案数据信息出现丢失或者泄密情况,提高了房产档案信息的保密性以及安全性。房产档案管理中管理人员,应该将制定的相关法律以及单位日常工作情况进行有效结合,制定完善的房产档案管理制度,将每项工作内容都落实到实处并有章可循。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不予查询、复制,对不符合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条件的申请予以查询、复制的;

(二)擅自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

(三)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四)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不正当活动的;

(五)未履行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安全保护义务,导致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毁损、灭失或者被他人篡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做好房产档案管理隐私权保护工作,可以维护社会安定、构建和谐社会起着非常重要作用。因此房产档案管理人员应该不断的提升自身业务水平,做好房产档案管理工作,促进我国社会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慧敏.有关房产档案管理中的隐私权保护策略[J].商情,2018,(51):77.

[2]张晓东.探究房产档案管理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J].中国房地产业,2017,(22):9,11. 1002-8536.2017.22.006.

[3]黄晓卫.浅析房产档案管理中的隐私权保护[J].卷宗,2017,(18):11-11. 1005-4669.2017.18.011.

[4]崔万有.房产档案管理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分析[J].卷宗,2016,(7):92-92.

[5]朱海.关于房产档案管理中隐私权保护的探讨[J].中国房地产业,2016,(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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